
2021年4月23日,宁波中院在其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涉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日立金属所拥有的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因此,日立金属作为该假定市场中唯一的专利权人,具有完全市场份额,其拒绝向一审原告授予专利许可的行为构成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宁波中院的上述认定,使得本案成为我国首例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拒绝许可垄断案。
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本案涉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一审判决中对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由于一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日立金属在涉案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所提出的有关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自然也难以成立。
安杰世泽反垄断律师团队于2014年起代理日立金属应对本案四家原告提起的诉讼,终于在历经近十年后成功获得全面胜诉。本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拒绝许可案件,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高度关注。最高院在本案中对于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干预的边界、必需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审慎适用等重要问题的审理思路,在我国反垄断司法以及执法实践中,均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安杰世泽竞争法/反垄断法律业务团队
安杰世泽竞争法/反垄断法律业务团队由包括合伙人在内二十多位律师组成,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绝大部分律师具有在国外学习和国际顶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
安杰世泽竞争法/反垄断法律业务团队被众多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竞争法领域的领导者和先驱,这些机构包括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GCR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Who's Who Legal、Legal 500、China Law and Practice、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Expert Guides、CLP(China Law and Practice)等。2012至2023年,安杰世泽律师多次被国际上权威的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评定为“竞争法/反垄断领域推荐律师”、“竞争法/反垄断领域第一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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