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半部分】
下午部分
11. 案例讨论: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中的刑事风险和对刑事诈骗的防范:2018-2019年那些你必须要知道的法院重点刑事案件判决
11.1金赛波的综述
下午我们开始集中讨论法院案例,这次的资料中境内境外的案件资料大约有两千页,我们也对这些案例做了一些分类,例如每个刑事案名下面有一堆案例,有的案例多有的案例少,我们总结了一下,涉及保理的刑事犯罪差不多有13个刑事罪名,这是很奇怪的事,我也奇怪怎么会有这么多个罪名。一般涉及票据的也就是两三个刑事罪名,是不是因为保理是无名合同,所以法官定罪名的时候就会觉得到底是定是贷款诈骗还是什么别的罪名好。例如如果犯罪份子骗的是银行,通常就是以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罪来定罪,如果骗的是商业保理公司呢?因为有时候保理公司给钱,通常就是定的合同诈骗罪。例如如果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一定要伪造单据例如发票,例如他们一定要在发票上动手脚,因此你就会发现涉及发票的案子的罪名非常多。为了把银行的和保理公司的人搞定,有的涉及到受贿,有的涉及到行贿,也有时候用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做一些其他的事,例如保证人做了保证之后,发现自己被骗了,要承担责任的话损失很大,他会去负隅顽抗,他的律师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辩权,所以民事部分的担保人会提出抗辩,申请人也会提出抗辩,对付银行的时候就会提出保理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大家要知道那些骗子有什么手法,哪些行业比较严重,我们先请曾律师给大家做一个他涉及到的罪名分析。
11.2曾祥威律师:保理业务当中涉及诈骗类犯罪的若干问题(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
12. 供应链金融(保理)民事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2018-2019年那些你必须要知道的法院重点民事案件判决
(15)田浩为专委: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回购责任、《承诺函》的性质、反转让与回购
田浩为:大家下午好,上次在深圳的时候我准备了三个案例,后来我就把这几个案例压缩了一下,这些在材料的第485页,我培训的时候有一个人跟我咨询,你的课件上有一个反转让的问题,现在有一些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有这个案件,但是反转让和可追索到底是什么关系?我和一些比较老的保理公司,还有这些高管请教,他们说跟我想象的差不多,实际就是一个原理的结果,不要把这个概念搞错。比如做国际贸易的大家就清楚了,在不同的语境之下,三者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可追索和反转让,这个界线很清楚,可追索,是一个原因行为,完成反转让是一个追索和结果。我为什么选择这样的案件?主要是提示大家有一个风险点,就是我们在签订保理合同的时候,应该把这些概念区分开,在区分的前提之下,重点放在反转让的条件和实现条件中,哪些条件成就的时候我们才具备反转让,不然就会出现类似于案件里面的情况。
所以这个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第485号这个案件,由于这个案件本身我没有见到一二审的判决,这是申字号再审案件,而且也不知道为什么这里出现了一个买断型保理,这是一个买断型保理的申诉性的案件,案件事实描述比较少,基于这个原因,我不便更深入地评判我们的上级法院。但是我这次拿出了三个案例,这三个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是第一个132号,所以我把问题摆出来,三个案例进行比对,请大家发现它的风险点在哪里,我把这几个案例串起来以后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反转让的问题大家应该注意哪些风险点。再有一个就是主张权利的时候,特别是在可追索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虽然可能诉讼成本高和效率低,但是仍要选择诉讼。
(16)2017最高法民申132号 案件(浦发银行与湾天公司纠纷)
下面我把485号案件介绍一下,案号是2017最高法民申13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理银行诉请债权人回购债权已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虽然执行但未实现债权时,也不应支持其另案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浦发银行与湖南湾天公司(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书和保理融资申请书,受让湾天公司对中联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中联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签字盖章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浦发银行依约向湾天公司支付融资款,已取得了湾天公司对中联公司所享有的5千万元应收账款债权。湾天公司向浦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中联公司没有在融资到期前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湾天公司对保理协议书项下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浦发银行在另案中请求湾天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案已因湾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执行,后浦发银行又向中联公司请求清偿,被一二审法院驳回。在其他的法院单诉的时候,因湾天公司没有执行能力,执行终结,终结之后,浦发银行又反过来找债务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其起诉债务人的时候,一二审法院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他的权利,他的权利只有一项,不能重复受偿,因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保理银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债权回转到湾天公司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保理协议书第九条第二项明确约定债权转回的条件是债务偿付,但是我没有看到判决书里面的叙述,究竟有没有这个条款?我没有检索到。本案中浦发银行在另案中向湾天公司行使诉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案湾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执行,故债权回转条件不成立。浦发银行和湾天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回转的合意,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通知债务人,湾天公司的承诺函实为保证函,浦发银行对湾天公司的起诉是对诉讼的行使,不涉及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湾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浦发银行至今没有收到湾天公司的回购款项,中联公司至今负责向湾天公司或者浦发银行支付应收账款。湾天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之后浦发银行的起诉行为及判决书,均不能推定浦发银行放弃了对中联公司的债权,说明浦发银行同意湾天公司对原转让债权进行回购,在湾天公司没有履行回购义务即支付回购款项前,浦发银行向中联公司要求支付应收账款是完全正当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浦发银行对中联公司是否仍然享有应收账款债权?行使权利仅仅是申诉主张权利,虽然得到了生效法院的判决,但是没有得到其主张的款项,没有把钱执行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权利还能不能做继续向债务人主张?一二审法院认为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理协议书,保理融资申请书的约定,本案为买断型保理,为什么是买断型保理?我没有看到材料。浦发银行受让湾天公司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浦发银行成为中联公司的债权人,此后,湾天公司向浦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中联公司没有在融资到期前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湾天公司对其转让给浦发银行的中联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回购的标的仍是该应收账款债权。所以,浦发银行无论是向中联公司请求债务清偿,还是向湾天公司请求回购均是基于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只能择一主张。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浦发银行对中联公司不再享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故浦发银行又在本案中要求中联公司清偿债务的诉请缺乏请求权基础。综上,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再审申请。
14,宣布会议结束
【以上为下半部分,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