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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放在孩子名下就高枕无忧?错!

财产放在孩子名下就高枕无忧?错!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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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究竟能否被执行?如何在遏制逃避执行与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中间找到平衡点,本文将进行探讨。

安杰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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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

中国的父母在全球“以子女为中心”排行榜绝对名列前茅,对爹妈孝敬那是责任,对子女的无条件疼爱是本能。金山银山花不完都是给孩子们的,财产放在爹妈名下怕他们去世、兄弟姐妹来争,放在丈夫名下怕他们背叛或者负债,所以经常能见到父母把大额存款直接存在子女名下的账户里,或是直接把房产写上子女的名字。有些父母这样做纯粹是为了子女未来的生活无忧,还有些父母这样做是为了建立起一道防范债权人讨债的“防线”。

 

这样做,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自然人主体,但由于他们几乎没有独立谋生的能力,生活所需大多要依靠父母供养,如果仅仅因为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而不能执行,那么全世界的债务人都可以用同样方法规避债务,社会信用何在?另一方面,子女虽未成年,但可以接受赠与,贸然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肯定会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那么,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究竟能否被执行?如何在遏制逃避执行与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中间找到平衡点,本文将进行探讨。


案例引导


A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未成年女儿小A(8岁),小A无独立谋生能力需依靠A、B的抚养才能生活。2011年,AB夫妇以小A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了8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将上述房产登记至小A名下。2012年,A向C借款1000万元。由于A迟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故C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小A名下的18套房屋究竟会不会因其父母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呢?


结论 | 可执行,但是附条件!


原则上,法院若要对A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严格以A名下的财产为限。当A把财产转移至小A名下时,将该行为应被视为赠与 - 虽然小A是未成年人,接受赠与的权利还是有的。按照这个思路,在赠与行为没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如果对小A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势必损害小A的财产权利!

 

但前述案例中有以下几点事实,让原则有了“例外”的空间:

A.小A无独立经济来源,有父母抚养,生活所需依赖其父母;

B.登记在小A名下的财产明显与其年龄、智力情况不相符,且明显超出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C.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及负债时间相近,可能涉嫌逃避债务执行。


前述“例外”因素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得到了印证: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对于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其生活所需依赖父母的供养,若父母作为被执行人在外有巨额负债,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却持有大额财产,在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之下,推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巨额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但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子女有权享有个人财产权,从来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a.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b.劳动等其他有偿方式。在前述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直接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予以执行呢?


规则 | 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

被执行的认定方法


让我们通过两个简单的问题来解析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被执行的认定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断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又应当由谁来证明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做出的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未成年子女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来证明其有独立经济来源,比如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下的大额财产是通过继承、奖励、获得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方式取得。

 

对于前文引导案例中的小A,由于其仅8岁,不具备财产管理或者对财产管理取得收益的能力,又无相反证据,因此可以合理推定小A没有独立经济来源。

 

问题二:如何认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巨额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应当综合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及负债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权利人一般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如此一来,在前文引导案例中,就不用讨论A、B对小A的赠与是否成立或是否撤销的问题,直接将小A名下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结语


从最高法的判例和江苏高院的执行疑难解答中不难发现,通过把房产和大额存款产放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方法”避债“,不但粗暴武断,也很难实现资产保全的目的。家庭财富的管理与保全需要合法合规,需要尽早有规划地进行,涉及金额巨大时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否则事到临头,胡乱用招,既损失了辛苦累积的财富,又赔掉了对冲未来风险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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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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