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外婚姻中,签订婚前协议的比率相对较高。有涉外因素的婚前协议,由于主体具有特殊性,故需要注意的事项也较一般的婚前协议更为复杂。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一般要件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意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涉外婚姻,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应更为严谨。除双方签字及写明证件号码外,最好由律师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作为签字的见证人。
二、对协议涉及的内容应全面考察。除在国内的财产外,也可约定双方在全球的财产,因此所涉及的财产内容非常广泛。应从多样化的财产概念出发来起草协议,包括货币、家具、房产等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权、养老基金等无形资产都应在考虑之列。同时,根据双方的沟通及需求,还可对将来共同生活中的日常开支、子女抚养费、离婚后的赡养费等问题作出约定。

三、关于协议的生效要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双方民事行为,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产生法律效力。婚前财产协议,应以结婚作为生效要件。同时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四、注意涉外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法律是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处理自己的财产,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并且在订约时候双方都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离婚判决中对财产的分割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离婚时当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2001年婚姻法还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实践案例中,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生活补助。补助金通常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来确定,而不会像比如美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必须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给予较高的补助。另外,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鉴于此,建议当事人在约定离婚补偿条款时,可注意适当公平,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意思自治。

五、注意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该法第2条第2款:“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可见我国在涉外协议中,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适用,同时第24条规定为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即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和主要财产所在地中选择法律适用地。因此,为了协议的明确适用,涉外婚前财产协议应在协议中一并对法律适用进行约定。
六、建议邀请律师参与。涉外婚前财产协议,由于涉及的方面较多,当事人尤其是外国当事人往往需要中国律师的全程陪同。如果涉及财产种类及数量繁多,建议要附上个人的财产清单,并清楚明确地列明财产的内容、金额、计算公式等详细条目,如有房产等不动产则应当附上产权证明。如有股权、期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则应当附上股票证、专利证、商标证等权属证明。此种清单涉及法律事项较多,建议由专业律师进行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