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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税收居民的定义

我国个人税收居民的定义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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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就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今天我们来谈谈什么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居民。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就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中国税收居民持有的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管理办法预计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计7章43条,提供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金融账户、非居民金融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以及控制人等一系列说明,同时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时间表和要求。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需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简称“非居民”)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按年向本国主管部门报送上述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金融资产的余额、从持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本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关于

个人税收居民

今天首先,我们来谈谈什么是我国个人税收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关于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以下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永久性住所标准

重要利益中心标准

习惯性居所标准

国籍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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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中国高净值客户和企业家的跨境涉外资产和家业保护、架构规划、传承、税务合规、婚姻和关系管理、移民和身份规划的资讯分享。所有文章均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亦不代表赵苗律师任职单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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