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中国贸易管理简讯》2017年7月刊

《中国贸易管理简讯》2017年7月刊 e2open
2017-07-12
0
导读: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017年第25号),明确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正式实施。同时发布《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28号),进一

及时掌握进出口贸易政策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017年第25号),明确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正式实施。分别设立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实现全国海关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统一、智能处置,对企业通关前合规材料准备、通关后的自律自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4日发布《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28号),进一步加大后续对企业自律自查和内部管控的核查力度。伴随海关监管时空“前推后移”,AEO认证要求的不断提高也为企业通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当前海关监管新形势,8月伊始Amber Road将在北京举办海关法规与企业风险管控研讨会,届时将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对全国通关一体化、AEO重新认证、特许权使用费稽查等当前热点内容进行经验分享,联系我们获取会议详情。

本期《中国贸易管理简讯》内容如下。

全国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017年第25号)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公告宣布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28号)

本次关于后续核查公告中所称“后续核查”,是指针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开展的核查,明确提出当海关核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执法证件,并说明核查工作要求;当海关核查人员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制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签字、盖章等操作,同时海关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的,应当制作《核查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人代表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章。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17年第23号)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新西兰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截止目前,中国海关已同新加坡、韩国、欧盟、瑞士、新西兰海关实现了AEO互认,中国内地与台湾、香港地区的的AEO试点认证也正在进行中。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22号)

海关总署近日宣布《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同时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内容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6月22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信用联动合作暨“信用中国”网站上线两周年媒体通气会。会议通报了社会信用体系和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总体情况,并共同签署了《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共同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共同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共同探索创新试点机制、共同构建成效反馈机制等四条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通过《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失信惩戒人群共分为十大类。

国办电子政务办负责人解读《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这是继2016年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之后,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又一重要文件。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紧迫需要,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签署中瑞税收协定议定书

2017年6月5日上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瑞典财政大臣安德森在斯德哥尔摩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两国政府间关于互免国际运输增值税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在现有中瑞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两国国际运输企业税收负担。

国家标准委《关于公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法国国家标准化机构首批中法互认标准清单>的公告》

为推动中法标准互认工作,提升中法标准一致性程度,有效促进中法两国经贸发展,按照《中法标准互认操作指南》和《标准互认工作程序》要求,2017年4月28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法国国家标准化机构在法国巴黎确认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法国国家标准化机构首批中法互认标准清单》,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法国国家标准化机构相互认可清单中所列的中国国家标准与相应的法国国家标准内容一致。

北京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关于无纸化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和变更流程,即日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登记、变更信息无纸化办理。备案登记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申请企业登录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http://ocr.eciq.cn),输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新备案,进入系统后,点击企业备案,在线填写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电子文档资料保存并提交。

北京检验检疫局公布11个自贸区将启用新版负面清单

我国11个自贸试验区将在7月10日启用新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在27项减少的措施中,制造业有10项措施。信息技术服务、金融、租赁和商务服务三个行业有9项措施。

上海

上海市口岸办等相关负责人首次全面解读上海自贸区改革3.0版方案

5月11上海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口岸办及自贸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就上海自贸区改革3.0版方案首次做了全面解读,目前上海已全面实施该方案的98项改革任务,2017年的24项重点工作也已全面启动。今年3月31日,国务院对外公布《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要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并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上海市商务委等《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市商务委等部门现认定12家公司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新一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商务委等8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商贸发[2016]167号)及“动态调整通知”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抓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办理,并做好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等有关信息反馈工作。

广州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7年7月5日公布权利与责任清单,共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权利10类共43项相关权利与责任内容。

深圳

深圳海关《关于扩大单耗自核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

为了持续深化加工贸易业务改革,深圳海关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加工贸易单耗自核试点。本公告所称“单耗自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其实际生产,在手册或者电子账册执行中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在手册或者电子账册报核前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单耗管理模式。同时公告中对企业资质、企业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均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宁波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7年6月起开展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检验工作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所辖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本次抽查商品的范围是附件中的进出口商品。进口商品抽查地点是进口口岸、到达站和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出口商品抽查地点是生产企业、出口口岸和出口商品集散地。

以上是本期涉及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更新,如需更多信息或有任何反馈,请联系我们。 

电话:021-52896777

电邮:Solutions@AmberRoad.com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e2open
e2open是基于云服务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自2019年收购Amber Road,完善其全球贸易管理解决方案,通过进出口流程自动化,使跨境贸易畅通、合规。2021年收购BluJay;2022年收购Logistyx。
内容 165
粉丝 0
e2open e2open是基于云服务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自2019年收购Amber Road,完善其全球贸易管理解决方案,通过进出口流程自动化,使跨境贸易畅通、合规。2021年收购BluJay;2022年收购Logistyx。
总阅读45
粉丝0
内容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