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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统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 常见的美国保险,你知道多少?

美国传统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 常见的美国保险,你知道多少?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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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周我们将一起探讨关于美国终身寿险的话题。

安杰法商

-- 助力财富管理与传承


最近一个月,人民币跌跌不休、疫苗事件让人揪心难安,去香港打疫苗、去美国买保险,再度火热。我们继续用客观、严谨的态度,来认识和了解美国保险,除了避险作为美元资产配置,美国保险究竟是如何“节税”的呢?本周我们将一起探讨关于美国终身寿险的话题。


什么是美国传统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与上周讲解过的定期寿险一样,所承保的对象都是被保险人的生存,若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会向受益人依据保单给付死亡赔偿金。此外,终身寿险除了提供死亡赔偿金之外,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还拥有现金价值和保险分红的累积。

 

终身寿险在美国市场常常被宣传为具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即上文提及的累积现金价值。究其根本,这部分现金价值的来源即在于终身寿险产品设计的保费收取使用了均衡费率法,早期交纳的保费包含了保障终身的风险保费,前期的交费高于自然费率法所对应的保费,多余的这部分就形成了现金价值,同时会产生投资分红收益。

 

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适用于不同的人群和需求,对于刚刚组建家庭、现金流并不充裕的年轻人群,更加适合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在美国的蓬勃发展和衰落


在1940年到1970年这段时间,终身寿险是全美最受欢迎的保险产品。它不但可以帮助家庭对抗家庭经济支柱离世的风险,为家庭提供收入支持,并能为退休计划提供补贴帮助。在 1981年以后,很多个人开始在投资股票市场和终身寿险之间进行取舍,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可以达到10%-12%,于是购买终身寿险的热情下降,一般使用股票市场投资+定期寿险的组合。


现金价值(cash value)、

保单贷款和所得税负担


原则上,终身寿险的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可以退保获得现金价值或者部分支取现金价值。但是如果投保人在退保时获得的现金价值超过了其缴纳保费的数额,则对于超过的部分是需要依照所得税的规则征收税款的;部分支取现金价值也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画外音:美国的万税之国真的不是浪得虚名,规定的无孔不入。因此,保险公司发明了保单贷款,相比于直接提款或退保,取出的现金算贷款,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贷款利息,但相比于缴税和保单分红的累积,这个贷款利息便宜许多,这就是美国终身寿险税务延递的筹划功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现金价值的累积同样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净风险。例如,ABC保险公司向投保人S先生签发了保额为25,000美元的终身人寿保单。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累积了10,000美元,此时S去世,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将支付25,000美元的死亡赔偿金至其受益人。由于已经存在了10,000美元的累计现金价值,对保险公司来说仅有15,000美元的损失,由此可见,保单现金价值的累积越高保险公司对应的净风险越低。


终身寿险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对于终身寿险的受益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通常不会被视为应税所得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当然这样的原则也存在例外。比如:雇主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寿保险,保费亦由雇主支付,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此种保单的受益人需要就死亡赔偿金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申报并交纳所得税。除了基于雇佣关系之外,如果一般投保人进行了保单转让贴现,那么原投保人获得的现金就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除了所得税之外,终身寿险保单还存在遗产税的负担,死亡赔偿金会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大陆市场上有很多美国保险的代理人拍着胸脯说美国人寿保险免遗产税,很多客户不明就里信以为真,其实不然。通常情况下,一份终身寿险保单是否存在遗产税的负担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除了联邦税法以外、投保人所在州的法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受益人是投保人的配偶还是投保人的子女等。想要通过人寿保险规划遗产税,一定要慎重考虑投被保险人的安排、保费的缴纳方式、信托设立的类型、时间点和维护,否则可能会是“听上去很美”的掉入遗产税深坑。

 

篇幅所限,人寿保险的遗产税规划我们不再赘述,如有需要,请后台联系Ann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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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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