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购买一架湾流G550商务飞机,该租赁物登记在出租人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3800余万美元。后因承租人某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额为40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但对其银行账户实控金额仅为900余元。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某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就涉案租赁物予以补充保全。
执行情况
本案特殊性在于“自物保全”,即出租人为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申请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租赁物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并非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以及案件争议的核心,关系到出租人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应当准许对该租赁物予以保全。在明确该财产具有可保全性后,执行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立即约谈申请人,了解涉案民用航空器的权属登记、停放位置及实际使用情况,告知其保全风险,并第一时间前往中国民用航空局调查权属登记、查封抵押详情并办理查封手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财产保全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深入了解被保全企业资产负债、履行能力、发展前景及资产转移风险等情况,经调查,该企业虽此前因公务出行减少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但无被执行信息,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持续向好,资金流动性困难正在逐步化解。
为使涉案民用航空器物尽其用,最大程度发挥财产效能,财产保全中心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决定对涉案民用航空器采取“活封”措施,即允许被申请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民用航空器,但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财产处分行为。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死封”导致该民用航空器价值贬损并持续产生高昂的维修、保养及停放成本,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提高其未来的债务履行能力,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审慎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动执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及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的功能定位,聚焦企业与行业司法需求,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自物保全”这一新类型财产保全案件分析研判,综合审查对涉案民用航空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在依法保障申请人预期胜诉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涉诉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通过“放水养鱼”实现“以放促养”,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特色产业聚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源:天津法院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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