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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受访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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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您从业之初就业于外资所,后来转入内资所,对于两者的区别,有什么样的感想?
我研究生毕业后,于2005年进入一家非常有名的日资所(森·滨田松本)在上海的代表处工作,一直到2011年转入内资所世泽,后来合并为今天的安杰世泽。严格来说,20年来我只换过一次工作,虽然都是律师事务所,但外资所和内资所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
外资所的服务性,总体来讲是要强于内资所的,外资所更愿意为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的服务,让客户更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在2000年代,外资进入中国仍然呈增长趋势,外资所无微不至的服务,会更容易获得那些对中国尚不熟悉的外国投资者的信赖,这个时期,也是外资所最好的时期。当然,律师行业,不仅要讲服务性,更要讲专业性,而在这方面,内资所的专业性,会比外资所有更加明显的优势。
对于初从业者的培养,个人认为外资所会相对体系一些。律师助理会得到包括写作格式在内的系统培训,虽然听起来微不足道,但对今后的律师生涯,实际上会有很大的、无形的帮助。内资所在这方面,总体来讲,是比较不足的。另外,外资所更像一个公司,我们并不需要担心案源的开拓,而内资所则不同,作为律师必须要时刻将开拓案源放在心上。但我认为这并非是外资所的长处,在一个舒适圈呆久了,就容易缺乏前进的动力。
但我从外资所转入内资所的最大原因,还是基于外资所的从业限制。法律是一个具有政治属性的行业,一个国家的法律市场不大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完全放开。在外资所工作,很多业务并不能从事,感觉只是半个律师,这种状态是我不愿一直持续下去的。因此,我在外资所工作了6年后,最终选择了内资所。
Q2:您一直以来以日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请问您觉得是作为客户导向型律师更容易,还是专业导向型更好?
这个问题,和中国的对外开放、律师行业发展的阶段有很大的关系。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有很长一段时间,外资进入中国的速度增长迅猛。在这个时期,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法律不熟悉,中国法律自身也存在诸多不完善。因此,这个时期的涉外律师,很多都是客户导向型的,尤其是一些需要小语种服务的市场,更是以客户导向型为涉外律师的优势之一。只要你是做日资业务的,日本企业就会过来找你,当产生信任后,只要是法律相关,所有的事情都会来问你。
但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外资企业逐渐的本地化管理,专业能力显得更为重要,外资企业也不再所有的事情都只依赖于一个律师了,而是会在了解律师专业领域的前提下分别选择律师。因此,专业导向会显得更加重要。
当然,我认为,这两者其实并不是完全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专业导向是主要的,我在外资所的时候,其实就是以并购重组等非诉业务为主要专业的,转入内资所后,除了老本行外,更多地侧重于劳动法、诉讼、企业合规这几个领域。我认为,集中做好几个专业领域,是这个时代做好律师工作的必要条件。但于此同时,客户导向也仍然重要,将有能力服务特定群体(包括国别、行业等)的客户作为一个辅助优势,当然有利于律师业务的开展。
Q3:您在上海和广州都工作过,您觉得地区差异对律师的工作是否有影响?
我毕业后先在上海工作,2014年当时的世泽所要设立广州分所,就把我派到广州,管理华南地区的相关业务,之后我一直常驻广州并拓展华南业务,直至疫情期间,因家人回到上海,目前华东、华南地区都有一些业务,我也在频繁往返两地。
我国区域广阔,地区的差异当然会存在,比如举一个例子,上海市区的办公楼开发,土地都是先国有化后再开发的,所以办公楼所在土地的性质都是国有土地,而广州则完全不同,在最中心的珠江新城,很多办公楼都还是集体土地,广州的村集体力量是很强大的,这非常有意思。这种地区差异,当然会对律师的工作产生影响。比如我熟悉的劳动法领域,即使是完全相同的案情,按照上海的司法实践,结果相比较而言可能会更有利于公司,而按照广州的司法实践,则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员工。
地区差异会给律师工作带来一些困惑。但我认为,恰恰是这种差异,对于我这样两地都有过多年工作经验,且至今仍频繁往返两地的律师而言,恰恰是一种优势。今后我也会继续利用这个优势,做好我的工作。
Q4:您常驻广州期间,也参与过律所、团队的管理,您觉得中国的律所或律师团队,是适用公司制更好,还是适用团队制更好?
我以前工作的外资所,是个纯粹的公司制管理的律所。我在2011年进入当时的世泽所后,律所也一直致力于公司化建设。而我也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制度背景,才会愿意被派往当时并无根基的广州工作。在此期间,我作为律所和广州办公室的实际驻地合伙人,也深入地参与了律所和团队的公司化建设,对此深有感触。
不过遗憾的是,世泽的公司化建设,遇到了无法突破的瓶颈,最终导致了团队的破裂。所幸后来世泽和安杰合并,我们才有了更好的平台。
我个人认为:公司化管理是一个理想态,但这个制度作为舶来品,可能不大符合中国律师行业的实情,存在制度僵化、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当时的世泽,也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制度建设的失败。目前国内除了有数的几个大所外,大部分有一定规模的律所,都是团队制的。也有一些小型的律所坚持公司化管理,但总体上,是因为其规模较小,主要合伙人能够凭借个人能力管理全所,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团队制的律所。
现在的安杰世泽虽然不是公司制,但团队之间的合作非常密切,这样的制度既充分发挥了律师的积极性,也避免了公司制的一些问题。我以前参与制度建设也花了不少精力,现在可以集中将精力倾注于法律工作,我认为,这就是最好的状态了。
Q5:一直以来,您以外资业务为主,现在随着外资撤退、中资出海的趋势,您的职业生涯是否也会随之产生一些调整?
这是时代发展所带来的必然变化。我从业开始至今,很明显地感受到外资从急速增长到大规模撤退的变化,这种变化也体现在业务类型上。比如以前在外资所,做的业务都是投资、并购类型的,而这两年几乎很少有新的外商投资案件,相反的,公司撤退、员工安置等案件,成了主要的业务范围。
当外资撤退告一段落后,以外资业务为主的律师可能会面临较大的业务空窗问题。而中资出海发展蓬勃,我们这样掌握了一些涉外业务技能的律师,自然也会开始关注中资出海业务的,毕竟出海会涉及到国外法律,本质上也是涉外业务,而我们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境外资源,有相应的优势。
但是,作为律师,需要理智地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在中资出海业务中,能扮演什么角色?中资出海,主要涉及的是投资目的国的法律,而法律是一个国别性极强的行业,所以,在中资出海项目中,真正起到重要作用的,应该是投资目的国的律所和律师。而我们主要能做的,应该是牵线搭桥、做好协调工作(当然,中资出海也会涉及到一部分中国法律)。
所以,我会跟进时代步伐,抽出一定的时间,去关注一些中资出海的事情,有机会的话,也愿意提供我所掌握的一些境外法律资源,为希望出海或正在出海的中资企业保驾护航。但作为中国律师的重心,仍然应该是中国法律相关的业务。外资虽然在减少,但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事项,仍然会是我的重要业务。
最后说几句作为总结。从事律师行业20余年,我在很多方面都经历了转变:从外资所到内资所,从客户导向转向以专业导向为主、客户导向为辅,从上海到广州再到双城兼顾,从公司制体系到团队制体系,从专注 inbound 到开始关注 outbound——这些都是我们为跟上时代步伐、磨砺前行所必须做出的调整。但变化之中亦有不变。律师是我最初的职业,也是我终身的职业。不忘初心,方能始终。我希望可以和安杰世泽的同僚们,将我的律师事业,永远地持续和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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