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并且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所谓的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由本人亲自劳动的表达。两种情况符合独的要求,一是劳动成果是从无到有创作出来的,二是对已有作品的再创作,由此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的差异;“创”是指智力上的创作,为作者的个性发挥;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不仅体现为一定智力创作,而且必须体现出文学艺术或科学之美,必须达到一种创造性的要求。
1、猕猴的自拍照不是作品,因为从著作权法激励政策来看,鼓励创作的对象是人,猕猴不可能因为受到激励而投身创作活动,促进社会的文艺繁荣。
2、精确临摹是否创作了作品。没有,精确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异很小,差异不能被客观识别,不符合独创性中的“独”的要求。
3、电话号码薄不是作品,因为排列方式早已存在,无论是选择还是编排都没有体现创造性。
4、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是作品。智能机器产生的内容是源于研发者预先设计的算法、规则、模板和程序,再使用者输入特定的内容到机器内,机器就会按照预先的程序输出固定的内容,没有体现出创作个性。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理论、观念、构思、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
“泡泡堂”和“QQ堂”著作权纠纷,QQ堂并不侵权,因为两款游戏的源代码由各自独立编写,并且游戏规则和操作方式仅属于思想的范畴。
《面罩》节目模式案,该节目的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受保护。现实中国内“引进”的一些娱乐节目声称交了巨额的版权许可费,其实这不是版权许可费,而是为了获得拍摄节目的技术指导和《制作宝典》。
琼瑶诉于正案。被诉作品包含了涉案作品的故事内容构架,以至于受众足以感知到其来源于涉案作品,涉案作品中的情节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被告作品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构成侵权。对该案的启示是,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构成“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则属于“表达”的范畴。
2、混同原则。
规则本身属于思想范畴不被保护,如果将对规则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例如一些计算机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侵权。菜谱中的食物制作方法不受保护,如果记载配料和做法的文字简洁明了,是这种思想的唯一或最佳表达,就会发生“思想与表达的混同”,不能受到保护。
3、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无论研究者付出多少辛勤的劳动,历史事实并不源于研究者,而是早就客观存在着,它不可能成为历史研究者的作品。
如何认定“事实”。采用的是外在的客观标准,如果是以小说、戏剧的形式描述事实,而根据一般常识并不认为其是客观事实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事实的描述足够具体和充分,则为表达的“范畴”;若作者是凭空想象的虚构的事实,却冠以“调查报告”的名称,并以严格的文体形式加以编撰,使得公众误认为其描述的是真实的,这种内容则会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事实”,此时作者就不能声称这不是“历史”而是“小说”了。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作者尊重历史。
古文点校不产生作品。因为点校人的工作目的在于对历史事实的还原,而不是在创作,虽然存在点校人对原始作品的解读,但这种解读是受制于历史原文的,是非常有限的,尽管有观点认为点校过程体现了点校者的选择和判断,每一个点校者对历史的原文解读的意思不同,体现了点校者的智力成果,但是这种智力成果是有限制的,仅限于几种可能的历史事实,而这些历史事实本身都是可能已经客观存在的,即使对点校人的成果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事实与表达的混同。
事实与时事新闻。若新闻报道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报道新闻事实的客观规律,以平实的语言陈述事实,个性化程度较弱,可以被认为是发生了事实与表达的混同,因此不受保护。
4、官方的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保护。
5、竞技体育活动不受著作权保护。其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竞技体育活动中虽然具有“美感”,但这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过程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因此不受保护。竞技体育不同于舞蹈作品。
广播体操不是作品,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和程序。
6、共有领域的作品不受保护。例如鲁迅的《阿Q正传》,编剧可以直接使用,而无需经鲁迅的后人许可;再例如“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7、违禁作品不受保护。既然是违禁作品,一经使用、传播,就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作者不可能因此而获益,即使获得的利益也是不正当的,作者不可能因为他人使用了自己的违禁作品而要求他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