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星聚计划”,汇聚更多资源,融合更多的创新服务,营造可持续发展、高效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助力新时期的创新创业,打造清华产业“星聚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华产业“星聚空间”(以下简称“星聚空间”)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的清华产业内的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
第三条
“星聚空间”是以清华产业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为认定对象。通过聚合内部雄厚的产业资源,清华产业将着力在国内推动“一地入孵,百城联动”战略,开启异地线下申请,方便创业者入驻体系内分布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孵化器,感受不同的创业氛围,享受多元的创业资源。
第四条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星聚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创新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星聚空间”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清华产业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申请认定为清华产业“星聚空间”并予以挂牌。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核心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适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在孵企业超过3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在1-2个重点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
(六)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上年度为20家以上不同企业开展上述专业服务。
(七)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20%以上比例增长。
(八)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以及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九)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通过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可以优先申请“星聚空间”。
(十一)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凡符合“星聚空间”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向创新促进中心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清华产业“星聚空间”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4) 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5)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6) 《在孵企业名录》;
(7) 《毕业企业名录》;
(8) 《就业岗位人员名单》。
(三)申报材料的报送
1. 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名使用孵化机构全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
2. 电子版材料报送顺序为:
(1) 《清华产业“星聚空间”认定申报书》。
(2) 孵化机构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第七条
创新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星聚空间”认定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经清华产业“星聚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制发“星聚空间”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