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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管理简讯》2022年10月

《中国贸易管理简讯》2022年10月 e2open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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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我们,及时掌握进出口贸易政策。欢迎转发分享本期《中国贸易管理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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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88号)

    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具体内容: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

    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具体详见文件。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共二十二条,具体内容详见文件。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具体见公告附件),自2022年9月15日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92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自2022年9月29日起试点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有关事项公告详见文件。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综函〔2022〕13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支持前海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海关总署制定了相关十八条措施并于2022年9月7日发布。详见文件。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综函〔2022〕14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要求,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海关总署制定了相关十六条措施并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二年第2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商务部第4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共四章三十九条,具体详见文件。该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同时废止。


  •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贸发[2022]152号)

    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进出口有力支撑稳增长稳就业,要加力稳定外贸。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共六条,具体详见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相关二十二条意见,并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相关十六条意见并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 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印发《海运航空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有关口岸和地方互学互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提升外贸进口货物流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外贸保稳提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6单位,共同编制了《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内容涵盖了不同类型口岸进口货物的作业程序、工作用时及收费情况等。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供借鉴参考。具体详见文件。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共四章四十六条,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并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具体详见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并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详见文件。


  • 《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认监委2022年第12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认监委于2022年9月27日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详见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2年9月22日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公告,详见文件。


  • 国家药监局关于缓缴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公告(2022年第81号)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现就缓缴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并获受理的注册申请人,自应缴注册费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鼓励放射性药品研发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hxyp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意见反馈”。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信息公开 > 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二、电子邮件:cbw0506@customs.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集对《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9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能监管〔2017〕73号)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国能发监管〔2017〕5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icha@nea.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





地方:

  •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政策的引领与保障作用,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形成更具显示度和感受度的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就进一步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共十七条,政策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废止西安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的公告 西关公告〔2022〕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非保税仓储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公告》(西关公告〔2016〕2号)。本公告自2022年9月16日起生效。


  • 深圳海关关于废止2020年1号公告的公告(深关公告〔2022〕2号)

    根据工作实际,深圳海关决定废止2020年第1号公告(深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相关工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告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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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open是基于云服务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自2019年收购Amber Road,完善其全球贸易管理解决方案,通过进出口流程自动化,使跨境贸易畅通、合规。2021年收购BluJay;2022年收购Logist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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