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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管理简讯》2017年10月刊

《中国贸易管理简讯》2017年10月刊 e2open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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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20日公布《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2017年第44号)和《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2017年第45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于2017年9月20日公布《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和《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于2017年9月21日起实施。新政旨在缩短事前货物通关时间、简化通关征税环节手续,也意味着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申报责任。面对改革后更为严峻的海关审查工作,企业需加强自律管理,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Amber Road 已帮助客户分析新政变更要点,请联系我们索取报告全文。

本期《中国贸易管理简讯》内容如下。

全国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017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同时,适用于境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2017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2017年第45号)

除失信企业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即放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2017年第46号)

涉及商品包括有机苹果香蕉梨混合果泥、有机过氧化物混合物、带浮标墨盒、塑木复合材料商品、涂覆导电材料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膜、微波炉加热暖包、铅晶蓄电池、航拍四轴飞行器(无人机)、压电陶瓷片等,归类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请相关企业注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

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按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分为22个子目录,子目录由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和管理类别组成,但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组合包类产品,其产品类别应当按照通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把握“多证合一”改革内涵,进一步明确证照整合范围;处理好“多证合一”改革与“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关系,用“减证”促“简政”;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跨区域互认,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等。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20家部委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北京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入境货物申报要求的通知》

为提高 e-CIQ 主干系统运行效率,现对出入境货物申报业务进一步规范,要求企业尽量缩短申报后到联系检验检疫业务的时间,申报后长时间未联系开展检验检疫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撤单。同时,明确各项无纸化申报要求。请相关企业注意。

海关总署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

9月1日,海关总署和北京市签署《合作备忘录》,内容包括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及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支持北京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大对北京电子口岸支持力度,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免费为在京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综合服务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智能通关”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智能通关”模式是指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对上海口岸入境低风险货物,在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数据后,检验检疫业务系统可自动完成货物风险过滤、报检受理、部门分单、发送指令、流程归档等检验检疫流程的通关模式。拟开展智能通关模式的,企业应已具备实施无纸化报检资格并自愿向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登临检查系统于2017年9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主要依托单一窗口平台功能,以信息化手段为口岸查验单位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联合登临提供便利。各口岸查验单位以海事每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口岸靠、离、移泊计划表》动态数据为基础,通过系统后台的信息比碰,对由两家及以上需登临检查的国际航行船舶,经过海事部门线上线下沟通协调,实现一次登临检查。

上海市商务委发布《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12条,就贸易合规工作的相关概念、工作机制和安排等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商务部指导下,由市商务委统筹开展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

南京

南京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增设并优化模块功能的公告》(2017年第8号)

为进一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改革,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增设了一般纳税人内销集中征税、暂免税款自用设备管理等业务模块,并优化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保税展示交易、区区流转和区内跨片区流转等模块功能。请相关企业注意。

南京海关《关于苏州保税区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事项公告》(2017年第9号)

自2017年10月1日起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将在现有规划面积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企业应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确实无法实现分开存放货物的,企业应当通过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分开管理。

南京海关《关于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2017年第10号)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南京海关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将在苏州、南通、无锡、盐城海关辖区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部分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南京海关将结合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和上线应用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届时另行公告。

天津

天津海关《关于海运进出境调运空集装箱实施新舱单系统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海运进出境调运空集装箱的通关流程,提高港口物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有关规定,天津海关决定自2017年9月22日零时起对天津口岸海运进出境调运空集装箱实施新舱单系统管理。请相关企业注意。

以上是本期涉及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更新,如需更多信息或有任何反馈,请联系我们。

电话:021-52896777

电邮:Solutions@AmberRo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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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open是基于云服务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自2019年收购Amber Road,完善其全球贸易管理解决方案,通过进出口流程自动化,使跨境贸易畅通、合规。2021年收购BluJay;2022年收购Logist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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