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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暴雷不断,普通人应当如何驾驭避雷?——续篇

P2P暴雷不断,普通人应当如何驾驭避雷?——续篇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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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从P2P产品的违约风险入手,进一步分析包括刑事追责在内的相关问题。

安杰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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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P2P暴雷不断,普通人如何驾驭避雷》一文中,我们已经从投资人的角度分析了投资时的避雷识别原则、已经暴雷时的自我救济方法。本文将在此基础之上,从P2P产品的违约风险入手,进一步分析包括刑事追责在内的相关问题。



起底暴雷潮

监管推进是唯一导火索吗?


还记得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提过,关于P2P暴雷的原因流传着“炒房说”、“炒股说”和“备案说”的观点吗?这些观点虽说戏谑的成分高于说理,但客观上还是反映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在宏观经济下行、流动性紧缩、信用贷款偏紧、金融机构坏账增加的大背景下,那些资质较差、信贷资源获取能力较弱的主体最先受到了影响,P2P惊雷滚滚也是大势所趋的必然。

 

从时间节点上看,监管备案的推进确实让一些不合规平台无法维持,客观上也就成了P2P平台高频暴雷的导火索。但监管的发力并不应必然导致整个行业的恐慌,目的在于让合规性差的平台主动退出市场。但投资者既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又无法获得充分对称的信息披露,在看到平台不断跑路、迟延兑付的消息之后,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恐慌情绪,由此引发的投资者挤兑现象,又进一步加剧问题恶化。一些业务规模较小、业务链条不完备的平台由于近期被大量用户集中申请提现,至使平台遭遇流动性风险而不得不被迫清盘;当然,也不排除一些P2P平台借机宣布恶意关停平台、不再兑付。如此恶性循环也难怪P2P行业雷声滚滚,舆情不断。


P2P是南橘北枳吗?


P2P作为普惠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解决的是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信贷的普惠群体资金需求这一实际问题,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P2P服务于细分人群是存在合理性的。

 

P2P暴雷不光是因为行业内存在大量合规性差的劣质平台,投资者方面也存在着这一服务模式难以健康持续发展的诱因。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P2P模式是少量的机构投资人对多数借款人的模式,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强,且P2P仅为其资产配置中极少的一部分,其不存在刚性兑付的需求。而我国P2P平台上存在的借贷关系的出借人大多是习惯于刚性兑付的投资者和大批收入较低的借款人。P2P暴雷潮看似是由于监管发力备案而引起,但背后却离不开宏观经济因素、平台合规性因素以及投资人适当性因素的影响。


从违约到刑事追责,被定罪者必已作恶


我们说说P2P平台的刑事追责问题。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案例显示,P2P平台涉嫌违法犯罪致使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受到处罚的,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之上。被刑事追责的平台都存在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违法行为,而严守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没有虚构借款用途,没有自融行为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行为的平台不会被定罪处罚。

 

王全江、姚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2014)深中法刑二终第731号】,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称经营贷款中介业务,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出借款汇入了王全江的个人账户中,涉案公司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其余则由王全江个人支配使用。

 

厉俐君、李海红集资诈骗罪案【(2015)浙杭刑初字第165号】,法院认定,厉俐君、李海红背负高额债务无力偿还,故二人设立君茂财富以各类虚假的“借款标的”吸引客户,最后由于涉案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实际控制人潜逃。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管窥一斑,被刑事追究的P2P公司都存在着非法吸收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他们只是借用了互联网的外衣实施了老调重弹的庞氏骗局。

 

最近还有许多投资人反映,自己所投的平台明明一直正常给付利息,平台高管却毫无征兆的全体自首,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投资人还心存侥幸觉得平台可能不会坍塌,只要同自首的高管好好沟通,说不定能获得财产线索追回自己的利益。其实到了此刻再找律师咨询,投资人想要挽回损失几乎难如登天,因为这些高管之所以决定自首往往是在咨询过律师之后确认了自己确实存在着违法行为,增加自首这一情节可以减刑。因此到了这一地步,背后的平台大概率存在着违规与骗局。


结语


P2P平台风险爆发,可能只是信用风险升温的第一步。今年除了P2P暴雷之外,现金贷、大规模质押股票融资的上市股东、大肆依靠负债扩张规模的企业也一样问题频出。如正文所述,P2P行业在客观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从长期来看行业头部平台将会受益于行业集中度的提升。但从短期来看,P2P行业风险释放期仍未结束,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保持密切关注之外,一定要谨记投资应当回归理性与常识这一铁律,高收益必然高风险,天上不会白掉馅饼;看上去很美的东西,一定要小心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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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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