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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商标案件审判观点

2017最高法商标案件审判观点 易信捷跨境电商服务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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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1.特殊历史背景下商标与字号共存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

大宁堂药业VS山西省药材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对于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


2.法定通用名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

【裁判要旨1】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法定通用名称。

【裁判要旨2】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

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裁判要旨3】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正当使用

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稻花香2号为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再稻花香2号“种植加工出的大米上使用“稻花香”主观上也并无攀附涉案商标的恶意。基于公平原则,在五常这一种植稻花香2号大米的地域的农户和企业,可以以“稻花香2号“生产加工出的大米规范标注为”稻花香2号“以表明品种来源,但不得突出使用。


3.商标侵权案件中正当使用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20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在其企业名称中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符号的主要目的在于客观描述并指示其服务的特点,并且在其实际使用过程中,从未完整使用涉案商标相同的图文组合形式,亦无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人对相关符号文字的使用旨在攀附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并不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而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


4.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五粮液公司VS滨河公司,“滨河九粮液“商标在申请程序中被五粮液公司提出异议。(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综合考虑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被异议商标的在先使用状况及知名度等因素,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5.主张在先著作权适格主体的证明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174号

【裁判要旨】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张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著作权等级证书不能单独作为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证据。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标注册证虽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据,但可以作为确定商标权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6.对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审查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5号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需要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再著作权登记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时,可以结合商标注册证、包含商标标志的网站页面、记载作品创作过程的报刊内容、产品实物、著作权转让证明等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该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7.作为在先权利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乔丹个人VS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乔丹以乔丹公司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损害其肖像权为由,请求撤销涉案商标。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

【裁判要旨】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的图形商标并未包含与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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