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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简化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条文

深圳海关简化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条文 e码头跨境e站通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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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化备案材料,透明化办事体制,促进深圳进口跨境电商发展。

深圳海关文件

深关监2015434





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蛇口海关,办公室、关税处、监管通关处、行邮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综合统计处、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督察内审处、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为试点企业简政放权、优化备案流程、减少操作环节和资料要求,降低企业备案成本,防范海关执法风险,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科函〔201359号),经总结试点企业备案经验,我关修订《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指引(试行)》(简称《备案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正在全国各试点城市开展试点,现阶段海关总署尚未完整制定相关作业制度规范,各试点城市正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尝试管理模式。本指引立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和深圳试点实际,并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经验制定,将根据试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或变更。在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监管通关处。

二、请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备案指引》,不得擅
自增加需要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得擅自增加企业备案环节,防范权力寻租风险。

三、请现场海关按照系统管理职能分工,联系相关部门办理系统授权,确保全面核查申请企业资质

特此通知。

深圳海关

20151010

(附件1)

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指引(试行)

为支持和促进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健康发展,规范对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机构参与试点的海关备案操作,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科函〔201459号)等规定,对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明确如下:

一、现场海关受理

现场海关根据企业试点类型分别收取如下材料:

(一)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使用证明、网上店铺网址及截图;

3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2

4.代理境外电的,提交与境外企业代理合同。

(二)物流企业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仓库使用权证明;

4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三)支付机构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跨境支付资格证明复印件;

3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2)。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现场海关应受理备案材料,对留存复印件的应验核原件;需企业更正或补充材料的,现场海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二、现场海关核查

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海关验证企业备案材料,评估企业资质。备案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企业不存在不允许备案情况的,现场海关应允许备案;对不允许备案的,应明确具体原因

现场海关对企业核查内容包括:应用“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企管子系统”核查企业信用等级及海关注册信息;应用深圳海关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核查企业是否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应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核查企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物流企业拟使用仓储场所进行实地验核。

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现场海关应不允许备案: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

(三)一年内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物流企业不具备仓储场所使用权

三、现场海关通知

现场海关允许备案3个工作日内发布通知(填写《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进度表》作为附件,内容格式见附件3),抄送关跨境电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管通关处、关税处、行邮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综合统计处、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技术处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和现场海关),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现场海关不允许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原因告知企业。

四、试点准备工作

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根据试点企业类型协助企业完成系统安装授权等相关准备工作。

现场海关办理企业系统备案等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开展试点。

五、报告企业系统准备情况

每月10日前,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核实汇总企业系统准备情况,填写《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进度表》中系统准备进展情况栏目,以协调单形式告知关跨境电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管通关处、关税处、行邮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综合统计处、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技术处和现场海关),各单位对照职能开展日常管理。

六、日常监督及取消备案资格

企管、通关、价格、税收、督察内审等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对试点企业经营资信、现场监管和备案操作进行监督,对发现存在的监管风险,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开展专项核查。

现场海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现存在不允许备案任一情况的,取消企业备案资格,并告知相关部门。

七、范围和期限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深圳关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区域,试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起1年内。

八、其他事项

《监管通关处关于印发〈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关监函〔201582号)和《监管通关处关于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点海关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关监函〔20159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作为全国开展进口跨境电商的试点城市之一,在历经一年的试运行过程中。始终坚持海关总署颁布的201456号条文)要求,严格执行三单比对等法律法规,规范化运营。深度解读以上条文,相比原有的备案环节,有以下几点改善:

1:原要求电商企业提交电商企业管理制度,电商企业财务制度,电商企业质量管控制度,电商企业备案申请表等文件在新的海关规定中都被省去;极大的简化了电商企业备案材料手续,提高了电商企业准备备案材料的效率;从而也简化了海关对电商企业备案文件的审核手续,提高了海关办事效率。这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电商行业“唯快不破”的道理进一步得到了体现。同时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的备案手续也相应简化,极大的提高了服务行业的积极性。

2:对于海关审理从事于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材料的过程中,原来从递交材料到备案通过需要半个月的时间才可通过。而且在备案的过程中电商企业无从知晓企业备案的进展情况。现在条文中明确说明现场海关会将备案情况告知相关备案企业,工作的透明度有了极大的提高,如有备案材料出现异常情况,备案企业也可以针对于异常情况采取相对应措施配合现场海关完善备案材料。

3:系统授权及安装环节;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是完全遵守海关的相关条例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由于三单比对要求,对于系统的安装就给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三单信息必须由相对应的企业分别发送给海关。特别是电商销售企业在此技术领域完全没有实际经验,从文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后续企业系统安装授权等前期工作可以向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咨询相关情况,避免在系统对接环节中影响项目的整体推进。

目前在国内从事于进口跨境电商业务的保税区,河南郑州在化妆品领域占据市场领先地位;在宁波,母婴类快销品占据最大市场份额。在南中国的大门深圳,我们毗陵香港全球资源大市场,同时也是国际港口大都市;我们应该树立起自己的形象,做好自己的平台,促进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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