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掌握进出口贸易政策
本期《中国贸易管理简讯》内容如下。我们也欢迎您分享此份简讯。
全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2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于2021年2月27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65项商品,延长税委会公告〔2020〕3号规定的排除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CTM已经更新完毕供客户使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情形,《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撤销和延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解释。同时明确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仍可以继续使用。以及《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予以发布。
《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
2021年2月21日,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倡导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本次《协定》对中国、阿塞拜疆、菲律宾、伊朗和孟加拉国5个已完成国内核准的创始缔约方开始生效,亚美尼亚和柬埔寨已签署《协定》并正在履行国内核准程序,同时还有多个国家正在积极寻求加入《协定》。《协定》是联合国框架下跨境无纸贸易领域的第一个多边协定。《协定》涵盖国家贸易便利化政策框架和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互认、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的国际标准,以及相关行动计划、能力建设、试点项目和经验交流等内容。《协定》将促进本地区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和互认,推动国家和次区域单一窗口和其他无纸贸易系统之间的兼容,打造良好的跨境无纸贸易法律规制环境,从而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协定》还将进一步丰富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领域合作,增强亚太地区贸易领域互联互通,为在后疫情时代加快经济复苏和发展作出贡献。具体中英文文本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认监委关于发布相关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评价依据标准修订时自我声明平稳有序实施,基于认监委《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认监委发布有关实施要求公告。公告自2021年2月9日起实施。敬请相关企业注意。
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职能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19〕112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评估和考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职能的申请,具体详见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3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 “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3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anguanzhidaochu@samr.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
公开征求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在充分调研、征求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3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联系电话:010-68208270。传真:010-68271654。电子邮件:guolili@miit.gov.cn
关于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要求,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zhifa@cnipa.gov.cn。2.传真:010-62083319。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邮编100088
地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管理,规范持有人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沟通交流,市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事项有关要求,发布相关事项通告以及沟通交流相关文本。详情见通告具体内容。
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提升北京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北京海关现发布通过推进简化单证,通关改革,口岸协同,3个方面共16项优化促进便利措施再次提升审批备案速度、通关效率以及加强跨地区通关协作。措施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北京海关公告2021年第2号(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海关决定进一步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规模。相关关事项如下:一、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等100家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参与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作为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可凭企业保证函办理特定海关业务。二、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业务范围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货物、进口租赁货物、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税款担保的差额部分。三、参与试点企业发生信用等级下调、被暂停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等情形的,海关停止其免除税款担保试点资格。四、北京海关每半年对试点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参与试点企业应配合注册地海关做好相关工作。本公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
黄埔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黄埔海关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结合黄埔关区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以下5份黄埔海关公告:黄埔海关关于企业申请在厂外增设生产车间、仓库的公告(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黄埔海关关于企业申请在厂外增设生产车间、仓库补充公告的公告(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20号);黄埔海关关于启用《鼓励项目备案情况说明表》和《鼓励项目减免税设备情况说明表》的公告(黄埔海关公告2011年第1号);黄埔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公告(黄埔海关公告2012年第9号);黄埔海关关于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的公告(黄埔海关公告2014年第11号)。公告自2021年2月19日起生效。
以上是本期涉及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更新,如需更多信息或有任何反馈,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