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何种责任?当前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均无明确规定。这导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来作为认定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各方责任大小如何分担等的依据,进而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损失结果如何计算、保全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成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保险人也随之成为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最终责任承担人,司法机关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上还存在逐步宽泛的趋势。
二是博达公司在与本案相关的前案中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在与本案相关的前案中,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总计超过9500万,但得到生效判决支持的金额仅为4700余万,大部分未得到生效判决的支持。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以诉讼请求未得到生效判决支持或全部支持为由,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本案受诉法院也有数个类似的在先判例。
三是存在超额保全的情况。
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总计9500余万元,但是保全了永溢公司超过9800万元的财产,显然存在超额保全,而超额保全是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保全过错的典型情况。
四是未对被保全房产的价值进行具体评估。
博达公司在未对被保全房产的价值作出具体评估的情况下,就查封了永溢公司的137套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博达公司也难以说明查封137套房产的合理性。
五是存在拒绝置换的情形。
永溢公司的137套房产被查封后,曾提出过以车库等财产置换被查封房产的申请,但是博达公司拒绝了该申请。在有的在先判例中,司法机关曾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拒绝对方的置换申请而认定其存在保全恶意。
六是被查封房产存在实际贬值损失。
案涉房产被查封时的均价约为8千元/平方米,而当前的均价不足4千元/平方米。有的司法机关会根据公平原则,基于被查封财产存在实际贬值等事实,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案件处理难点,代理律师在和委托人进行充分讨论沟通的基础上,采取了“全面抗辩、重点突破”的诉讼策略。本案经过清远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司法机关最终驳回了永溢公司要求博达公司和大地财险广东分公司连带赔偿房产贬值损失、房产销售款利息损失、银行存款利息损失等共计1.63余亿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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