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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之狭义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学之狭义解释方法 易信捷跨境电商服务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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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狭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则可能的文义解释范围内,没有超越法律解释边界,没有损及文义核心。

1、文义解释。指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一般不考虑法条字面含义以外的因素,它是按照通常理解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进行的解释。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条文中,所谓的造成他人损害,没有具体指是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害,因此根据文义可能范围的解释,其包括了人身和财产损害。




2、体系解释。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相关法条的法意,阐明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它通过整体条文来理解部分条文。

例如《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受害人能否以该规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文所在的位置,既然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被置于《合同法》第4章“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就表明该规则只是一个合同履行的规则,不能适用于违约责任。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是采共同过错说,还是客观关联说,存在不同的解释。通过结合该法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但客观行为结合致人损害的侵权的规定,可以明确第8条的共同已经排斥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此,应当是指共同过错(注意: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实现法条之间的协调性,但不一定实现法的妥当性)。

例如,《民法通则》的法人制度确定了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则,而《公司法》除了承认有限责任制度外,还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体系的角度看,《公司法》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公司法人,而《民法通则》适用于所有的法人。所以,公司以外的其它法人并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它是依据事物的相同性质而进行的逻辑推演。

例如《物权法》第115条关于“主物的转让及于从物”,而并没有规定主物的抵押是否及于从物。由于转让和抵押都属于对物的处分行为,既然转让都应当从随主,那抵押更应当从随主了(举重以明轻);再有,《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不能对抗正常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按照举重明轻的规则,其同样也不能对抗一般抵押权人,道理在于,其都能容忍浮动抵押物被转让,更不用说容忍浮动抵押物的一般抵押了,另外,从制度目的来看,之所以规定可以浮动抵押,就是为了满足财产生产经营的需要,若允许浮动抵押对抗一般抵押或转让,则违背了浮动抵押的制度目的。

例如《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那么,土地补偿费的处分是否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既然使用和分配都需要由集体成员决定,那处分更应当了(举轻以明重);再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不具有驾驶资格、醉酒或服用精神药物后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没有规定保险公司是否有追偿权。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前述三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一样甚至更大,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保险公司当然有权追偿,这体现了对驾驶人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4、反面解释。指依照法律文本规定的正面视角意思类推出相反的结果,据此阐明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它采取“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所进行的解释。适用反面解释的逻辑前提是,构成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即如构成要件为M,法律效果为P,当M是P的必要条件(MP),或者是P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时(MP),就能对这个法条进行反面解释,得出(非M非P)的结论。

例如《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但是该规则没有对不可分物的留置作出规定。按照反面解释,如果留置物不可分,则留置财产价值与债务金额之间的等值要求就不是必要的;

例如《担保法》第40条规定的流押合同无效规则,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债务届期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从反面推论,订立合同后,尤其是债务到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可以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则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根据反面解释,如果以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一并抵押。

若不满足(MP)或(MP)条件,则不能采取反面解释规则。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由于实际履行也可使合同成立,所以当事人签字盖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我们不能通过反面解释得出结论,即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不成立。从这个逻辑来看,示例性的规定和开放性的规定不适用反面解释。




5、目的解释。指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律条文等的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包括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立法目的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直接追求的目标,立法意旨又称立法意图或规范目的,指具体条文所隐含的规范目的。通说认为,目的解释中的“目的”为客观目的,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应当强化法官的论证义务。

例如《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交付是否包括占有改定,没有规定在债权人将质物反还给债务人后的质权。通过目的解释,质权属于留置型的担保,其目的是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迫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处分担保财产,保证债权优先受偿。如果允许当事人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就违背了动产质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例如,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占有他人的违章建筑物,兼主人能否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占有物?考察该条的立法目的,其旨在维护占有秩序、保护占有人对占有享有的利益,因此应认为其得以依据该款主张权利。




6、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限缩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宽泛,应当将其所适用的范围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范围。其与目的性限缩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没有损及核心文义,符合一般社会观念。例如《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性规定,应当仅仅限于效力型强制规定,而不包括管制型强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称的民事权益,应当指的是合同债权之外的民事权益。

扩张解释是指与立法目的相比较,法条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需要通过解释使法条的字面含义扩张,以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业主”,是否包括尚未办理登记的业主。按照司法解释,基于买卖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被认定为业主,这符合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立法目的,也符合一般社会观念,属于“业主”可能的文义范围。《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有些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条文中并没有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合同关系为前提,因此该条文包含了没有签订合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文义解释,从保护发包人利益的目的来看,应当包括上述情形。再例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此处的“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包括高价购买财产?从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就在于赋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所从事的减少其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一种保全方式。由于无偿转让和高价购进财产的行为都直接减少其责任财产,将高价购进的行为解释进《合同法》第74条的情形,符合一般社会观念。需要关注的一般原理是:为个人创设负担的规范应作严格解释,为个人创设权利的规范要作扩大解释规则,因为民法以保障私权为目的。




7、历史解释。指通过对立法过程的考察,探求立法目的和意旨,从而阐明法律文本的含义。其与目的解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探求历史上的意旨和立法者的真意,而后者是以法律条文现在的规范意旨为依据,是依据当前的情势所应当具有的意思。

例如,对于典权是否为物权?《物权法(草案)》曾规定,物权种类、内容法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但最终颁行的《物权法》删除该规定,采用了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典权没有规定在物权法等其它法律中,因此不属于物权。

再例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此处的“无权处分人”是否包括错误登记情况下的登记权利人?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发现,《物权法(草案)》中最初区分了不动产的公信制度和动产的善意取得。但在以后的草案中,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制度合并,因而,现行《物权法》第106条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因此,无权处分人应当包括登记错误情况下的登记权利人。

再例如,《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是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起草《劳动合同法》时立法者考虑到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且实践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频繁出现,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保护。

再例如,涉及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是否应包括在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内,能否适用《物权法》第223条关于应收账款的规定?通过历史解释发现,在十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但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列明“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根据这些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第七次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明确指出,“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有关立法机关的著述也明确指出“物权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概念纳入‘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包括收费权质押。




8、社会学解释。指在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引入法律解释中,以解释文本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含义,从而阐释法律文本的意义。其是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妥当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效果的判断具备较大的主观性,因此法官在运用该解释方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较重的说理论证义务。

例如,未经审批的合同是否都归于无效?如果司法机关做出判断之前都认定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十分不利,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不利于鼓励交易。应当将是否侵害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例如,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属于侵权行为。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非营利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况非常普遍,若不加以规制,则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实践中可通过法律解释,将非营利性的使用也作为侵害肖像权对待,否则不利于受害人救济,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其中生活消费应当作扩大解释,以投资为目的的购买珠宝、集邮册、收藏、替他人购买等行为也属于生活消费,甚至知假买假也应当被纳入“生活消费”之中。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与《铁路法》第58条如何适用的问题上,前者实行严格责任,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借助于社会学的考量,鉴于《铁路法》的规定,在适用上会导致对保护受害者不利的效果,因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例如,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以作成票据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只需要质押合同、票据实际交付行为两项要件,而无须背书。二者如何适用?在商业实践中,背书通常需要公司的签章,完成该环节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根本不能满足及时为债权设定担保并完成商业交易的需要。假设某债务人通过交付票据取得了借款,而后来因为没有背书则票据质权被认定为不成立,那么其债权就面临更大的风险。反之,如果允许其通过相应方式实现质权,则有利于其对债权的保护。承认这种质押方式的法律效果非但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丰富了商业交易的融资担保方式。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建筑过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从社会效果来看,在于,保障小业主的利益是保护个人的居住权和生存权,从价值衡量上来看,这高于其它财产性权利。




9、合宪性解释。指在出现多数解释的情况下,以宪法的原则、价值和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的含义,得出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解释结论。该解释方法实现解释结果排除的功能,是消极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的宗旨不在于审查法律规范的效力,而是探求某一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这里要注意合宪性解释与违宪审查的区别,在“种子案”中,法院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宣告该条例无效。法官的行为属于违宪审查,而不是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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