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找工作遇到笔试,其中有一道题:财务报表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抵销?请列举实务中常见的重分类的报表科目。
答得匆忙,这里好好总结一下,仅为个人理解,不一定对,欢迎留言探讨交流。
首先什么是报表调整,大家常说的调表不调账是什么意思?
比如报表日企业账面应收A单位借方余额200元,应收B单位贷方余额100元,账面应收账款合计借方余额100元,但是把报表拿过来一看,应收账款列示的为200元,对不上。这是因为企业在报表层面将应收账款负数重分类至预收账款,而账面依然还是100元,即调表不调账。
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为什么应收账款有负数余额,为什么要调表以及为什么不调账?
应收账款负数余额主要是因为部分公司预收业务较少,出于简便,账面未启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习惯性用应收账款科目贷方来核算预收款项,期末应收负数即为预收。
调表是为了还原报表真实面貌,而之所以不调账,是报表调整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调整(参照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调整分录理解,一样是临时性的行为),随着新的经济业务的产生,在新的报表日,应收B单位可能就变成了借方正数,此消彼长,随他去吧,账面就不动了。
上面说的是报表负数重分类。
那企业如果按每个合同记录应收、预收,应付、预付,也就是说同一客户/供应商同时存在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的情况,编制报表是否要重分类调整,将同一客户/供应商的应收预收/应付预付抵消后列示?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中的规定考虑。一般情况下,因为是不同的合同,且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通常不满足净额列报的条件。
再者对方单位既为供应商,又为客户,期末同时存在应收应付,是否可用直接进行对冲(款项性质均为货款)?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对冲处理?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章所规定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抵销列报条件判断。关键是要有现时可执行的法定抵销结算权利(单方面权利),且打算行使该项权利。一般如果无抵销结算安排或协议,是不可能满足该条件的。
说的再详细点,其实就是只有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情形(①须双方互负债权债务;②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③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④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或双方约定抵销时才能够对该客商的往来余额以净额列报。
(1)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定期存款、理财产品根据其约定期限、持有意图(是否可随时用于支取)、是否通过SPPI测试等判定由银行存款重分类至其他货币资金、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保证金等由银行存款重分类至其他货币资金等
(2)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负数重分类
(3)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前所述,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而不作为合同资产列报。
应收款项是企业获得对价的无条件权利,而所谓“无条件收款权”是指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款十分重要,这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关于与企业合同权利相关的风险的信息,因为尽管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均面临信用风险,但合同资产同时面临其他风险(例如履约风险),二者是不同的。
合同资产可简单理解为“尚未成熟的应收账款”如常见的应收质保金由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资产(质保属于履约义务)
(4)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付账款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通常持有至到期兑付,划分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收票据),经常(频率高、金额大)贴现或背书,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极少见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准则衔接阶段,一部分上市公司对应收票据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重分类,借此可以清晰地分辨出哪些上市公司的应收票据“水分”比较大,一般来说,从应收票据放到应收款项融资的公司,资金链可能相对比较紧张。
另外关于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需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实务当中一般“6+9”商业银行( “6”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9”是指其他 9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作为承兑银行可以终止确认,其他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等不可以终止确认。
(5)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建工程、费用类科目、成本类科目
一般做重分类的是预付长期资产或者预付长期挂账的款项,预付长期资产如常见的设备款和工程款,预付设备款最终都会形成长期资产,报表上应该列示在非流动资产范围内。而设备款根据到货情况,已到货的列示为在建工程,未到货的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工程款则可根据进度情况重分类至在建工程。
为什么要重分类,因为如果继续挂在预付账款列示就是流动资产,不符合财务报表列示的要求。
预付长期款项一般多多少少有点问题,长期挂账的预付成本和费用,可能早就应该计入损益,核实后可将其重分类至损益表科目中。
(6)应交税费、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
应交税费负数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结合具体明细科目考虑)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暂估销项税核算科目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但在报表列报中,须根据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是否超过一年,分别列入“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
(7)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替代原来的预收账款,但预收账款也未完全消失。如适用租赁准则下的预收租金,或者预收了客户款项但还未签订正式合同,则先放于预收核算,签订合同后再转入合同负债核算。另外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是不含税的,如果预收款项包含暂估的销项税,而此时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将其中的预计税额作为“待转销项税额”从合同负债中分出。
(8)销售费用-运费、营业成本-运费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论运输服务是否在转移商品控制权之后发生,是否构成单独履约义务,一般都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费已经比较少见,但可能还有,例如在没有客户合同情况下(运费没有对应到合同),将商品发往外地仓库或者在仓库之间调库而发生的运费。
写着写着就到深夜了,以上仅列示了实务中常见的报表调整,欢迎留言补充交流y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