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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新年伊始,又到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时间。本期《Know Your Clients》将带您了解特殊群体的“财产申报”义务。
其实,“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并不是只有党政机关的公务员需要财产申报,申报的内容也并不仅仅是财产情况。那么究竟哪些人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申报的内容是哪些?如果有申报义务的人出现了不报、漏报、瞒报的情形将会导致哪些后果?对于财富管理从业者,在面对这样的特殊人群时,应该问清哪些情况才能做出妥当规划?本文将通过图表形式进行梳理与总结。
声明
本文仅针对全国范围的一般规定做出梳理,如果地方或者部门有其特殊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具体判断。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意见或建议,仅供交流、学习、参考。
从申报收入
到申报个人事项
公务员要进行财产申报,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1995年开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文件现已失效),该文件要求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申报收入。而到了2010年,公务员的申报范围扩大,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的收入,申报范围还扩大至家庭财产收入。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最新法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重新界定了申报义务的人员范围,对申报家事、家产情况的情况进行了完善,并废止了2010版规定。此外,《规定》的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人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第5条细化了纪律处分的情形和内容并新增了关于抽查核实的规定。
谁要申报?
“关键少数”+ “科级提拔”
2017版《规定》比照2010版《规定》,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范围重新做出了规定。
除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之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参公单位的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为“非参公单位的人员”)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均需要进行有关家事、家产的个人事项报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对于科级人员没有规定申报义务,但是当科级人员提拔至副处级时也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经申报审查后才可以提拔。详见下表:
申报什么?
8项家事 + 6项家产
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2017年最新印发的《规定》对于个人事项的报告,总体上还是要求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总计14项内容,但对个别项目做出了合并、调整和完善。具体申报内容详见下表:
2017《规定》相比2010规定,在投资理财方面的申报范围进行了缩减。不再要求申报期货和股权激励情况,但在保险方面仍要求申报“投资型保险”,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除了自己的,
还要申报谁的?
对于有申报义务的人来说,不但应当申报本人的情况,还应当申报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的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情况。所谓“共同生活的子女”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满18周岁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另外一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请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独立生活”并不仅仅指该子女因为存在身体或智力缺陷而不能独立生活,还包括无稳定收入的意思。在实践中也发生过有申报义务的人其未婚子女已经成年工作,但是申报者却未申报其未婚子女的炒股情况,后经抽查核实发现,申报人因此被责令做出检查的情况。
轻重有别
未能如实申报的后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有义务申报的人出现不报、漏报、瞒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轻则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重则给予诫勉、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调岗改任等。
小结
做出妥当规划前的必知问题
当财富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客户时,一定要了解关于家产申报的知识,以免做出错误规划从而使客户的生活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本文总结了如下问题仅供参考(横屏更清晰):
(本文由李晓萱撰写,赵苗、林娜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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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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