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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1号令),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2021年10月底11月初海关总署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121年第86号)以及关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121年第88号),E2open已经制作相关政策分析报告,欢迎联系我们索取。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公告附件。E2openCTM系统参数已更新完毕,供客户使用。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相关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的通知税管函〔2021〕116号
根据企业进口实际情况,现对《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52号)对“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中“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28)对应的监管方式予以调整,增加“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调整后的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见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截止目前,仍然保留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请相关企业注意。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有关事项公告详见公告文件。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现予以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94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要求,同意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实施调整内容和地域范围见公告附录。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2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12日颁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总第5批)(公告2021年第48号)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1年第2批(总第5批)23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具体增补明细详见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可在“单一窗口”申领
为方便跨境贸易主体“一站式”办理业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监管证件申领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推动相关服务对接,单一窗口登录的企业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许可证件”功能直接进入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在线申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具体管理规定见公告附件。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QP预录入系统加工贸易相关子系统停止服务通知
根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系统中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手册、无纸化手册、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管理、内销征税、深加工结转、限制类担保、选择性征税、加贸权限管理系统计划于2021年10月31日停止服务,届时加贸及保税监管业务将全部切换至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金关二期加贸系统,请相关企业提前准备,尽快完成业务手续办理,如有问题请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有关单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或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或电子邮件:cys@ndrc.gov.cn
地方:
深圳海关企业协调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圳海关为高级认证企业设立企业协调员。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根据海关工作需要和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三)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管理建议;(四)征询企业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五)指导企业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六)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企业应当指定分管海关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海关各部门协调员名单见公告内容。
武汉海关关于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根据工作需要,《武汉海关关于明确报关单随附单证无纸化操作要求的公告》(武关公告〔2015〕 9 号)继续实施。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