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宣布,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征费。这一费用的收取并不是保监局的临时决定,而是从2017年6月26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正式运营之日,就被提及的。此保费征费究竟是何性质?从比较法层面,美国和中国大陆又是否存在相同性质的费用呢?
具体措施
9月22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宣布,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征费,初期的征费率为每保单年度保费的0.04%,并分四个阶段,循序渐进调整至0.1%。每张保单须缴付的征费设有上限。
除获法例豁免的保单外,保费征费适用于所有新造或现行的人寿保险及一般保险(例如旅游保险、汽车保险、财产保险及家居保险等)保单。保监局会透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征费。投保人在缴付保费时,须同时缴付保费征费。
具体征费率及征费上限如下表:

据上表,在首阶段征费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整付保费或年度化保费为港币10万及以上的人寿保险保单,征费上限为每保单年度港币40;整付保费或年度化保费为港币500万及以上的一般保险保单,征费上限为每保单年度港币2,000。
目的
香港保监局收取保费征费的目的为何?
正如保监局行政总监梁志仁先生所说:“保监局作为独立于政府及业界的监管机构,长远而言必须财政独立并收回运作成本。”
收取保费征费的目的无外为实现保监局财政独立,以便进一步实现机构独立,主要指独立于政府。而之所以要实现财政独立,应该无非就是想实现监管独立,真正发挥机构监管的价值,维护香港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性质
保费征费的性质为何?是费?是税?
可以明确的是,此保费征费应该不是税收性质,原因在于:虽然香港地区并不完全适用大陆法律,但是还是要遵守国家宪法的规定,征税权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此处指狭义的法律)明确赋予,香港保监局通过法例被赋予征税权难免牵强,也就是说其不是法定的征税主体,据此,此征费不可定性为税。
另外,这一问题的答案,也许可以从香港保监局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设置中窥见一斑。
2017年6月26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正式运营,接棒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以下简称“香港保监处”),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管理保险公司。香港保监处于同日解散。保监局自正式运营日起,向保险公司每年收取授权费,以及就特定服务向使用者收费。同时宣布计划自2018年1月1日起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有关附属法例已提交立法会审议。

从这里可以看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征费,不是香港保监局临时做出的决定,而是从其运营之初就在计划内的。而且,这一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征费与向保险公司收取的授权费、就特定服务向其使用者进行的收费并举,可以认为这三项费用应属同一性质,故要正确认识保费征费的性质,可以通过明确向保险公司收取的授权费或就特定服务向其使用者进行的收费的性质来间接实现。
然而,对这两项费用的性质的界定,还是离不开对保监局组织结构和职能定位的正确理解。
和归属于政府部门的香港保监处不同,香港保监局是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业监管机构,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一样,都是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的法定机构,经费主要来自于征收费用及其他费用。这一特殊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就决定了保监局收取的上述三项费用都是费的性质而非税。
基于上述分析,于明年开始征收的这一保费征费,应该定性为费,而且保监会使用的动词也是“收取”,而非“征收”,再从其欲实现保监会财政独立的目的来看,也应不属税收性质。
与美国政府针对保费征收的消费税性质是否相同
这里所说的消费税,与保费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种。美国的州保费税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征收保费税,但对其中是在其他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往往只是代其他州征收。
税率方面,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1%—3%之间,对于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0.75%-4.28%之间。
与上述保费税不同,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的保险保费收入按照4%的税率征收,对在美国境外的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的税率征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对保费征收的消费税与香港保监局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征费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其一,缴纳主体不同。美国消费税的纳税主体为保险公司;香港保费征费是通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其二,征收主体不同。美国消费税的征税主体为联邦政府,是合法的征税权主体;香港保费征费是由香港保监局收取,性质为费而非税。其三,计税(消费税)和计费(保费征费)的基础不同。美国政府征收的消费税以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为其计税基础;而香港保费征费则以投保人每保单年度保费为其计费基础。
我国大陆地区有无相同性质的费用
截止目前,我国大陆地区保险领域并没有与香港保监局收取的保费征费相同性质的费用。我国对于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收入或费用采用的也是征税的方式。
我国保险税制体系中主要分向保险公司征税和向投保人征税两个方面,其中值得在性质上拿出来与此次香港保监局收取保费征费相比较的,当然是向投保人征税这个角度。
向投保人征税这个维度下,根据纳税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做企业投保人和个人投保人的划分。
企业投保人方面,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以及相应的减免、扣除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个人投保人方面,包括保费和保险赔款两个维度。保费方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保险赔款方面,个人所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寿保险还有获取分红的可能性,这一分红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的11项分类,应分入第七类,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按照该法第3条第5项,关于这部分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虽然目前针对这一所得还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范围,但不能排除未来按照法律规定纳入征收范围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分析阐述,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对于投保人都是相关征税方面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在保险领域,还不存在香港保监局对投保人收取保费征费这种性质的费用。
总的来说,无论是单纯考虑保费征费本身的特点,还是从比较法层面,将其与美国和我国大陆地区的保险税制相比较,可以明确的说,保费征费不属税收性质。
那么,它到底是什么?一句话说,其就是为了实现保监局财政独立,更好地发挥机构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香港保险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职能,而通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