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供应链法律
继续聊《购买乙二醇,买方签了物权交接单又否认收货,最高院最关注......》的案子。
H(供方)和Z(需方)都在《物权交接单》上签字盖章,Z还在交接单上注明一句话:
“我司收到供方上述货物,验收合格交接完毕,并确认供方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本批交货责任。”
一审的北京一中院认为H已交付货物,但没有具体提到注明的这句话。
二审的北京高院强调了另行查明Z在加盖公章的《物流交接单》上注明的这句话。
然后,二审法院认为Z已经取得“乙二醇”的所有权,合同目的已实现,理由之一就是Z在《物权交接单》上注明的这句话,充分证明了Z已经按约定收到了货物。
到了最高院。
Z又再重复没有取得乙二醇的所有权,自己只是“刷单”制造业绩,交易是虚假的说法。
最高院一来就摆出一系列事实,包括销售合同约定自提、《物权交接单》签署完毕视同Z质量检验合格、双方都在《物权交接单》上签字盖章、Z还在《物权交接单》上注明了上面那句话等。
最高院认为这样就是Z公司作为买受人签字盖章注明收讫标的物了。
然后,最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H知晓交易虚假,进一步认为就算上游未实际供货,Z这样签字盖章确认取得标的物,足以构成对买卖合同的履行。
而且,Z在明知上游没有实际供货的情况下,仍然表示已自提取得了货物,所以仍应向H承担买卖合同到期付款责任。
对于《物权交接单》上注明的这句话:
1.北京高院和最高院在判决书中都有强调,从中能感受到法院对这句话的重视。
2.法律上这句话表明已收到货物,意思表示够明确了,后面自然就是考虑付款责任了。
3.最高院把上游没有实际供货的情形与这句话一起分析和考虑,最后认定了付款责任。
所以,《物权交接单》上的这句话对付款责任的认定有重要影响,即使存在贸易真实性争议,注明了这句话也会增加付款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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