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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必警惕!严监管背景下公司信贷不良的诸多“雷区”

银行人必警惕!严监管背景下公司信贷不良的诸多“雷区” 贸易金融联盟
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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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 木莯  

出品 l 信贷风险管理

背 景

严监管背景下的信贷业务检查,具有明显变化:检查力度加强,频率提高;覆盖面加大,粒度细化;整改问责力度加大。对此,信贷经营,需要有复盘意识和红线意识。银行公司授信不良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审计和问责的接踵而至。如此惨烈画面的背后,需要银行信贷人员提高警惕,深刻反思公司授信不良败局背后的诸多“雷区”,弄清问题产生的导火线,引以为戒!商业银行需要结合银行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开展反思教育,查找信贷管理的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并从信贷文化、合规意识、管理基础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迚一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根源整改,推进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信贷“雷区”一:贷前调查未有效识别关键财务指标不实,未发现贷款用途虚假

一.案例背景


TR公司向某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日常经营周转。银行在贷前调查阶段未能有效识别TR公司提供的租金收入数据存在不实情况,也未深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最终导致了贷款不良。


上述事实违反了《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可用于……置换物业原有银行融资、置换为建设或购置物业所形成的其他负债性资金和超出国家规定资本金比例以外的自有资金”,“贷款行应详细了解当地商业房地产市场特点、现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抵押物业评估价值,审慎测算物业未来现金流,合理评估还款能力,监控贷款资金用途,封闭管理租金收入,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叙做贷款前应深入检查出租文本和租金收入的真实性,切实防范通过虚构交易合同、虚增租金收入等方式虚假出租骗贷的风险,尤其应关注借款人不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不良原因分析


1. 租金收入调查不实。

TR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租金收入数据,而银行在贷前调查阶段未能有效识别这一不实情况。例如,TR公司声称的租金收入远高于实际水平,导致银行基于错误的数据做出了贷款决策。


2.贷款用途虚假。


TR公司申请的贷款用途为置换负债性资金和日常经营周转,但实际上部分贷款资金被用于了其他用途,如房地产开发等。银行在贷前调查阶段未能发现这一虚假用途,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3.贷后管理不到位。


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未能对TR公司的租金收入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租金收入未能尽数转入监管账户。同时,银行也未能及时发现TR公司逃避租金监管的行为,从而未能采取有效的贷后风险防控措施。

三.案例启示


1.严格交易背景查证。


在叙做经营性物业贷款产品时,银行应着重调查租金收入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租金水平与周边物业基本匹配。同时,银行还应严格审查关联交易背景、租约真实性以及租金定价合理性。


2.加强贷后管理。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或租金收入未能尽数转入监管账户等异常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3.提升专业素养。


银行应加强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和风险管理能力。业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当地商业房地产市场特点、现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抵押物业评估价值,并审慎测算物业未来现金流。


综上所述,贷前调查未有效识别关键财务指标不实以及未发现贷款用途虚假是导致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良的重要原因。银行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提升专业素养和风险管理能力,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稳健发展。

信贷“雷区”二:对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的信用情况、债务情况和涉诉情况调查不到位

一.案例概述


某银行向一家制造业企业发放了一笔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然而,在贷款发放后,该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最终导致该笔贷款成为不良贷款。


该银行贷前查询了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未查询借款人关联公司的信用和债务情况。经查,实际控制人控股的B投资公司在2021年6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公示为失信公司,控股的C公司涉及5个限制消费令。项目放款时,外部APP显示借款人诉讼笔数为300多笔。


上述事实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中第十四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规定不符。


对于仅单一客户在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项目,审查审批环节可以通过借款人征信报告、外部APP等渠道,了解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的信用状况、涉诉情况。


关联公司的失信信息、限制消费令等既是银行借款人及关联企业的资信记录,也是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经营及资金流动现状的重要风险预警信息,授信发起环节应全面披露,审查审批环节切莫忽视、或无依据的认定相关负面信息对银行授信无不利影响。


在放款前用信评估环节,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也应涵盖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关注借款人及相关企业账户被冻结、土地被查封、失信、限制消费信息。


二.不良原因剖析


1.借款人信用情况调查不到位。银行在贷款审批前,未能全面、深入地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可能存在过往的逾期还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行为,但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重视。


2.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债务情况调查不足。银行未对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的债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可能背负大量债务,且偿债能力存疑,这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风险。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可能波及借款人,进而影响其还款能力。


3.涉诉情况调查缺失。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涉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借款人可能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这些诉讼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涉诉情况的存在可能意味着借款人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这增加了贷款违约的可能性。


三.案例启示


1.加强信用调查。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的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对于信用记录不佳的借款人,银行应谨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2.全面审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银行应对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债务情况和偿债能力。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存在大量债务或偿债能力存疑,银行应谨慎评估贷款风险。


3.重视涉诉情况调查。银行应对借款人的涉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其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涉及法律诉讼的借款人,银行应谨慎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综上所述,该案例反映了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过程中对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的信用情况、债务情况和涉诉情况调查不到位的问题。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银行应加强贷前调查工作,确保贷款审批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信贷“雷区”三:资金需求测算不审慎,授信集中度高,未对标主要同业

一.案例背景


某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以下简称“G集团”)因其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和快速扩张的战略,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多家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优质客户。其中,K银行作为G集团的主要授信银行之一,为G集团提供了大量的贷款支持。然而,由于K银行在贷款审批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了对G集团的贷款不良。


二.风险问题


1.授信集中度高。K银行对G集团的授信额度远超其资本净额的限制,违反了监管要求。由于过度集中授信,K银行对G集团的风险敞口过大,一旦G集团出现经营问题,将对K银行的资产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资金需求测算不审慎。K银行在对G集团进行贷款审批时,未对其资金需求进行审慎测算。G集团利用这一漏洞,过度融资,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或高风险投资,增加了贷款违约的风险。


3.未对标主要同业。K银行在授信过程中,未充分参考其他同业银行对G集团的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这导致K银行对G集团的风险评估存在偏差,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三.案例发展


1.G集团经营恶化。由于过度扩张和多元化经营不善,G集团的主营业务出现亏损,资金链紧张。G集团开始通过变卖资产、借新还旧等方式维持运营,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


2.贷款违约。随着G集团经营状况的恶化,其无法按时偿还K银行的贷款本息。K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最终将G集团诉至法院。


3.资产损失。经过法律程序,K银行虽然部分收回了贷款本息,但仍面临较大的资产损失。同时,由于授信集中度高,K银行的资产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资本充足率下降,评级下调。


四.案例启示


1.审慎授信。商业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审慎测算资金需求,避免过度集中授信。应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穿透识别关联方,防止集团客户通过隐匿关联方等方式获取超额融资。


2.对标同业。商业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充分参考其他同业银行的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对比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加强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定期对集团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本案例揭示了集团客户贷款不良、授信集中度高且未对标同业所带来的严重风险。商业银行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贷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实行十几年以来,已经成为银行同业通用的测算标尺。对于发起报告基于企业经营未来发展等因素对测算参数进行取值、调整的,审查审批环节应分析其合理性,考虑其调整的动机。


结合本项目,主要同业对借款人无授信体现了同业的授信风险偏好,在众多中小银行融资且授信使用率较高侧面印证了借款人资金紧张。当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不审慎叠加了产能过剩行业、主要同业无授信或其他风险因素时,审查审批环节应进一步重新考虑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的合理性,对标同业,严格控制集中度,对项目存量及新增需求审慎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信贷思考: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不审慎问题的延伸思考

一.常见问题一:未进行流动贷款资金需求测算


尽责报告仅有流贷需求测算结果无测算过程,或流贷测算过程过于简略,亦未明确是否认可业务发起单位的测算过程。


二.常见问题二:调整营运资金因素,但未说明合理理由或假设过于乐观


1.未说明合理理由。


(1)案例1:测算流动资金需求时,将未来授信年度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由上一年的55天调整为140天,测算参数取值发生较大发化,但发起报告未说明原因,尽责报告未评估其合理性。


(2)案例2:“借款人2022年末流动资产-流动负债=33.26亿元,但业务行反馈该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故自有资金取0”。发起报告未阐述具体投资内容及时间计划,尽责未予审核校对。


(3)案例3:测算流动资金需求、对存货、往来账款取值时,有的科目取值上一年年底数据,有的科目取值近期月报数据,数据的一致性存在较大问题。


2.假设条件过于乐观。


(1)案例1:借款人向某行申请新增授信2500万元,在测算资金需求时,客户经理及尽责环节预测借款人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为65%。而借款人当年9月财务报表显示,其年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25%。该公司非季节性生产或销售企业,预测数据过于乐观,导致测算结果与企业实际需求偏离加大,形成过度授信。


(2)案例2:预计收入增长,采用借款人提供的一份说明“2024年拓展海外业务预计营业收入5亿元”作为依据,无佐证材料支持。


信贷思考:在测算流贷需求时,对参数取值与过去发生较大发化的,应在发起报告中说明原因;自有资金剔除资本性支出的,应说明计划投资项目内容及时间;对于未来一年销售收入预测,应结合市场及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借款人的销售现状及趋势,加强行业同类企业比较,并附以订单佐证。

三.常见问题三:资金需求测算结果不支持建议授信方案


案例1:项目尽责审查环节,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公式进行测算,借款人无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但尽责以“主要是考虑到借款人作为当地较为优质的民营企业,更多处于营销性质,且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时间较长,以往授信执行情况正常”为理,同意为借款人新增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案例2:项目尽责报告环节测算流动资金需求为5000万元,但尽责结论及实际批复金额为1.6亿元。尽责报告称“经测算,由于借款人在银行已有12000万元短期流贷,且其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和资金业务暂无需求,故发起单位要求将贸易融资和资金业务额度调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故本期申请为借款人核定16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


信贷思考:核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依据是“营销客户”或“因为之前已有流贷,所以本次也可申请流贷”等,违反了尽责独立性原则。尽责审查结论、授信批复方案应有测算过程支撑,不能将测算过程流于形式。通过合理测算资金缺口,审慎配置贷款产品及期限,杜绝过度授信,从源头上规避后续的虚构贷款用途、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四.常见问题四:使用合并报表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审慎


案例:某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计划通过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来支持其运营。A集团向多家商业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提交了合并报表以证明其资金需求。然而,在贷款审批和发放过程中,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未能审慎评估A集团基于合并报表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最终导致贷款不良。


信贷思考:该项目使用合并报表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放大借款人资金需求,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审慎,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使用合并报表测算母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并批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允许其下属子公司使用的,应切实了解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并将合并报表测算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并表范围内集团成员的实际融资情况进行对比,即“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和“季节性”等合理因素,审慎确定新增流动资金需求金额,防止过度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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