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2025年7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5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仁泰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2025)苏0115破3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安杰世泽(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仁泰公司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管理人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仁泰公司债权人应在2025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方式:
申报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B座803
联系方式:任律师,17721500310;毛律师,13776696480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申报债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仁泰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1月4日14时30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58号)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征集仁泰公司财产线索
破产财产的查明和追收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最终能否受偿以及受偿比例,为最大限度查明破产财产的真实状况,提高财产追收效率,依法追回破产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如债权人和其他知情人员有任何仁泰公司财产线索的,包括不限于仁泰公司的现金、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其他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对外股权投资等,可积极向管理人提供线索并反映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仁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1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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