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在《香港动荡,新加坡得利?一文读懂两地的优劣长短(上)》一文中,我们介绍了香港、新加坡的人口、面积、经济状况,两地金融投资活动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本篇我们介绍大家最关心的两地的税收、信托业的发展和银行开户相关情况。
香港新加坡都说自己低税
真的没有实质差别吗?
香港和新加坡都算税制简单、税率较低的区域,都不按照税务居民身份全球征税,均为属地征税。两边最主要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比较低。企业所得税新加坡最高一档是17%,香港是16.5%,两地这些年来也竞相推出各种优惠减税政策,根据不同的行业、规模、利润情况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人所得税方面新加坡最高一档税率为22%,香港是17%,两地都有各种扣减项,对比内地最高一档是45%,美国37%,这两个地方的税务居民好幸福!
除此之外,新加坡和香港都有物业税和印花税,针对外国人非居民购房都有为了调控抑制房价和投资投机的额外税收。另外,新加坡设立公司比香港多一个税种,7%的货物服务税(GST),是对几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广基税,有点儿类似我们的增值税,如果不能抵扣,算是不轻的负担。
香港和新加坡的属地征税在相似之外,还有两点实质不同。一个是来源于境外的收入,香港完全不征税,而新加坡如果汇回本国就要征税(remittance test);另外一个是香港对付给外国居民利息不预扣税,新加坡会有15%的预提所得税。
就投资中国内地的而言,根据各自和内地的税收协定,香港新加坡两地税收居民从内地取得股息收入均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享受优惠的5%的预提所得税率,都可就利息收入享受7%的优惠税率,但特许权使用费不同,香港适用7%的税率,新加坡适用10%的税率。
两地的家族信托和信托公司
两地都有发达的信托法,都有职业独立信托公司,香港2013年修订信托法对其进行现代化,新加坡是2004年修法,英国是2001年,总体上说三套体系相似共通之处很多,但说到一些细节,比如受托人的法定duty of care可否排除,受托人的免责事项是否法定强制限制,受托人指定代理人、托管人的权限,受托人一些费用和报酬的收取方式,受益人更换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投保、反永续规则等都有一些实质不同,需要在确定具体管辖和适用法律的时候逐一调整。从行业监管来说,新加坡的信托公司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合规、反洗钱、连续经营、隐私和数据保护等都有要求;而香港信托公司只是注册公司的一个类型,目前并无实质成为负担的设立、资质、合规申报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新加坡因为都不能算传统意义的离岸地,所以如果选择受托人为这两个辖区的、信托管理在这两个地方,要注意相关的资产保全功能是否能够实现。另外,因为很多家族的主要成员或者下一代主要成员都拥有这两个地方的身份甚至居住在这两个地方,他们在家族信托结构中担任何种角色,要注意综合考虑相关的信托税务影响。
银行开户
如今所谓的开户难,以我们的经验,更多是以下几种可能:
(1)没有理解银行要求提供文件的目的,未能提供有效文件;
(2)业务经理业务不够娴熟、内外搞不定;
(3)户头太小又没找对人。
从反洗钱、税收信息透明和交换的角度说,两地面临的义务是差不多的,CRS是全球性的,美国FATCA也是。担心账户被查封、冻结的话,开在香港或者新加坡,从程序上说是差不多的,不存在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就更容易被内地债权人冻结账户一说!
《下篇》预告
双重国籍到底对个人、对家庭来说有什么重大的影响?面对某些微妙情绪而做出的“新加坡毕竟是主权国家,而香港只是一个特别行政区”这样的话术营销,到底有多少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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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苗绘财富研究院创始人,她兼具中国和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和大中国区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管理、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在财富传承领域,赵苗律师专注投入,凭借其横跨中西、法律、税务和商科的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不断为市场呈现业内前沿的研究成果和案例经验,深得客户信赖和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