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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试管婴儿辅助生殖行业法律问题探究

视点 | 试管婴儿辅助生殖行业法律问题探究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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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点 | 试管婴儿辅助生殖行业法律问题探究

作者 | 杨东洋


引 言


近期关于试管婴儿代孕、代为供卵取卵以及同性之间试管婴儿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媒体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在实践中试管婴儿,尤其是三代试管婴儿由于其技术相对先进生殖风险越来越小,社会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在非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的三代试管婴儿助孕激增,涉及试管婴儿技术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检索威科先行等案例库中收录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梳理并总结了目前试管婴儿涉及的典型纠纷的成因及相应的裁判规则,为试管婴儿需求方和服务方提供作为风险规避参考。



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合同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1. 以个人名义提供试管婴儿服务合同无效


卢某某、欧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湘108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2024.09.19裁判

案件

背景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欧某某、雷某某签订《IVF二代-供精自怀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其提供试管婴儿商业化服务(含预约医院、接送、检查、胚胎移植等),并支付服务费130,554元。原告完成基础检查及一次胚胎移植手术(未成功)后,发现被告无医疗资质,且服务涉及非法行医,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款。

争议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本案的定性;争议焦点二为本案合同是否有效;争议焦点三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同款及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判决

结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与病人之间订立的以诊疗为内容的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二被告非执业医师,双方签订案涉服务协议亦并非是以通过二被告提供的服务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为目的,故本案不符合医疗服务合同及中介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定性为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以个人名义提供试管婴儿全流程服务并牟利,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技术实施主体的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二被告承诺提供试管婴儿服务,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原告返还。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合同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情形,依然自愿签订,亦存在过错。法院将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及相应损失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以个人方式为原告提供做试管婴儿的商业化服务,且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服务费用,赚取商业利润。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该服务协议显然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


2. 无法提供实验室/医疗机构具体信息构成违约


季某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鄂0105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2024.06.20裁判

案件

背景

原告季某因多年不孕,与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签订《国内版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其提供试管婴儿治疗的全程管理服务,总费用11万元。合同明确服务机构为“中国生殖中心”,并约定被告需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代管及直付服务。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安排其接受促排、取卵(未全麻)、胚胎检测等服务,但未提供手术医院名称、医生资质、实验室信息及医疗票据。最终胚胎检测显示染色体异常无法移植,原告质疑被告服务真实性,要求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

争议

焦点

被告主张已提供促排、取卵、胚胎检测等服务,费用已实际支出;原告指出被告未提供合法医疗机构资质(如实验室名称、医生执业资格)、未兑现全麻承诺,且费用清单包含无合同依据的交通费、餐饮费等,质疑服务合法性。


法院查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实验室信息,亦未提供取卵手术、胚胎检测的医疗记录及票据,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辅助生殖技术须在合法登记机构实施),构成违约

判决

结果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国内版医疗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构成医患关系,被告仅为原告提供试管婴儿治疗的委托服务(包括在“中国生殖中心”安排医疗流程),而非直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院认定协议未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技术实施主体的规定,合同有效。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披露取卵及胚胎检测的实验室名称、医生资质,未按约定提供全麻服务,且费用清单包含无关开支(如餐饮、门票等),亦未提供医疗费、胚胎筛查等关键票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服务内容及费用合理性,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1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法院认定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的核心原因在于其未按合同及法律规定提供合法辅助生殖服务——既未披露取卵及胚胎检测的合法医疗机构名称、医生资质,亦未兑现全麻承诺,关键医疗费用票据缺失,导致无法证明服务真实性与合法性,最终因举证不能被判定违约,全额退还服务费11万元。


3.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包含“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医疗信息咨询、计划生育健康咨询”,是否可以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咨询及服务取决于是否被禁止或限制提供该服务


韦长珍与贵州梅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黔0102民初10142号

裁判日期:2019.08.14裁判

案件

背景

原告韦长珍与被告贵州梅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试管婴儿服务委托协议》,约定被告为其提供试管婴儿全程咨询服务、预约医生、协调诊疗等中介服务。原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安排其在广州接受诊疗,但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诊疗活动并未在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而是在民宿及宾馆内由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原告进行诊疗活动。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非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且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实现试管婴儿移植目的,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争议

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经营范围仅为“医疗信息咨询”,无资质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被告辩称其仅提供咨询服务,未直接实施医疗行为,且经营范围包含“医疗信息咨询”,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被告经营范围包含“医疗信息咨询”,无证据表明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故具备合同履行资质。


原告指出被告未在正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诊疗地点不合法且操作人员身份不明;被告承认安排原告赴广州诊疗,但未举证证明已完整履行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如预约医生、协调检查等)。


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原告未及时主张权利(如首次诊疗时未投诉),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

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贵州梅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经营范围含“医疗信息咨询”,但原告未能举证其不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咨询及服务资质,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完成全部诊疗服务(仅安排5次非正规场所诊疗且未提供完整服务证据),构成违约,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需退还已收取的13万元服务费(原告主张的1万元定金因转账对象不明且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因原告未及时主张权利(如首次诊疗未质疑违约),资金占用利息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定被告贵州梅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医疗信息咨询”“计划生育健康咨询”,虽未明确涵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咨询及服务”,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经营范围禁止或限制此类服务。结合被告实际仅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如预约医生、协调诊疗流程)而非直接实施医疗行为,法院认为其行为未超出经营范围,且不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技术实施主体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4. 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虚假宣传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某与深圳美中桥生育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民终14606号

裁判日期:2020.12.21裁判

案件

背景

2015年6月,张某某与美中桥公司签订《医疗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美中桥公司为其提供生育医疗咨询服务,协助赴美合作医疗机构美国HRC公司进行试管婴儿治疗,服务费15万元,首付5万,余款移植前支付。合同附件明确美机构义务包括:医疗咨询、流程协调、翻译沟通、机构推荐等。


美中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多次宣传“第四代试管婴儿技术”,声称可显著提高高龄女性成功率。张莉萍受此影响,放弃原三代试管流程,选择在巴拿马尝试第四代技术,支付手术费4万余美元及其他费用。最终手术未成功,张莉萍主张美中桥提供虚假宣传,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争议

焦点

张某某主张美中桥虚假宣传第四代技术(实际未成熟),误导其选择无效技术,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美中桥抗辩仅提供咨询服务,未保证技术成功率,张莉萍自主选择第四代技术

判决

结果

(1)美中桥未充分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某某未能举证证明美中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微信聊天记录未体现是美中桥公司指导张某某选择该技术、美中桥公司对该技术的成功率向张某某进行保证等情形,且美中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有多篇文章是对第四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宣讲,部分文章提到该技术较之前的技术在稳定性等方面有所提高。但美中桥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已向张某某提供全面的信息、提出各种技术和方案优劣的建议供张某某参考,让张某某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故根据美中桥公司提供服务付出的人力、时间成本,法院酌定美中桥公司应向张某某退还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2)第四代技术失败风险应由张**自行承担。任何生殖医疗手术都无法保证百分百的成功率,若张某某认为医疗机构提供的手术服务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向医疗机构主张,而非由向其提供生殖医疗咨询服务的美中桥公司承担。


原告根据医疗机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选择了该机构推介的“最新技术”,但最终手术结果未达到预期生育目的。法院认为宣传文章的内容表述本身不构成虚假宣传,但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确保原告在全面知悉该技术潜在风险、适用条件及成功率等信息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医疗选择,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相关规则要点总结


1.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认定


私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基于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服务所签订的协议,通常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该类合同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反之,若合同内容涉及非法医疗活动(如擅自开展人工生育等)或违反公序良俗,其法律效力将不被认可,属自始无效。


2. 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标准与违约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重点在于医疗行为及手段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非对治疗结果的保证。只要医疗机构依据诊疗规范提供服务,即便未实现患者的预期目标,原则上不构成违约。但若医疗机构未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如未按约安排具体服务项目、未提供相关医疗单据或发票等,将被认定为违约。


3. 医疗服务合同的解除与返还费用


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若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项下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若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相应后果。


4.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与损失赔偿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若主张违约或赔偿损失,需承担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及其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相关赔偿请求将不予支持。为降低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医疗记录、票据、沟通文件等合同履行相关证据。此外,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患者所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等间接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5. 医疗服务合同的定性与中介服务的区分


对于仅提供辅助生殖咨询、流程协调等非医疗性质服务的机构,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应定性为中介合同或一般服务合同,而非医疗服务合同。为避免误认构成非法行医行为,合同中应当明确界定服务范围,清晰表达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为信息支持、就医协助等辅助性服务,而非直接实施诊疗活动。


结语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私立医疗机构服务模式的多样化,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呈现出愈加复杂的态势。通过对近年来典型裁判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履行标准及责任承担已逐步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


但目前对于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并未完全从医疗服务合同中剥离出来。对于私立医疗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中介服务的界限,严格审查自身的服务内容、资质范围与合同文本,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服务过程的合规性。

作者简介



杨东洋 | 合伙人

争议解决、海事海商与海洋工程、国际贸易

银行与金融、能源与自然资源、保险与再保险

markyang@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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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世泽厦门办公室魏颖慧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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