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专利权人斯托布利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利,常熟纺织公司向复审委提出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复审委维持了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常熟公司起诉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有五个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公开内容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说明书对技术对技术内容是否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从说明书全文和附图整体上把握,常熟公司指出的五点不清楚之处没有事实依据。据此维持了复审委决定。常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撰写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所述技术方案不清楚、也不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过度劳动或需要大量纠错行为才能实现专利技术方案。据此撤销一审,并责令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斯托布利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最高法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确有部分语句不清楚或者标记错误,但这些不清楚之处更多是对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所进行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时,能理解含义不清之处,看出其错误所在,且在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在自行理解和纠正的基础上实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宜以错误多少或者是否严重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技术方案并能够实现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再阅读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即能理解、发现并更正其错误,尤其是该理解和更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变化,进而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若不对说明书的不清楚之处及标记错误作出更正性理解,将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
从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出发,一方面允许对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存在的错误予以更正理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这一规则。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5号)

案例评析:
本案例得出启示是,判断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时、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不能以说明书存在的错误的多少或者错误的严重性作为标准,而应当从整体上把握说明书内容,在能够发现其存在错误的基础上,能够进行更正性的理解,并且这种理解并不改变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专利权利有效更合适。
另外从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考量,如果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公开不清楚、完整,进而判定涉案专利权利无效,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正的,毕竟专利权人付出了较大的智力劳动,只是其撰写的说明书存在错误,但该错误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正性理解到位的,若权利人付出的智力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会有悖于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

法条指引: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