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類合同擬設7日冷靜期 澳門網購7日內可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設立特別制度,消費者享有 7日內自由解除合同權利,即所謂“ 7日冷靜期”,毋須說明理由,但只適用於預繳式合同、遠程或在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在店舖購買的商品則不適用。立法會繼續審議消保法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訂立“ 7日冷靜期”是由於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未必見到商品實物,考慮會有衝動式消費。他又稱,法案建議對澳門網上銷售行為設有 7日退貨,消費者同樣毋須說明理由,經營者需要在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的 7日內退回已收款項,消費者亦要在 7日內退還商品,並承擔退貨引致費用,除非經營者沒有要求,有關規定是避免消費者濫用。
體育局明起上調轄下游泳池容納人數
體育局明日 (3日)起調整轄下游泳池可容納人數,最少 50人,最多 260人;其中巴坡沙體育中心及鮑思高體育中心的游泳池人數上限調整為 50人,嘉模泳池調整為 70人,孫中山泳池 110人,新花園泳池 220人,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調整為 260人。另外,南灣‧雅文湖畔水上單車設施亦將於週六 (4日)重開,夏季 (每年 6月 1日至 9月 30日)開放時間為早上 11時至晚上 7時,其餘日子為早上 11時至傍晚 6時。
張祖榮疑洩密吳國壽助盛洪芳取居留資格

初級法院續審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聽取第 3名廉署證人舉證,主要涉及第 12被告、內地居民盛洪芳申請重大投資移民取得居留資格的過程。廉署證人作證時表示,盛洪芳申請重大投資移民過程中,因公司註冊資本股份未達貿促局審批標準,需要補交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廉署調查發現,案中第 4被告、商人吳國壽和第 6被告、涉案公司副總經理余淑華的多次微信語音對話,涉及吳國壽吩咐余淑華協助盛洪芳的公司做假財務報表,余淑華按指示要求盛洪芳將公司股份資本增至 4,000萬元,才能較易獲批。另外,廉署證人在庭上展示 2016年貿促局審批盛洪芳未獲批“行街紙”的書面聽證文件,並要求補交書面報告。案中第 2被告、前貿促局投資經理甄溢全同年曾教導余淑華如何為盛洪芳撰寫書面報告,包括至少聘請 80名本地人。但貿促局的書面聽證書沒提及具體要聘用多少本地人等評分標準。廉署懷疑案中第 1被告、時任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洩密予吳國壽。廉署證人又稱,盛洪芳的銀行戶口於 2014年曾提取 50萬港元,相信為支付取得“行街紙”的訂金。至 2017年 11月,盛洪芳仍未取得“行街紙”,因不滿手續時間過長,同月要求吳國壽退訂,再委託他人代辦重大投資移民申請。廉署深入調查發現,盛洪芳的重大投資移民申請於 2017年 9月 19日已獲批,但當時盛洪芳不知情。
越漢涉毆打傷人被揭逾期逗留

治安警拘捕 1名 36歲越南男子,他涉嫌在澳逾期逗留期間,因口角毆打他的朋友。警方接獲 1名越南男子報案,在營地大街的住所與朋友飲酒期間,因口角被對方毆打,眼角和頭部受傷。警員接報後截獲涉案的越南男子,並揭發他逾期逗留,等候遣返期間,未有按時向警方報到,觸犯違令罪。
內地漢涉偷手提包揭在澳非法工作

56歲內地男子涉嫌偷取勾在電單車的手提包,他接受調查期間,被揭發在本澳非法工作,警方聯同聘用他的 65歲內地男子,送交檢察院處理。治安警接獲有市民報案,電單車泊在黑沙環第五街附近時,忘記取回勾在電單車的手提包,損失約值 6,800元財物。警方經調查,在公局市場巷發現嫌疑人,他當時在店內做裝修工作,他接受警員查問後,承認犯案。警方並揭發他在本澳非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