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加兴业公司享有名称为“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
“一种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特征在于,其构成包括一副框、一面镜、一面罩及一主框;
副框:……………;
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而成;
面罩:……………;
主框:……………;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一般潜水面罩的视野受限于装置在正面视窗与左右视窗间的框边,视野效果不佳。有鉴于该情况,亦有以曲面玻璃做成可提供较宽视野的设计,然而由于造价过于昂贵而无法推广,原因是强化玻璃大都是平面的,若欲制成非平面状态,不但制作困难,而且昂贵,不适合大量生产。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较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具有较宽视野外,还安全可靠、可大量生产及成本低。
针对涉案专利,东山俊明厂向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中含有拱形曲面镜片的潜水面罩技术方案,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主框、副框、面罩均为现有技术……至于是否粘合只不过是一种惯常技术而已。”
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镜片”并没有限定为“平面的”,“镜片”这一技术术语本身不能排除镜面形状为“曲面”的情况,故不能认为“拱形曲面”是涉案专利相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据此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严格以权利要求的文字字面意思为准。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分析说明书和附图,在全面考虑涉案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解决方案、目的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本案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既有采用平面镜片也有采用曲面镜片的,但是要实现专利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必然采用平面镜片的技术特征。这一点能够从说明书和附图中得到毫无疑义的解释。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镜片”仅指平面镜片,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复审委仅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技术特征“镜片”,就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也包括曲面镜片,而没有引入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撤销复审委无效决定。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镜片”的理解,复审委认为应当根据字面意思认定镜片包含了平面和曲面镜片两种,而曲面镜片属于现有技术,因此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而法院认为需要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解释“镜片”这一技术特征,法院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得出涉案专利必然只有采用“平面镜片”才能实现专利目的这一结论,因此将涉案专利“镜片”解释为“平面镜片”。
通过该案例,抽象出的问题是,如何对权利要求解释进行规则。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是否仅依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进行解释,还是需要进一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专利法》第59条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针对这一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术语含糊不清时,才需要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予以解释,若权利要求书本身的内容是明确的,则不需要借助于说明书及附图来进行理解。这种观点被称为权利要求解释的“时机论”。本案中复审委采用的就是时机论的解释规则,即本案中涉案专利的“镜片”这一技术特征本身是清楚明确的,不需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或者限定。
一种观点是,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需要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还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不论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本身是否清楚,都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予以理解和验证。这种观点被称为权利要求解释的“语境论”。本案中法院就是采用“语境论”解释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认为只有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镜片”解释为“平面镜片”才能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才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认定“镜片”这一技术特征只能是“平面镜片”。
对《专利法》第59条理解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专利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的不同。本文认为采用语境论解释权利要求更为合理,现分析如下:
采用时机论的理由主要是:
实现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初始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说明书内容为准的,然而,由于说明书内容的复杂性,公众难以准确认知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通过说明书公示出来的权利信息,社会解读和处理的成本过高,因此专利法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改为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对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概括,内容精简,相比于说明书,公众更易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保证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维护社会的信赖利益,必须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专利权人因为撰写瑕疵造成权利保护内容出现问题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采用语境论的理由是:
一、符合认识论的规律。从认识论的角度,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局限性,如果不将特定语言放在特定的环境中予以解读,则会偏离语言本身的真实意思。因此阅读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时,需要结合特定语境下的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理解,否则会偏离专利权人真实的发明意思。
二、保证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在确权程序中,允许专利权人修改专利的自由度很小,仅限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专利权人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概率较大,这对作了一定发明贡献的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对存在撰写瑕疵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更正性理解,而更正性的理解需要建立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的前提之下。本案中将“镜片”理解为“平面镜片”就属于更正性理解。
三、符合《专利法》中专利授权确权的基本精神。《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从逻辑上,只有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才能知道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仅依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割裂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法定关系。
对反对语境论的理由的回应:
语境论会削弱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破坏公众的信赖利益、增加权利要求的解读成本?不会。
权利的公示作用并不是对一般普通公众而言的,而应当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的,因为一般公众并不会关注权利要求的保护如何,只有在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同一技术领域的相关人员才会关注该权利内容,而解读权利要求时,应当是以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进行解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要想认知权利保护范围,并非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书,其必然还需要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这才符合普通技术人员的理性。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仍然具备,只是在理解权利要求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这与曾经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说明书内容为准的规定存在本质区别。另外,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来理解权利要求所承担的时间成本,原本就是普通技术人员应当付出的成本而非增加的成本。
扩展设想:本案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假设申请人在申请授权涉案专利时,专利行政机构检索到上述相同的对比文件,结果会是怎样?当审查员认识到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镜片”这一技术特征未作限定时,通过阅读对比文件和专利说明书,审查员会认为该专利中包含了现有技术中“曲面镜片”这一技术特征,即申请专利没有新颖性,而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此时申请人可以将“镜片”修改为“平面镜片”,从而获得授权。而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不允许进行同样的修改。可以看到专利确权程序与授权程序中修改专利文件的自由度是不相同的,专利授权阶段修改专利文件的自由度和机会高于确权阶段。
因此本文认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既然专利授权阶段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较多,自由度较高,则应当对专利授权审查从严把握,而从严把握的手段在于尽量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作较宽范围的解释,这样就可以尽可能的将现有技术纳入到申请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以申请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由要求申请人修改专利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限缩性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对权利要求书的解读仍然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但可以不用紧密结合。
而在确权阶段,由于修改专利文件较为严格,修改机会少,因此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限缩性解释,以确保在合理范围内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相比于授权阶段,复审委成员应当较为紧密的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解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理解发明目的、背景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等,站在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去解释权利范围。例如本案中的“镜片”这一技术特征,背景中所述强化玻璃难以制作成曲面镜片,即使制成也难以大量生产,并且价格昂贵,现有技术中的平面镜片视野较窄。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中通过粘合而成的平面镜片这一技术特征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价格较低,视野较宽的效果。从说明书的内容描述及附图来看,可以认定权利要求书中的镜片只能是平面镜片,对这一结论的认定是不存疑义的。
从该案可知,在专利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紧密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虽然在现有制度下,不能像授权阶段那样自由修改专利文件,但应当对专利文件作更正性解释。毕竟专利权人作了一定的技术贡献,若仅因专利撰写瑕疵而宣告无效,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
进一步思考:在确权阶段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作更正性的解释仍存在弊端。弊端在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并没有因为更正性的理解而发生实际改变,造成对外公示的权利要求与实际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这对专利权利的公示作用造成了一定影响。至于如何避免该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从现有制度看来,专利确权程序中允许修改专利文件的一个理由是,专利文件出现明显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