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除了起征点调高,你更该关心的其他个税修法要点!

除了起征点调高,你更该关心的其他个税修法要点!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07-10
1
导读:在从习大大到李克强的各种重视和部署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加速了。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了呼吁很久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之

安杰法商

-- 助力财富管理与传承



写在前面

在从习大大到李克强的各种重视和部署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加速了。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了呼吁很久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之外,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呢?这些变化会对高净值人士的财税规划产生哪些影响呢?


个人所得税有多重要?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于政府,它的作用在于筹集财政收入;于百姓,它被用来调节收入分配。与高净值客户和富裕家庭,这是未来财富管理和规划的重中之重。


外国护照还能避中国税吗?


在本次修正中,针对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做出了改动,首次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

 

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由于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概念的明确有利于税务征管,便于各种税收协定在国内的落实,使国内税法与国际实践更加协调。

 

此外,本次修法还将无住所通过居住时间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进行了修改,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一年”的规定给长时间在华的外籍人士(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移民入籍他国回流的,此处请忽略政治准确)一个巨大的避开税务居民的空间:每年安排一个一次性30天以上的境外休假或出差、或者一年内累计境外停留90天以上,就轻松地“在中国居住不满1年”,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个人。183的新规对这些持有他国护照却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将是新的挑战,他们讲不得不重新筹划自己的中国税,否则将很难戴稳“非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帽子,境外护照本身再也无法提供税务上的实质优势。

 

再发散一下多说两句:本次修法依旧没有解决或者明确“住所”这个概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税法实施条例》,个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一关于“住所”的规定和英美国家domicile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美国domicile主要用于遗产税税务居民的判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美国明确提出了身份测试这个概念 – 看护照、看绿卡,相当得简单直白好操作。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依然沿用“住所”概念,外延虽广,但理解和操作起来太模糊。


综合与分类征税结合对多渠道高收入人士是利是弊?


在本次修正中,针对第二条应税所得项目做出了改动,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延长了计税周期。

 

在现行法律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进行分类征收,不同方式、不同税率。而在修法之后,对于(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这4项劳动性所得将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税,而对于(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以及(10)其他所得,则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劳动性所得,采用综合性征收究竟有什么好处呢?简单的说,以前季度性奖励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将会面临个税负担加重的问题,在新规下采用了个人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则奖金可以不用等一年、想发就发,发放的方式和时间不会像以前那样增加税务负担。

 

然而综合性征收不是一种无差别的利好,对于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群体来说,个税修法后,随着征税的趋严、涉税信息的日益透明,分类征收下的低税率、少交税或者不交税的空间将被挤压,高收入群体的税务负担会有所上升。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基本减除标准

老百姓的利好,小老板的福音


本次修正将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老百姓口语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同时取消了外籍个人等特定人员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注意的是,上述调整将自2018年10月1日即刻实施。这个规定全民利好,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本次修正还就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与调整,在综合性所得上调整了税率级距,通俗地说,就是税率30%以下、月收入35000以下的降税了。这个调整对小白领、年轻人减负不少。

 

以工资薪金为例,现行规定和草案规定比较如下:


经营所得税率方面,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老板小企业主税少了。


传说中的量能征税终于来了 

 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二胎放开、老龄化到来,人到中年上老下小、教育、医疗、学区房、养老,我们的个税过去“量入”征税,简单粗暴只看赚多少钱,不管家里负担如何,几人赚钱、供养几人、支出几何。本次修正终于部分引入了“量能”征税的概念,不仅看入,还考虑了家庭结构和刚性支出的扣减免税,提出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实操中的范围、标准和具体步骤,还缺立法和实操指导,还要我们的税务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快马加鞭,方可有法可依落地执行。


唯死亡和税收无可逃避 

增加反避税条款强化纳税申报扣缴义务


在本次修正中,新增了第八条反避税条款,该条款的设立主要参照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反避税规定。修正后的个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避税行为可以以“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所谓个人的避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一旦个人被判定为存在避税行为,将面临补缴税款并被加收利息的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修正案把把原来的第八条拆分、增添成新的第九和十条,说的都是谁要交税、谁要扣缴、谁要纳税申报的问题。基本上从立法上明确了该交税没人代扣的、该代扣不扣的、境外有所得的都要主动申报纳税。值得注意的是第十条第五款明确提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也要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个有意思的信号 - 取消中国户籍将会面临怎样的税务负担?难道中国未来也会征收弃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的税务局,挖沟、造渠、筑坝、打堤,关门放狗查税罚款,从此有法可依,有了美国国税局一样的查税补税利器!


最后的最后 

从参与征求意见开始,让世界更美好



最后,希望各位能够结合自身的经历与实践,按照自己的期望多多向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意见,与其在法律出台之后去抱怨种种不合理,不如在征求意见的窗口期时力所能及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让我们的声音被听到,尽微小之力,让世界更美好。


推荐阅读

移民和投资美国,你必须知道的那些税(一)联邦个人所得税


移民和投资美国,你必须知道的那些税(二)遗产税


移民和投资美国,你必须知道的那些税(三)赠与税


移民和投资美国,你必须知道的那些税(四)弃籍税


移民了,我的中国保险金怎么办?


移民了,我的中国房产怎么办?


保险+信托模式在中国如何实现创新?——上篇:从保险必须姓保说起


保险+信托模式在中国如何实现创新?——下篇:保险+信托里的那些旁门左道与名门正派


当我谈财富管理,我到底在说什么?


大陆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局限与未来





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如需转载,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

↓↓↓

扫描上方二维码可以关注我们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苗绘财富研究院
围绕中国高净值客户和企业家的跨境涉外资产和家业保护、架构规划、传承、税务合规、婚姻和关系管理、移民和身份规划的资讯分享。所有文章均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亦不代表赵苗律师任职单位的观点。
内容 198
粉丝 0
苗绘财富研究院 围绕中国高净值客户和企业家的跨境涉外资产和家业保护、架构规划、传承、税务合规、婚姻和关系管理、移民和身份规划的资讯分享。所有文章均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亦不代表赵苗律师任职单位的观点。
总阅读117
粉丝0
内容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