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公司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应对各种法律风险。由于创业企业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启迪创业沙龙邀请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企业风控部主任、北京方亚金桥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总经理佟雪梅,针对创业团队及企业中极高发案率的六大法律风险,进行案例分享及风险防控方法传授!

本文由启迪之星张漫函整理
一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独资
国企
个人独资
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简单来讲就是企业的财产如何安排的,企业内部如何协调分工,如何以外部进行经济社会的联系。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基本分为上面介绍的这六种,像独资类形式的大部分都是国企,今天就不涉及这方面讲解了。而初创企业大多选择的是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合伙,但他们本身其实并不清楚这里面的区别。
二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混淆
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
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
①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②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
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三 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分
“夫妻公司”
“父子公司”
“一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是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的投资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影子”公司
“影子公司”通常是指,公司的名义股东是甲,但无论从资金、管理各方面,甲又要听从于实际出资人乙的操纵,甲好比是乙的“影子”,因此被称为“影子公司”。
从形式上看,如果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这种“影子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影子公司”往往存在着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等隐患,甚至可以借此实施偷逃税款、诈骗等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公众财产造成潜在威胁。
对与个人来讲,当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
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
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解决方法:
建立健全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个机构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一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
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为科学。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
➤案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 后来,两个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经营不能正常进行。
➤案例2: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三人,甲、乙两名股东各占45%的股份,丙占10%的股份。最终的结果是丙实质上控制了公司的发展走向。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上面两个案例所产生的问题并不相同,但同样损害着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东僵局;案例二,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股份比例较小的股东,其收益索取权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都有严重的损害。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可能产生的问题:
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容易激化股东矛盾。
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二 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
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优点:
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
缺点:
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 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三 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
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
企业行为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股东将承担更多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运营,或小股东可能会争夺控制权,损害企业利益。
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四 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
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五 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有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不是很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六 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有的企业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
而一旦代持的股东不听话,或者大股东忘记了职工的股东身份,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
初创企业股权设计原则
事成优先
股权分配是分天下的制度设计。
只有先打下天下,分天下才有意义。
资源配置
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可以对接的各种资源,诸如团队、技术、资本、渠道等。
控制权
主要考虑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
可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实现控制权。
股权回购
主要针对创始团队。
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设定股权兑现与离职时股权的回购制度。
一 招聘录用环节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聘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明确录用条件,试用期解除合同证据不充分
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严格履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特殊条件告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核查应聘者资料的真实性
注意入职登记声明的运用
注意女职工隐瞒怀孕情况
明确员工的录用条件
加强对员工试用期的考核
员工档案的建立
二 试用期
法律风险:
随便约定或单方延长试用期,无效
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此种情况下试用期不成立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违法
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违法
试用期违法,将承担赔偿金(实际是支付“双倍工资”)
应对策略:
要依法约定试用期
全面设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最好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
谨慎对待试用期的出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三 岗位调整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岗位,把握两个原则:
合同内约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岗位
该调整应保证充分合理性
应对策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鉴于甲方项目的特殊性,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委派或调动乙方至甲方分公司、子公司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工作,乙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同意由甲方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尽量约定的模糊。
承担保密的人员,可考虑约定“乙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乙方对此无异议”。
市场交易行为确立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1.销售合同
2.采购合同
3.委托开发合同
4.合作协议
5.……
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违约风险。
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具体措施就是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了解对方主体身份的真实性,经济实力,诚信度等信息。
一 合同订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1.合同当事人的审查
2.要约
3.承诺
4.合同成立的时间
5.合同成立的地点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生效
8.无效合同
9.可撤销合同
10.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1.效力待定合同
12.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
13.合同的附件
二 合同当事人的审查
为了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交易伙伴缔结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情况,摸清对方底细。
防范合同风险于未然,减少诉争,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审查对方当事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缔约主体资格
缔约方如为自然人,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代理人代表签约的,审查代理人资格,权限大小,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验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
审查各种法律文件
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各种契证、信用证明、认证书,尽量查看原件,防止复印件造假
是否是假法人,或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是否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审查对方资信状况
对方当事人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
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
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等状况
企业工商登记查询(网络)

征信查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络)

四 如何在“熟人圈子”中规避风险
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差两大风险:
“知人知面不知心”,对人的认知错误,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
没有书面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如何在“熟人圈子”中规避风险:
非常简单的十个字:遵循商业规则,亲兄弟明算账!
一 以投资为名的诈骗活动
第一类:以投资为名,要融资企业交纳的各种考察费、立项费及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从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均要求企业支付以后才能帮忙融资。
正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费用,当他们决定投资一家公司或将一家公司纳入考察范围时,会自行支付差旅费、管理费及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费用。巧立名目收费的企业往往不是正规投资公司。
同时,在有限合伙制PE里,基金管理人就是GP(普通合伙人),所以融资企业不能存侥幸心理,觉得小恩小惠就可以让这些人将数千万元资金投给你。因为投资里面有他自己的钱,他会非常小心地把控风险,‘给钱’往往适得其反。
第二类:勾结第三方机构进行诈骗
即投资公司本身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在考察投资过程中会表示:“项目还是比较好的,但是需要包装、策划,要找指定的中介机构做商业计划书,或者必须找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某某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处理及评估。”
企业向这些中介机构“交钱”之后,中介机构会与投资公司分成,之后投资公司却可能以种种理由,使投资计划不了了之。
第三类:利用国家金融政策,以提供大额存款、银行保函等帮助企业贷款的方式,要求企业提交订金
假投资公司提供的协议上一般会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
但事实上,大额存单、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陷阱利用的就是时间差,即出资方给融资方的有效时间内,银行上级部门的核准手续根本办不下来,这样出资方就堂而皇之地吃掉融资方先期交付的保证金。
提醒
“在当前我国产权投资领域缺少相应法律监管的情况下,上述行骗手段有的能够诉诸法律,但有的打的是擦边球,企业追索困难。所以提醒有意进行融资的企业,在一开始就要有所警惕。”
对策
学会筛选投资人,可委托律师对相关投资方进行资信调查,防止上当受骗。
二 股权结构设置不当
股权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控制权稀释风险
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
经营风险
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
该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董事会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且投资方股东要求公司保证投资方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
企业在引入投资者时往往会忽略股权转让的比例结构,导致股权比例被逐步稀释,控制权落空。
对策
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进行周全的法律策划,以防止企业控制权旁落或陷入内耗。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融资时,不得不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等信息告知投资者,这就使商业秘密存在着泄露的风险。
对策
初步接洽时,只提供计划书摘要
商业计划书中不披露特别机密信息和数据
了解该投资公司是否已经或即将投资你的竞争对手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
签署保密协议
1.自有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
2.自有知识产权被侵权
3.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产生纠纷
4.不正当竞争导致的法律风险
5.员工泄密或跳槽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
应对方法
专利申请
专利能够帮助初创公司保护自己,抵抗同业公司的侵权攻击,并阻止强大的竞争对手盗取初创公司的创业成果;
专利可以在商业计划的安排下,帮助初创公司迅速增加市场份额,确保自己的市场运转自由;
专利能够促进风险投资进入,进一步引进更优质的人才,优化企业结构,帮助企业有为IPO做准备;
专利可以增加初创公司的价值,增加初创公司被收购的机会
商标、著作权、厂商名称
这三者对初创公司而言,一般都是交叉应用;
设计好的商标LOGO,尽可能与厂商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并请求商标注册;该LOGO也应当申请著作权登记,特别是一些经过特定途径设计的LOGO。
商标应当作好商标战略规划,每段时间规划申请不同的商标,并注意商标品牌宣传
初创公司要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厂商名称,并尽可能进行工商和/或商标查询,使其在工商注册和商标注册中能够通过并树立自己的品牌,以免与他人厂商名称冲突或者被创注;
一类产品尽可能注册一类商标;
把已经注册好的核心商标准备培养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加强外围商标的保护力度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是初创公司是否能够成功的创业的特别重要的一环,通过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顾问,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特别是对于接触商业规划计划书、源代码的核心人员,都要通过竞业禁止条款等来进行保护,而且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给予保护;
在侵犯了商业秘密或者做出其他竞业禁止的行为时(例如仿冒装璜设计),可同时诉其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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