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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回复央企贸易十不准:子公司之间内部贸易不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

国资委回复央企贸易十不准:子公司之间内部贸易不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 贸易金融联盟
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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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及适用问题的咨询

标题: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及适用问题的咨询

内容:请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国资委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仍然有效,两文件适用范围均包括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内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国资委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标题: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前期问答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可在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首次正式信息披露即可,信息披露期满12个月未征集到受让方的需重新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则首次正式披露后12个月内仍可使用该评估结论。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增资业务?

国资委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属于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企业的目的和诉求不同,因此适用的操作规则和市场惯例也不同。企业增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中企业增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不适用产权转让相关规定要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标题: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内容: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 “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是否属于也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属于非“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为何这类业务未纳入本通知规范范围内?

国资委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有关规定,同一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属于贸易业务,因在集团合并层面抵销,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标题: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时间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5〕17号)第八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时间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5〕17号)第八十二条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者是否冲突?

国资委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效率,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降低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缩短了重新披露信息的时长。

根据您所提问题,转让项目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按照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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