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与上海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均是从事大型无人机研发、生产的企业。2016年,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与Colya*公司签订《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 OF FREEDOM S10*》(Freedom S10*的技术转让协议),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购买了S10*有人机的模具、相关技术数据、图纸等知识产权,后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在S10*有人机的基础上,利用其外观、图纸、技术数据等信息,研发生产出水陆两栖大型无人机U65*。2020年7月,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陆续发布《声明》《侵权告知函》《情况说明》,称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的无人机外形与其研发的U65*大型水陆两用无人机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窃取其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嫌疑。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认为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商誉,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既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S10*有人机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又未能证明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实施了侵害其技术信息的行为,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诉请成立。该院判决确认原告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研发的ZU-1*无人机不侵害被告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发布的《声明》等材料中主张的商业秘密,并由被告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赔偿原告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合理开支5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控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是法律赋予被控侵权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被控侵权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无人机行业属于新兴技术领域,在全球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应用前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相关企业的生存发展尤为重要。本案裁判明确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明晰了商业秘密纠纷裁判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载“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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