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监管环境的日益严格,董责险(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安杰世泽合伙人詹昊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并提供了独到的见解和分析。
詹昊律师指出,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董责险市场的需求。他表示,董责险制度入法,从鼓励和倡导角度积极回应了市场需求,进一步强化公司投保董责险的重要性。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适用范围、保障主体到报批程序,新《公司法》在建立董责险制度的同时,不断扩展与细化董监高的责任,适用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展到非上市公司,保障主体从独立董事扩展至全体董事,报批程序由股东大会批准改为投保后报告股东会。不断完备的董责险制度设置在变换的商业环境中顺势而生。
詹律师表示,董责险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最初在中国市场出现也是以境外上市的公司投保为主。在美国等地的资本市场,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同和做空机构的存在,中概股在境外上市面临集体诉讼的风险,忌惮于集体诉讼后的巨额民事索赔,不少公司在上市之前就会配置大额的董责险。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诉讼风险,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董监高赔偿案例暴露了董监高的巨额责任风险,A股上市公司也开始关注并配置董责险。
在他看来,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中国保险公司应该借助新法的红利,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市场推广。同时,结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A股版本的董责险保单应该在保险利益、保险范围、代位追偿、赔偿机制方面进行有别于美股上市公司制度的修改与创新,从而吸引中国A股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作为潜在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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