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在公司运营实践中,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就会产生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那么公司法对此都有哪些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今天我们就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联系和区别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一定是自然人。
3、在实务中,由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主要是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中使用,所以沪深交易所扩展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主要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如果大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较小,不能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不是控股股东。
5、控股股东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股东是指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相对控股股东是指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经营方案的决策,且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规制
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更详细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4、因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5、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8、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因对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9、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因实际控制人过错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应当向股权受让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基本一致,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东因为没有参与管理,一般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小 结:
公司经营管理无小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承担公司法上的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虽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般不是公司的股东,名义上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有较多规制,对于实际控制人因过错导致公司资产受损或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根据照法律规定也要和公司控股股东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马力律师简介:
马力律师,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信合信地产工程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拥有一级建造师,甲级造价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长期从事企业经营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和工程建设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相关领域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和实施。始终秉承“提供机会 促进交易 创造价值 解决问题”的服务方针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可行性法律建议和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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