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制度自2015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根据税务局和工商局规定,2017年底前要完成对企业发放和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为落实改革工作要求,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修订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时增加了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制项,并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32号公告),明确了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根据公告,自5月11日起,
此公告发布后,企业对目前两码并存体制下,究竟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产生了诸多疑问。为此,我们搜集了几种常见问题,并结合海关总署及各关区官方答复,为您准备了如下解读内容及操作建议,希望对您的进出口业务有所帮助。
1我司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时应采用哪种编码进行申报?
答:根据公告,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报关时可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进行申报。
2我司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尚未至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报关时应采用哪种编码进行申报?
答:如企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尚未办理海关变更手续,报关时应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进行申报。
那么,如何办理变更手续呢?
(1)首先办理海关变更手续
通过预录入机构,或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首页(http://www.chinaport.gov.cn/) ,选择“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输入您企业的IC卡密码登录;
登录成功后选择“企业注册登记”,进行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税务登记证号字段(均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补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向企业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然后,根据要求将新版营业执照及《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送交注册地海关审核。
(2)办理电子口岸变更手续:
海关变更手续完成后,再办理IC卡变更。各地电子口岸会有不同的要求,部分口岸需要网上预约才能办理变更。请各相关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前与所在地电子口岸确认具体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通常包括新版营业执照、外经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等。
3我司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且已经至海关和电子口岸办理完变更手续,报关时一定要使用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吗?
答:根据公告,海关总署尚未硬性规定企业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办理完海关变更手续后,一定要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进出口申报。因此,目前阶段,各关区海关对32号公告要求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为您咨询到以下几个关区的操作情况,供您现阶段参考,今后各关操作可能会统一。
上海、北京: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可以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来申报。至于何时只能使用18位代码申报,目前还没有确定时间;
沈阳、大连: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来申报,但沈阳和大连海关有另外提示,根据总署的意见,在海关办理备案后就尽量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申报;
天津、成都、广州: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应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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