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我在某上市公司当法务。
这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建筑装修工程,每一单工程的单价从几百万到数十亿不等,业务规模很大。
我刚入职不久,就接触到一宗涉及数千万的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杨**曾经是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实际上是个挂靠人,把他私人承揽的工程以我们公司名义运作。但是很不幸,那些工程烂尾了,遗留巨额债务,债主们纷纷起诉我们公司,因为合同上都是我们公司盖章。
据说老板指示报警,要以几个罪名抓捕杨**,迫使其家人筹钱结清债务。听说其家族在当地很有实力,可能会帮他还债。也许他还隐匿了巨额财产,假如他被抓捕了,且有可能坐牢的话,就会尽可能还债了。
法务部另5人,此前已经集体研究过此案,大家都没有异议,都说要报警抓人,已经整理好了报警所需的材料。我听领导说,老板亲自出面,找到私交很好的某个大领导,已经跟警方打好了招呼,让我们只管去办事就行。
因为是大案,他们叫我也研究一下,看看我能否找到新的突破口。虽然我事先知道大家的立场,但在我仔细研究厚厚的案卷后,感觉事情不对劲,硬着头皮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该报警。
我觉得这是经济纠纷,而不是经济犯罪,犯罪证据不足!警方立案的可能性很小。就算勉强立案了,也可能给我司带来反作用。因为我们站不住脚,容易被对方反击,对方反过来以“诬告陷害罪”找我们麻烦。听说对方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是当地政法委一把手,我们必须谨慎行事。
因此我起草了一份书面意见,公开在法务部群组,并提交给主管法务部的公司常务副总。
大家看过了我的书面意见、听了我的口头汇报,都看得出我用心研究了案情。不过我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公司领导依然指示法务部经理去递交报警材料。法务经理她没有直接去立案大厅,而是先把材料交给某个公安领导,让他先把把关,然后转交给警方内部业务部门。
报警材料提交后一周,我们收到警方消息,邀约我们去公安分局,现场沟通案情。当时公司常务副总有心栽培我,所以让我参与重大事务,就安排法务经理和我一起去跟警官沟通,尽可能争取立案。
我俩来到公安分局时,接待我们的是一个队长,非常客气。他说,这个案子事关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巨大利益,上面领导交代要好好研究、务必争取立案调查,因此他们非常重视,专门组织几个业务骨干研究案情,这几天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警官话锋一转,表示非常抱歉,真的很难立案。
然后,警官对照我们提到的那些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具体分析了我们报案的几个罪名,一个个罪名分析,最后他说实在没有办法定罪啊,太牵强了,对不上号!
我当时很惊讶,警官说出的那些意见,竟然跟我先前提出的意见几乎一模一样?!我心想,莫非同事们粗心大意,把我写的分析意见也混在报案材料提交了吗
?
我频频点头赞同,但我不便发言。因为坐我旁边的上司/法务经理,她不愿意接受现实,她反复辩解,试图扭转警官的想法,却徒劳无功!因为警官事先做足了功课,不会轻易改变结论。
沟通到最后阶段,警官主要面向我说话,可能觉得我比较通情达理吧。但我不便多言,因为意见不同的上司在旁边盯着。我只是时不时简单附和,以表示礼貌,“嗯、好的、知道了、辛苦警官了
”
这个警官很耐心地跟我们解释,沟通了一个半小时,最后客客气气地送我们出门了,依然决定不立案。
这个案子确实很难办,硬要立案的话,警方也要承担很大风险,他们也不愿意啊!谁都害怕制造冤假错案,担心事后被追责。
回到公司后,我们把会面情况如实汇报给公司领导,他再转达给老板。听说老板并不死心,依然私底下找大领导沟通,但别人了解情况后,不敢帮忙了。因为风险太大,谁也不希望惹祸上身嘛
。
最后,附上我当年起草的书面意见,供大家思考,如下:
法律规定,警方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无权管辖。因此,警方对于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严格把关,都会仔细推敲。如果没有明显的犯罪线索,警方很难立案。
依据我们现有报案材料里提出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我预计警方有八成以上概率,对我们指控的任何一个罪名都不会立案,试分析如下:
(1)我们提供的核心证据,是一份盖有某项目部印章的合同+一份对该合同所涉纠纷的判决书。
但是,那份合同不是杨**签字的(另有其人签字),不能证明杨**私刻项目部印章。那份判决书,并没有认定那个印章是私刻的,反而认为没有必要鉴定印章的真伪,所以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杨**私刻的。
依据那份判决书,“那份合同是真实的,双方均承认并实际履行了合同”,所以我们在报案材料里写,“杨**私刻印章、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对外签订合同,以致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
恰好相反,生效判决书认定,我们公司知道这份合同并配合对方履行。
因此,我们的报案事实描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都存在问题,不能印证杨**触犯私刻印章罪,反而有助于其开脱这个罪名。
(2)私刻印章罪的法律规定变更了,实质上废除了这个罪名。
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对私刻印章的行为也做了规定,如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这两部法律效力等级一样,对于同一事项,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某人真的私刻印章了,也很可能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除非存在非常严重的情节,或造成非常严重后果,才会入刑追究,但其罪名可能不是私刻印章罪,而可能是其他罪名,如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
刑法所指的印章,特指一旦盖章即可以代表本单位,对本单位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印章,印章本身必然含有本单位全称,具体指单位公章和业务专用章(财务章、人事章、合同章、发票章等)。
项目部印章,按行业惯例是不能用于签署正式合同的,不能代表项目部所属的单位,业内人士均如此理解。
因此,难以认定项目部印章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印章,即使杨**真的私刻了项目部印章,也很可能不构成犯罪。
(1)杨**从来没有跟我司签合同,指控其合同诈骗罪缺乏事实基础。
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仔细审阅刑法条文后发现,我们在报案书所描述的事实:“杨**在单方保证书上,虚假承诺其本身实力,导致我们把工程承包给他,最后工程亏了,导致我们损失“,并不指向本罪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们并没有提到“杨**跟我们签订了某某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依据这份合同的约定,直接付款给他,最终导致损失,并且杨**在这份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了诈骗手段”。
事实上,杨**从来没有跟我们签过合同,更不可能依据这份不存在的合同,直接诈骗我们钱财。因此。我们很难以合同诈骗罪指控杨**。
(2)从证据的角度看,我们提供的那一堆证据(多份项目合同)并不是杨**跟我们签署的,而是业主或供应商跟我们签署的。
这些合同跟杨**本人无关,他不是利用这些合同作为手段,来诈骗我们。那么,我们很难用这些合同作为证据,以合同诈骗罪指控杨**。
我们最多只能以合同诈骗罪指控,跟我们签订合同的那些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确实诈骗我们的话,需要其他证据支撑)。与此同时,要提供更多证据,把杨**列为共犯(帮助犯),那我们倒是有可能以本罪指控他。
我们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属于我们员工。此罪的前提,是职务行为,我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杨**是我们的员工,才有机会立案。
可惜在证据材料里,我们没有提供任何这方面的证据,因为他确实不是我们的员工。
(2)证据材料里,我们提供了***项目的合同以及往来款明细,想要证明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这些钱。
但没有提供证据,去证明杨**指示希尔顿方面,把我们的工程款转走。更没有提供证据,去证明这些工程款已经用于偿还杨**私人债务,或用于其他个人用途。
(1)请留意我方重大风险:可能触碰“诬告陷害罪”。
刑法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我们这次报案,在描述案情和提供证据方面,都应当相当谨慎,避免给自身造成麻烦。因为一旦刑事报案,就意味着双方彻底撕破了脸面,对方很可能会反击,我们先得保护好自己(特别考虑到,对方直系亲属是当地政法委领导的事实)。
(2)建议撤销私刻印章罪以及合同诈骗罪指控,仅保留职务侵占罪指控。同时补充必要的证据,以支持“员工身份+职务侵占行为”的事实,因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这个罪名。
假如补充必要证据后,万一警方不能认定杨**是我们员工,则我司有可能要以盗窃罪为突破口,重新寻找和整理证据,以评估是否再次报案。
(3)调查某些具体交易,某些具体合同,寻找杨**从中弄虚作假或与第三方串通诈骗我们钱财的罪行,再以相关罪名报案。
当时公司法务部6个人,法务经理五十多岁,此前在深圳当过多年法官,当过民事庭庭长,她算是资深法律人士。公司高层里,主管法务部的是公司常务副总,他是法学博士出身。
在处理本案时,我的上司,这位从业多年的老法官,明知道证据不足,却在公开场合跟公司领导汇报时表态,有机会刑事立案,从来没见她提出过异议。
法务部其他几个同事,看到我的书面反对意见后,私底下也有人跟我说,她同意我的意见,但是不敢公开表达出来。
只有我一个新人,明知道不合时宜,却顶着巨大压力、坚持发表异议。我也不是故意跟老板做对,绝对没有这个意思。
我只是比较坚持原则,尊重事实、敬畏法律,不想违心说假话去讨好老板。我觉得,讲真话,反而是真诚地对老板好、对公司好。如果明知道是错误的,却没有勇气指出来,反而害了老板、害了公司。
我当时是那样想的,现在也是这样想,尽可能讲真话,迫不得已时保持沉默,不要故意去讲假话,更不要故意去陷害无辜的他人。明知道别人是无辜的、无罪的,怎么能忍心下重手呢?!
以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问题,现实中这种事时有发生,通常是灰暗的故事。但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具备正面意义的案例,我亲身经历过。
我曾在另一家公司当法务负责人,当时公司老板面临一宗涉案数千万的经济纠纷案件。虽然合同里老板只是担保人、是众多被告之一,但显然对方矛头主要指向他,因为众多被告里,其他人都没钱,只有他有实力偿还那笔巨款。
当时受到此突发大案的影响,有一笔数亿元的资金临时被叫停,不能发放给我们公司,让老板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我当时认真研究案情,想出了奇招:以刑事手段化解经济风险的办案策略,要借助警方之手,从侧面进攻,以“虚假诉讼罪”迫使对方撤诉。
老板很高兴,采纳我的意见,而我是具体执行人,去沟通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法官和对方律师。虽然经历一些波折,最终依然快速达到了我方目的,一个月内就迫使对方撤诉了(变更诉求、把老板的名字从被告名单里剔除)。在排除这个巨大的法律障碍后,那笔数亿资金,很快就拨付给我们公司了。老板很开心,猛烈地夸我,但并没有发奖金,而我的薪水依然很低
。
那是一个非常精彩的案例,不过比较敏感,我觉得不适合分享
。
还有另一个刑事案子,是当地小县城的一个大案,几个同案犯退赃一千多万。我研判案情后,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夕提议,借助警方力量,让我的当事人揭发举报他人的犯罪,争取获得“立功”的认定,以减轻刑罚。
这是真实的举报犯罪,并不是花钱买犯罪线索,不是那种黑暗司法交易。
当时,我提前做好了安排,然后斡旋于不同地方的公安、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有影响力人士,反复沟通博弈,一次次排除了重重困难去推进,可谓一波三折。
当时,我方保存的关键证据缺失、没能恢复,而我方因各种考虑而放过了身边某个更可能被定罪的人,且我方矛头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实在太狡猾了(他创办的公司专门帮人去看守所捞人,或进行各种灰色运作,他又懂法律、此前又被判过刑,有应对公检法审讯的实战经验
),重重因素叠加,导致最终功亏一篑。
整个办案过程很精彩,但这个精彩的案例,还未到合适时机分享(也许等我当事人从监狱出来之后吧),有读者期待我分享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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