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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少分或不分财产(二)

离婚损害赔偿&少分或不分财产(二)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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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及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法律中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前次向大家解析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及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法律中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纵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出现“少分或不分”字样的只有一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一个经海淀法院和一中院审理的以上述条款为判决依据的案例:


C与L结婚后感情不佳,C称L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且L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审法院对家庭暴力一事到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但上未说明系家庭暴力所致。因此法院认为,因C未能就家庭暴力及L存在其他过错提交证据,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房产及其他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后,L与他人恶意串通将判归C的房屋转让他人。二审法院认为,L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案外人,属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行为非常恶劣,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不分。鉴于此,最终二审法院将另一套房产及电器改判为C所有,双方存款也均判归C所有,至于L转让的判归C所有的房产,法院明示C可另案解决。



从该案例中大家可以看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侵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行为,而非我们常说的“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离婚纠纷均有一方主张对方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存在婚外情。这其中不少当事人(以女性居多)以多种方式试图获取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她们往往对查明真相,让对方在离婚诉讼中收到惩罚(不分或少分财产)抱有极大的期望。但是,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法院又能如何处理呢?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仅存在婚外情而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均无规定,二者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即使一方费尽周折取得了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想据此判决存在婚外情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也是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的。在分割财产时,还是要按照平均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方的原则。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向大家释明了法律层面的“过错”是何种标准,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构成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付离婚损害赔偿。但我们平时所说的“过错”,到了诉讼阶段只能作为法官心证的一个考量因素,不一定会影响财产分割,法官最多也只能稍稍倾斜一点天平以倾向于大家所说的“无过错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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