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掌握进出口贸易政策
2016年12月5日,海关总署对H2010系统中综合分类表参数进行了更新,共涉及25个章节,2611个税号,其中2236个税号合并为375个税号。涉及的具体章节为:25章、28章、29章、37章、38章、39章、40章、48章、50章、51章、52章、53章、54章、55章、56章、58章、59章、60章、61章、62章、63章、70章、84章、89章、94章。请企业按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要求进行申报。Amber Road CTM系统已完成更新相关参数,确保客户准确申报。
本期《中国贸易管理简讯》内容如下。
全国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67号)
为规范、统一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海关总署11月28日发布公告,明确了消耗性物料的定义,监管方式(保税监管),取消审批后的申报管理原则等,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2016年第73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12月1日起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2016年第66号)
为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出口商品编码提供参考,海关总署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并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增加了“归类先例查询功能”。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该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试点范围为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80、81、82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同时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相关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0号)
11月30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始实行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相关企业企应与海关辅助系统联网,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2016年第68号)
公告内容包括:明确委内加工定义和适用范围;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域外)入区和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的申报和监管方式以及企业使用保税料件需注意的要点等,公告自11月2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1号)
11月30日起,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当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9号)
海关总署12月7日发布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要求,出境加工货物的监管方式,以及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企业的申报方式,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开展的出境加工试点业务,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若试点企业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可在2018年12月1日前继续将原出境加工合同执行完毕,过渡期内不再设立新的出境加工账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2016年第65号)
海关总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涉及炼焦煤、液体石蜡和重质液体石蜡、北美硬阔叶木、直流稳压电源和其他数控装置,调整后的内容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016年第75号)
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7号)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2016年第65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号申报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11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税则号列:7226.9199)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72269199.1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2月7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修订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稿》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减少了约三分之一,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部分组成。其中,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共35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一共27条,标志着中国放松了外商投资管制,向构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做出进一步努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电磁兼容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害评估认证规则换版的通知》
11月2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通知,对《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电磁兼容,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害评估认证规则》进行换版,换版后规则编号:CQC12-465393-2016;申请类别:010027,替代CQC12-465393-2011。变化内容包括名称变更;增加产品认证标准;增加适用范围中对蓝光危害产品的限制等。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智能家用电器智能化水平认证执行新版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修订的通知》
11月10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家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智能化水平评价技术规范》,规则编号:CQC1607-2016,替代CQC1607-2015;同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认证规则CQC16-448105-2015《智能家用电器智能化水平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智能家用电器智能化水平认证执行新版技术规范和实施规则要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CC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12月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QC-C0301-2014)修订版。修订内容包括: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认证依据标准换版为GB 7251.6-2015,对附件4和附件5等做了调整。除低压成套设备产品标准换版按照国家认监委和质检中心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外,上述细则的其他修订项目不要求企业换证,可结合申请人获证后变更等情形自然过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4号)
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事宜,调整涉及税则8702、8703项下的小汽车成套散件,共54个税号,新增消费税率1%-40%不等,请相关企业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局2016年第74号)
12月1日,我国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北京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修订<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3年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发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至今,法规及规章修改、废止、新出台数量较多,为持续保障行政处罚工作质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11月1日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43条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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