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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丧偶儿媳和女儿能否继承?

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丧偶儿媳和女儿能否继承?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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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一直是继承问题中引人注意的焦点。如今《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对岳父母、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但在实务中丧偶儿媳、女婿的继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一直是继承问题中引人注意的焦点。如今《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对岳父母、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但在实务中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认定仍旧会遇见很多争议的问题,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导入


1

王某与石某独生女甲于1999年结婚,婚后到女方家落户,一直与岳父石某、岳母秦某共同生活。岳母秦某去世后,石某又娶继母李某。王某作为上门女婿一直以来与妻子甲共同照顾石某和李某的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2010年,石某因病去世,留下一直供家庭居住的一套房产,已知该房产是石某与王某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现甲与继母李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分歧,作为上门女婿的王某能分得多少份额的房产?


2

赵某夫妻有一儿一女,儿子小赵2000年与小张结婚,并一直与赵某共同生活。2004年,小赵遭遇车祸身亡。小赵去世后,作为儿媳的小张仍然与公婆住在一起。两年后,赵某因病去世并留下一笔遗产,遗产分割时,小张认为自己对赵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第一继承人身份,而赵某的女儿认为不能仅因为与老人共同生活就简单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本案中,小张能否分得赵某遗产?





法律分析


以上情形是丧偶儿媳、女婿遗产继承权的认定过程中经常会碰见的问题,仅通过《继承法》第12条很难对每个争议给出信服的回答,因此还必须对第12条从法律解释、立法原意等方面详细分析。



上门女婿是否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


上门女婿俗称入赘,是指结婚之后男方和女方娘家人住在一起,共同照顾女方家人的生活起居。在日常生活中,上门女婿通常被认为是女方家中的半个儿子,但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赋予上门女婿以继承人的身份。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不包括上门女婿。此外,第十二条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同样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是“丧偶”,若妻子健在,即使上门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没有继承人资格。




如何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将《继承法》第12条拆分来看,可知关于丧偶女婿、儿媳的继承权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1)女婿、儿媳与岳父母、公婆之间的姻亲关系(2)丧偶的事实(3)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中前两项是法律事实层面的认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关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分歧,类似“住在一起或每月给老人一定生活费”是否就可以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争论始终不断,因此需要相关的标准来平息争议。


传统观念通常认为,若儿媳、女婿对老人尽了物质上的主要帮助或是生活中的主要照料,便可认为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老年人的平均寿命大大延长,身体素质也大有改善,有些老人并不需要对其的特殊照顾;另一方面退休老人的退休金、养老金通常也足以负担其晚年生活。因此,仅仅对老人进行物质上或生活上的照料已经不符合国情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发扬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老人最希望的是能在晚年尽享“天伦之乐”,因此对于一些在物质和生活中不需要子女照顾的老人,应当将精神上的主要慰藉作为衡量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仍然是把“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



案例解答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上文三个案例做出解答:


1

本案的房产是石某以及王某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应当由石某、王某、甲三人平分,王某获得房产的三分之一。石某获得的房产的三分之一作为石某的遗产由甲以及李某继承,王某虽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此时王某配偶甲健在,王某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2条取得继承人身份。因此王某仍旧只能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


2

认定小张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仅依据其与被继承人住在一起,而应当从生活扶养、物质帮助、精神安慰等方面综合考察。



当然,有关《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的争议并止于这些,例如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再婚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在存在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丧偶儿媳、女婿的第一继承人存在是否合理?请听下回分解!


(本文由赵苗、林娜指导、肖蕾撰写)






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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