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进行公证。

一、继承权公证简介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作为一种确权方式,继承权公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牵涉到了公证处。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为例,办理一份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房产价格1%左右的公证费。
1. 遗嘱继承或遗赠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63号文件发布前的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于1991年10月1日实施,通知规定:“为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
在这一规定下,公证成为了继承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高额的公证费用和繁琐的公证手续在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房屋继承中要缴纳房屋价值1%—2%作为公证费。特别是对于权利分配清楚,各方没有纠纷的继承来说,公证作为一项前置要求缺乏一定必要性。然而,该通知既非法律,也非规章。从效力的角度来分析,公证是否是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必须依据和继承的前置条件呢?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说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公证都不是继承的必要前置条件。
然而,实践中,被要求公证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一做法让许多人苦不堪言,许多人认为,房管局、银行等部门要求死者家属公证唯一继承人后再办事,其实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是一种‘懒政’行为。但是公证书和司法文书在继承中的证明力在实践中确实不可否认的。
三、63号文件出台后的前景预测
63号文件出台后,各地都针对这一文件开展了不同的实践。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范》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该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还明确了房地一体登记的程序,对相关程序和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权利人了解登记业务办理的标准和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放管服”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办理程序和办事手续做到尽量简化,并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在广州,63号文件在实施上仍然存在许多困难。2016年11月1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对继承登记办理进行了指导,明确了办理继承登记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其中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文书可以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但是如果未提交公证书或者司法文书,则需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过户。
由此可见,继承权公证在实际上还不能被完全废止,行政机关依然对公证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因而在实践中,如果有足够的财力且继承案件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公证依然存在一定的必要性,然而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继承案件,新政的出台确实能够达到简政便民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