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名内地女子被控一项向入境事务处职员作虚假申述的罪名,在香港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二十三岁的被告早前以旅客身份抵港,并在未经预约下前往急症室产子。

入境处的调查显示,被告经罗湖管制站入境,在办理入境手续期间,入境处职员向被告询问其怀孕情况,被告当时声称并没有怀孕。被告因涉嫌就其怀孕的情况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而被落案起诉。被告10月30日于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监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表示,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香港入境处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因为逾期逗留在香港产子而遭到检控的内地孕妇数量不少,仅2015年就有46名。

自香港实施“零双非”政策后,怀孕二十八周或以上内地孕妇,进入香港时须出示香港医院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如未能出示或入境目的存疑,可能被拒入境,卫生署医护人员会在有需要时对孕妇的身体状况提供专业评估和意见。
那么,孕妇可不可以去香港?怎么去,需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是不是怀孕太久了就不能去香港了?
对于孕妇赴港的问题,香港入境处给出的答复如下:
持有效证件的访港旅客(包括内地人士),只要符合一般入境的条件(例如有足够旅费),而入境处对其声称来港的目的没有怀疑,会获准入境。入境处不会单单因为怀疑某名访客怀孕而拒绝她入境。
根据香港入境法例,任何抵港人士,必须接受入境处职员的审查,以确定他们的身份、持有有效的旅游证件、来港目的、留港日期等。除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人士外,任何来港旅行、探亲或过境人士,即使已符合以上所述的所有条件或在其居留地已获得有关签证∕赴港签注,亦不应以为必然可获准入境或可给予他∕她签证∕签注上所述的逗留期限。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有权拒绝让任何人士进入香港或给予其较短的逗留期限。

香港政府推出新的医疗服务安排和入境配套措施,目的是确保香港孕妇得到妥善和优先的妇产服务,并将来港产子的外来孕妇的数目限制在香港医疗体系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新措施同时可防止外来孕妇,在临盆一刻才赶到急症室求诊的危险行为。
在入境配套措施方面,入境事务处会对所有来自香港以外并处于怀孕后期的妇女加强入境检查。为减少争议,怀孕约七个月(即28周)或以上将自动被视为怀孕后期,是否获准入境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
内地孕妇在进入香港时如被怀疑来港目的是在港分娩,入境事务处人员会要求她们出示本港医院发出的预约确认书,证明已获得香港医院的预约入院安排。若未能出示确认书,她们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若非有意来港分娩,可带备内地医院的产前检查或预约分娩证明以供有需要时查阅。
孕妇原则上是可以去香港的,只要符合一般入境的条件即可。
如果孕期比较长了(怀孕7个月),会接受严格的入境检查,能否入境得靠有关人员判断。
过关时,可能会被入境处怀疑赴港目的是去分娩,如不能提供香港医院的预约证明,有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最好携带上内地的产前检查或相关证明,以供有需要时查阅。
来源:香港情报(hongkong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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