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金融犯罪和风险防范讲座系列之一:
“套路贷”刑事犯罪:最新法律和法院案例及基层律师执业风险研读会(上海会议延期通知)
+时间/地点:原定2019年12月13日(星期五)一天 上海 【延期到2010年2月 具体时间待定】
+具体会议地点: 原定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楼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会议室【2020年2月具体地点待定】

+工作语言:中文
+费用和名额:本论坛属于免费的(注册费和资料费均免),但是因为场地有限,以80人为限。报满名额即截止。
+会议主办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会议内容
最近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套路贷”案件急剧增多,最高院和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出台重要法律和文件。各地高院也出台了和审理了不少“套路贷”案件。有律师同行甚至牵涉其中,酿成重大风险。为此有必要对“套路贷”法律法规案例进行研读分析,此为当务之急。
+本次研讨会为免费内部研讨会,所有参加者必须通过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以本通知列明联系人最终电子邮件参会确认为准。
+本次研讨会为免费内部研讨会,所有参加者必须通过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以本通知列明联系人最终电子邮件参会确认为准。
+会议证书/资料及PDU学分
(1)本次会议主办方将联合发给参会者会议证书。将根据会议报名者和参加者实际签到时的签到为最后参会根据。仅报名而未签到者将不能获得参会证书。证书将在会议结束时发给学员。
(2)本次会议为相关专业机构主办及协办或特别支持,因此本次会议经过相关专业机构批准之专业发展学分(PDU)由相关专业机构各自确定所获得的学分。
(3)
本次会议已经伦敦银行与金融学院(The London Institution of Banking and Financing, 简称LIBF,http://london.cn/university/london-institute-of-banking-finance/)授权和批准成为CDCS/CSDG Recertification Course(课程登记编号LIBF Number:J367672),凡该机构之跟单信用证专家(Certified Documentary Credit Specialist,简称CDCS)证书持有者、保函与备用证专家(Certificate for Specialists in Demand Guarantees,简称CSDG)证书持有者均可获得每天7个学时或专业发展(CPDs)学分。凡持有该机构及IIBLP颁发之贸易融资合规专家证书(Certificate in Trade Finance Compliance,简称CTFC)者参会,每一天可获得1个学时或专业发展(CPDs)学分。请在报名时特别注明。
(4)因为会议资料内容繁多,会议主办方除提供纸质日程外,将不提供其他纸质文件。本次会议以电子形式(U盘)提供有关会议资料。请各位参会者自带手提电脑与会,以便于阅读有关会议文件。请务必保证电脑电力充足。
商业金融犯罪和风险防范讲座系列之:
“套路贷”刑事犯罪:最新法律和法院案例及基层律师执业风险研读会
具体日程
(★注意:所有日程中注明的讨论资料的页码请见右下角资料总页码,下同。另外,所有环节的专家讨论的具体论题和内容将根据小组讨论协调人的安排而定。此处仅仅是提供给协调人建议或参考,参与小组讨论的专家以报到时确认)
(★注意:所有日程中注明的讨论资料的页码请见右下角资料总页码,下同。另外,所有环节的专家讨论的具体论题和内容将根据小组讨论协调人的安排而定。此处仅仅是提供给协调人建议或参考,参与小组讨论的专家以报到时确认)
“套路贷”刑事犯罪审判和辩护实务:最新法院案例研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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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50 |
注册 |
8:50-9:00 (10分钟) |
开场致辞 |
主办方 致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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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0:30 (90分钟) |
第一节:民间借贷最新实务和“套路贷”的法律和实务背景 |
专家组讨论:【参考资料见第15页以下。】 § 1,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情况回顾(金赛波) § 2,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其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最高法院民九纪要的相关条款)(金赛波) § 3,“套路贷”对借贷关系有效性的影响(钱列阳、欧阳奕) 专家小组讨论【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所),钱列阳(北京紫华所),欧阳奕(广东恒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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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50 (20分钟) |
茶歇 |
10:50-12:00 (70分钟) |
第二节 “套路贷”: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司法审判实务 |
专家组讨论:【参考资料见第15页以下。】 § 1,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钱列阳) § 2,浙江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钱列阳) § 3,上海高院、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钱列阳) 4,审判实务和法律依据(金赛波)【参考资料见第58页以下。】 o (1)被告: o (2)案件案由 o (3)证据 o (4)法律依据以及各地相关规定 o (5)管辖 o (6)罪与非罪的认定 o (7)量刑标准 5,律师实务辩护要点(欧阳奕)【参考资料见第75页以下。】 o (1)“套路贷”案件的法律分析及主要辩护思路 o (2)套路贷”的法理分析及辩护要点 (2018-03-02) o (3)涉嫌“套路贷”犯罪案件如何辩护 o (4)“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o (5)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o (6)扫黑除恶中如何正确认识“套路贷”犯罪 专家小组讨论【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所),钱列阳(北京紫华所),欧阳奕(广东恒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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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4:00 |
午餐 |
14:00-15:30 (90分钟) |
第三节:人民法院审理“套路贷”最新案例研读(一) |
§ 专家小组案例研读和讨论:【参考资料见第174页以下资料。】 o (1)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8月20日)(欧阳奕) 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等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朱文斌、徐晨杰、张佳锋另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单独或者结伙诈骗他人钱财,已构成诈骗罪。 o (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廖伟锦、廖伟超、杨煜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27日)(钱列阳) 被告人廖伟锦、廖伟超、程翔、吴昌波、李敏、杨煜、费菲形成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谈判”、“协商”等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廖伟锦、廖伟超、程翔、吴昌波、李敏、费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煜数额巨大。被告人廖伟锦、廖伟超、程翔、杨煜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o (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青、梁艳红、陈宁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4月1日)(欧阳奕) 上诉人陈青青、梁艳红、陈宁、韩超、张新武、叶明星、陈爱辉、原审被告人徐作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作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中上诉人陈青青、梁艳红、陈宁、韩超、张新武、叶明星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陈爱辉、徐作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 o (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陈岳明、周国武、郁杭军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国军、周国武、陈岳明、郁杭军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国军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犯罪。上诉人许洋波、林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钱列阳) o (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吴长永、吴亚亚、许瑞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27日)(欧阳奕) 被告人吴长永、许瑞斌、吴亚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套路贷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且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 o (6)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明、赵文琪、胡平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4月17日)(钱列阳) 上诉人胡平、刘明、刘冠成、赵文琪、原审被告人赵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中胡平、刘冠成、赵鹏、赵文琪均属数额巨大,刘明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且既遂金额达39.73万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o (7)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戴建铭、沈鹏、刘爱文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5月29日)(欧阳奕) 被告人戴建铭、沈鹏、刘爱文、智月刚、张克满、陆青标、殷元鹏、蒋帅帅伙同他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戴建铭、沈鹏、刘爱文、智月刚、张克满、蒋帅帅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青标、殷元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o (8)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朱龙兵、谢阳阳、谢金聚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1月17日)(钱列阳) 被告人谢金聚伙同被告人朱龙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金聚既遂金额为1.24万元,属数额较大,未遂金额为23.85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朱龙兵既遂金额为1.24万元,未遂金额为3.1万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o (9)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欧强、潘云雨、陈熙俊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4月4日)(欧阳奕) 上诉人欧强、潘云雨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纠集上诉人陈熙俊、原审被告人陈金宝,假借民间借贷,向原审被害人陈锦、郑杰、郑培荣等放款,并在被害人仅实际借得少量借款的情况下,通过要求被害人借新还旧;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抽取看点费、平台费、砍头息等费用;利用多个账户制造与实际借款不符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恶意垒高账面上借款金额,使被害人实际借得金额与账面金额严重不成比例。同时,上诉人欧强、郑某2等人还通过要求被害人签订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协议;唆使被害人办理名下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在其公司并以此相威胁;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胁迫或暴力威胁被害人偿还被恶意垒高的债务,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o (10)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献召、潘素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5月27日)(欧阳奕) 上诉人王献召、潘素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套路贷”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周小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套路贷”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专家小组讨论【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所),钱列阳(北京紫华所),欧阳奕(广东恒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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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50 |
茶歇 |
15:50-17:20 (90分钟) |
第四节:人民法院审理“套路贷”最新案例研读(二) |
专家小组案例研读和讨论:【参考资料见第306页以下。】 o (11)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光金、朱宝、谢九洲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3月21日)(金赛波) 上诉人袁光金、朱宝、谢九洲、王展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法,利用“套路贷”周某诈骗他人钱财17万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周某金指使朱宝、谢九洲、王展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周玉木经营王某1周某殴打、恐吓和滋扰等方式催债,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各上诉人以诈骗为目的,为了从被害人周玉木处取得诈骗财物,实施了殴打等寻衅滋事行为,属于牵连犯,一审依据各上诉人诈骗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处罚,原判定罪正确。 o (1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张军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9月11日)(金赛波) 被告人张军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军祥已着手实施诈骗犯罪,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410余万元,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o (1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寅岗、韩世平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12月26日)(金赛波) 俞果、朱敏、徐文正明知衡燊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其中,根据陈寅岗的指令向许某1及其亲属强行索要60万元钱款,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曹一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恶意、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o (1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明、赵文琪、胡平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4月17日)(钱列阳) 上诉人胡平、刘明、刘冠成、赵文琪、原审被告人赵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中胡平、刘冠成、赵鹏、赵文琪均属数额巨大,刘明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且既遂金额达39.73万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o (15)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张烈彬、张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4月24日)(钱列阳) 张烈彬是“套路贷”犯意的首起者,非法索债方法的提议者,并参与放贷业务的洽谈、决策、收款等。在卷的胡美菊记录的账本,尹锡林、胡美菊银行流水,借款协议等书证足以证实胡美菊在实施“套路贷”中负责签订合同、担任财务人员、领取固定工资、并收取股金利息等,胡美菊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也可证实胡美菊负责电话催收。彭坚、彭涛明知张烈彬、张源、尹锡林、胡美菊进行“套路贷”犯罪仍积极参与,两人主要负责暴力讨债,并邀约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胡美菊负责“套路贷”的放贷、记账、提示追债工作,彭坚、彭涛负责追债,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o (16)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亚辉、王俊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3月28日)(钱列阳) 刘亚辉、王俊、邵磊、张超、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刘亚辉、王俊、邵磊、张超、周伟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o (17)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李松松、李在广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1月5日)(钱列阳) 被告人李松松、李在广、巩成事、刘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多起诈骗及敲诈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应二罪并罚,系集团犯罪,且均为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诈骗犯罪中有部分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参与一起“套路贷”犯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o (18)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景伟、袁文军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6月28日)(钱列阳) 上诉人李景伟、袁文军、于永龙、姜玉辉、崔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李景伟、袁文军、于永龙诈骗既遂数额特别巨大,姜玉辉诈骗既遂数额巨大,崔雷诈骗数额较大。上诉人李景伟、袁文军、宋兆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李景伟、袁文军敲诈勒索既遂数额巨大,宋兆民敲诈勒索未遂数额巨大。上诉人李景伟、袁文军、崔雷、一审被告人张志波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1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祁彦武、戴维诈骗、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3月14日) (19) 上诉人祁彦武、戴维、徐佳乐、夏坤、马兆杰、何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贷之名,共同采用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祁彦武、戴维参与作案9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23881元;徐佳乐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73369元;夏坤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51528元;马兆杰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67160元;何庆芳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82512元,且均系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各上诉人已着手实施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阳奕) o (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虞骐诉朱嘉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年7月24日)(欧阳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刑事案件,由于各名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的分工不同,故不需要被告人全程参与实施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的行为,只要基于共同的非法占有犯意而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就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诉人陈杰、王胜、朱杰、王俊等人作为放贷公司主要经营者,上诉人韩驰峰、谭江等人作为居间介绍者,其对本案“套路贷”行为,即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做法是明知的。现已查实的证据表明,陈杰、王胜、朱杰、王俊、韩驰峰、谭江等人均参与了实施诈骗的行为。 o (2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翼、XX丰、孙斌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5月13日)(金赛波) 上诉人孙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介绍他人以更高利率借款给被害人偿还债务的方式,隐瞒实际借款人为其本身的事实真相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之目的,且数额巨大。在被害人无法偿还时,其又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恶害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债或强迫被害人同意强立债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陈翼、XX丰明知上诉人孙斌之非法占有目的,仍帮助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诉人XX丰、沈武永伙同上诉人孙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上诉人孙斌、XX丰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o (22)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孙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年5月10日)(金赛波) 上诉人孙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董某1签订借款协议过程中,诱使被害人签订1000万元的虚假赠与协议,利用该虚假的赠与协议虚增借款本金1000万元,从而与被害人形成2800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为了坐实2800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上诉人方又采取资金空转的方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从而制造虚假给付1000万元的事实,之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借助公证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欲非法占有被害人1000万元,上诉人孙伟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专家小组讨论:【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所),钱列阳(北京紫华所),欧阳奕(广东恒益所)】 o (23)各地律师因套路贷入刑案例研读和刑事风险防范(钱列阳)【参考资料见第540、544、567页。】 o (24)广东高院最新规定:有关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以及仲裁员的执业风险;(金赛波)【参考资料见第55页。】 o (25)民间借贷业务中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北京的案例(欧阳奕)【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的资料。】 o (26)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法官本身的刑事风险;(浙江一法院的案例)(金赛波)【参考资料东阳法院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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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7:30 |
会议总结 |
商业金融犯罪和风险防范讲座系列之:
“套路贷”刑事犯罪:最新法律和法院案例及基层律师执业风险研读会
报名确认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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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CDCS/CSDG/CTFC证书 编号 |
电话或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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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部门/职务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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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和报名联系方式:
请报名参加者向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各单位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赵娜 (金赛波律师的行政助理) 电话:01057068585
手机号:13581754122 电子邮箱:zhaona@jtnfa.com
金赛波律师(最后负责日程设置):电子邮箱jinsaibo@jtnfa.com
+有兴趣报名者请速扫描进群:
【注意:此次为内部研讨会,参加研讨会者必须通过研讨会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报名,各单位各自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接受报名,报满为止。进本微信群不表明一定有名额,加入本群是为展开讨论及联系方便之目的。因为会议室空间和座位有限,以80人名额为限,报满即截止。报名须经最后书面确认为准。】
金赛波个人公众号:金的文章 金赛波个人微信号:

邀请参加会议的专家介绍
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已确认】

法学博士,资深出庭诉讼律师,资深仲裁员
* 多领域商业金融法律实务及商业金融诈骗刑事犯罪风险防范课程讲员
1,法律教育训练和背景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相继获该院法律硕士学位以及该院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后曾获邀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联合导师,讲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课程及相关英文课程。曾获邀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联合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2,信用证法律和实务领域的专业研究和实务
基于在研究生阶段对信用证法律和实务的研究基础,2000年9月金律师获机会当时作为访问学者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詹姆斯·伊·罗各斯法学院跟随国际贸易法律方面著名的Boris Kozolchyk教授学习,并参加其为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研究项目。同年十月在纽约认识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法学院著名教授James Byrne等。此后曾在长达八年时间内数次受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就《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起草和修改出具正式意见并提供大量境外参考资料。多次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就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等法律实务问题作专题讲座。曾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要求就信用证或见索即付保函等贸易融资纠纷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为中国本地和国外的地方银监局、银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ICC中国、ICC奥地利、ICC印度尼西亚、各地的律师协会、进出口企业协会和外经贸协会、大量境内外银行、贸易公司、律师事务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中文或英文举办了大量有关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法律实务与法律及法院案例举办讲座。
金赛波律师在处理跨境复杂商业和金融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二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著名的信用证纠纷的法院诉讼案件。金赛波团队每年代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涉及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保兑、审单、不符点拒付纠纷案件,其中特别处理了大量涉及信用证欺诈和法院止付令案件。金赛波律师也同时代理境内外客户处理了大量涉及信用证开证保证、开证担保、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交易的纠纷案件。目前获选国际商会(ICC)贸易融资纠纷解决机构DODEX裁决中心信用证和独立保函专家,中国国际商会(ICC China)信用证专家小组的专家。
3,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实务和法律领域的专业研究和实务
金赛波律师也是银行保函纠纷处理方面的专家。2012年受最高法院民四庭的邀请,就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司法解释的起草提供了不少国内国际的中英文参考资料,并受邀于2012年3月提交了作为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暂定名)》第一个建议稿。此后2012年到2013年他连续多次受最高法院民四庭正式邀请就该司法解释的后续修订版本提供许多书面的和口头的修改意见。他也受邀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讲授独立保函的法律和原理,接受商务部、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ICC China,ICC Austria,ICC Indonesia, 中国WTO研究会、台湾金融研训院、国内多家著名大学法学院、大量境内外银行、境内外国际贸易商和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的邀请,做了许多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法律和实务的培训和讲座。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4月他受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正式邀请就《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2012年修订稿)》提供有关保证金和独立保函及其他相关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大量境内外参考资料。
金律师过去近二十年来处理或代理了大量中国国内著名的国内国际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纠纷的法院诉讼案件。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申请到了大约10个针对银行见索即付保函项下临时的和永久的法院止付令,特别是当境外受益人向中国担保银行提出滥用索赔权或欺诈性索赔情形下的法院止付令。包括:一般大宗货物贸易例如铁矿石和氧化铝长单交易、造船合同交易和对外工程承包等三大领域。这些止付令案件基本是该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的第一宗临时的永久性的止付令案件,包括北京市高院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针对银行见索即付保函的临时性的法院止付令法院案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个(也是天津市第一个)临时止付令,也是目前国内国际工程承包中见索即付履约银行保函被永久止付的法院案例(一审已经判决,还在二审上诉程序中);沈阳中院第一个(也是辽宁省第一个)针对银行见索即付保函的临时止付令、第二个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的永久性止付令的法院案例;大连中院第一个(即辽宁省第二个)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的临时止付令的法院案例;烟台中院第一宗(也是山东省第一个)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永久性止付令法院案例;湖南省郑州中院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临时止付令。其他上海法院第一个和第二个临时止付令案件、哈尔滨中院第一个(黑龙江省第一个)临时止付令案件、杭州中院第一个(即浙江省第一个)临时止付令案件、江苏省高院第一个临时止付令案件,境内当事人或司法机构均曾不同程度地咨询过金赛波律师的专家意见。利比亚内战期间发生中资企业大额保函遭到索赔案,中国商务部和最高法院有关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听取了他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同时金赛波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还涉及到见索即付银行独立保函的生效和效期和保证期间问题、索赔的不符点问题、担保函和反担保函之间的关系问题、欺诈和滥用索赔权的认定、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等独立保函的诸多前沿性问题。金赛波律师还处理了数宗著名的国内经济交易中的国内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案件,曾代表业主成功向承包商担保银行索赔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
基于前述业绩,他获得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ICC China)的推荐,成为国际商会(ICC)指定的DOCDEX专家裁决的保函专家。随后加入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见索即付保函工作组(Task Force on Demand Guarantee)的中国成员之一,参与了有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这一国际银行标准实务部分官方意见讨论和修订。目前也是中国国际商会的独立保函专家小组成员。
4,备用信用证法律和实务研究领域的开拓性工作
获美国银行国际法律和实务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简称IIBLP)授权,组织翻译小组将《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官方评论》翻译成中文并拟在中国出版。在中国组织出版中国法院审理备用信用证的审判实务和案例,举办多个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和国际惯例的讲座。IIBLP的创始人James Byrne教授邀请金担任IIBLP东亚委员会副主任,并出任该协会出版物《跟单信用证世界(Documentary Credit World)》编辑委员会委员,2017年起成为该协会起草和制订的《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修改委员会委员(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CISP)。
5,票据法和金融担保、委托理财(财富管理)和民间借贷、典当等“草根金融”实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发展
多年以来,金赛波律师一直从事担保物权法和票据法方面的银行和草根金融的专业研究。数次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各类研讨和征求意见的会议,并受邀发表修订意见和文章,编辑参考资料并出版多本研究书籍。金律师也代理多起国内著名的担保纠纷和票据纠纷案件。金赛波律师也领导研究并专门成立研究小组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草根金融”例如民间借贷和典当和以及P2P网络借贷以及委托理财方面的专业法律书籍,金律师深信中国最有活力并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乃在于对“草根金融”实务和法律的促进和规制。曾担任北京市律协银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目前仍任上海市法学会商业银行法律和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6,国际国内大宗货品贸易纠纷特别是复杂商业和金融欺诈和刑事犯罪领域案件诉讼和仲裁处理的业绩
金赛波律师处理了大量的大宗货物买卖包括船舶买卖相关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的领域和行业包括铁矿石和钢铁交易、氧化铝及氧化铝土矿交易、大豆交易、棕榈油交易等国际大宗货物买卖纠纷的在境内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和在境内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金赛波律师还在金融危机期间处理了大量有关国际船舶买卖、船东弃船、见索即付还款保函索赔,以及船厂申请破产保护或陷入财务困难时复杂的跨境船舶贸易以及保函索赔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件。金赛波还处理或代理了大量境内客户在境外仲裁机构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汉城国际仲裁院以及境外法院处理纠纷案件,也处理了大量有关境内外仲裁裁决的推翻、承认和执行事宜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案件,也办理了不少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案件。十多年来作为仲裁员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许多商业纠纷案件作出仲裁裁决。
金律师最擅长的法律实务实践领域就是跨境复杂商业和金融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解决,其中尤以长期处理跨境复杂的商业和金融欺诈和刑事犯罪包括:跨境海运提单欺诈和诈骗、跨境仓单欺诈和诈骗、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欺诈和诈骗、跨境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欺诈和诈骗、跨境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欺诈和诈骗、跨境票据和其它金融衍生品欺诈和诈骗、国内国际洗钱犯罪等复杂白领刑事犯罪等纠纷案件处理和风险防范的卓越经验及办案效果获得实务界的承认。
连续两届获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1年起曾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协助该会起草和修改《金融纠纷仲裁规则》,现为该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成为北京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2018年获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
7,有关担保法特别是动产担保法领域包括保理和福费廷领域的法律实践
金律师在很早期就开始担保法和诉讼事务的研究,并出版担保法案例研究专著。此后有出版了多本有关担保法特别是动产担保法律和实务的专门研究书籍例如有关福费廷、保理、典当等领域的法律实务书籍。2015年起加入中国代表团参与联合国贸易法发展委员会(UNCITRAL)就《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破产法示范法》两个项目的第六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VI)和第五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V)。于2018年开始在法律出版社开始出版有关的“动产担保法律和实务研究”系列著作包括已经出版的《福费廷》和将出版的《中国法院保理案件审理实务和案例》等专业研究和专业书籍。代理和处理了不少刑民交错的保理纠纷案件。2017年其接受邀请和推荐成为国际保理商协会(FCI)法律委员会(LC)的委员。2018年获聘商务部服务贸易研究院商业保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境内外举办大量有关保理法律和实务特别是风险防范包括刑事犯罪风险防范的讲座和研讨会。
8,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制订的参与者和推广宣传者,贸易融资“中国规则”在“一带一路”国家的“介绍人”之一
近十五年以来,金赛波律师持续不断地参加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组织的在巴黎以及世界各地的春季和秋季会议,同时也不间断地参加由美国国际银行法律和实务研究所(IIBLP)在美国、中国、欧洲、中东、新加坡及香港等世界其他各地举办的信用证和保函年度会议(LC Annual Survey & Guarantee Forum),吸收了世界上最新的国际惯例、法律和银行实务发展的最新知识和成果,并将这些知识和成果以出版书籍和作讲座的形式介绍给中国的银行界、贸易界和法律界,金律师是国际商会各类出版物包括UCP以、ISBP、URDG、URC以及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在中国法院法官和案例中适用的推广者。同时金赛波律师还通过撰写和发表大量英文文章和案例报道的形式,将中国法律和银行实务的最新发展与世界范围内的银行贸易界同业和法律界同业进行介绍,消除了很多误会和信息上的误解。
近年来金律师致力于走出国门,组织团队将有关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等司法解释翻译成英文及将中国法院判例做成英文介绍,并在一带一路国家例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阿联酋、格鲁吉亚、乌克兰、奥地利、挪威等国际阿和地区举办讲座和研讨会对这些“中国规则”进行介绍,取得了积极的反馈。
9. 商业银行法律实务、金融犯罪和动产担保三个系列专业书籍编著者和专业培训课程讲员
近二十年以来,金律师展开了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等贸易融资领域和国际大宗货物贸易、担保法、破产法、票据法、民间借贷法律和实务、委托理财和财富管理、针对商业银行的刑事犯罪例如商业诈骗和洗钱、律师法等领域的专业研究,出版和即将出版专著、合著及编著的书籍20多部。他的第一本英文著作也是第一本有关中国信用证法律著作《The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China》作为国际商会的权威出版物第736E号出版物在2013年出版发行。他还发表和报道了大量有关中国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及其他贸易融资、银行法律与实务特别是最新法院法律和案例的消息,是重要的中国贸易和金融法律和实务信息的整理、翻译和提供者,也是向中国提供最新国际商业和金融领域的国际惯例和银行贸易法律实务最新发展的介绍者。
10. 境内外有关中英文出版物罗列如下:
* (1)信用证法律和实务出版物:
i. 《信用证法律》金赛波、李健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4年出版;拟2013年再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1年度),金赛波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已经于2002年出版;
iii. 《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2年度),金赛波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已经于2003年出版;
iv. 《信用证理论和审判实务》,孙亦闽、金赛波等著,厦门大学出版社,已经于2003年出版;
v. 《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司法案例选编》,金赛波编,中国商务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
vi. 《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vii. 《信用证诉讼原理和判例》,吴庆宝、孙亦闽、金赛波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
viii. 《中国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海运提单案例精选》,金赛波、方双复、任涌飞、李雪春等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8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2)担保法法律和实务出版物
i. 《金融担保案例判决书精选》,宋晓明、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6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福费廷实务操作与风险管理》,查忠明、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5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i. 《典当纠纷实用案例裁判与述评》,;林晨,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3)银行法律及实务出版物
i.《票据法案例判决书精选》,金赛波、冯守尊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7年下半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中国法院民间借贷裁判文书精选》,金赛波,林晨主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13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i. 《民间借贷实用案例解析》,林晨,金赛波编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v. 《中国法院委托理财案例精选》,刘贵祥、金赛波,刘建功、张凤翔、冯守尊等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v.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例裁判实务与述评》,林晨,李成斌,金赛波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4)金融犯罪研究系列
i. 《针对商业银行刑事犯罪案例判决书精选》,金赛波、李燕兵、陈俊豪编,法律出版社,已经于2007年上半年出版;(银行法律和实务系列)
ii. 《中国法院审理洗钱罪实务和案例裁决书精选》,金赛波,付荣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5)境内外出版英文著作
i. The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China: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on Chinese 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Letters of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 736E, Paris, published in March 2013. The Japanese version Will be published at Tokyo in 2017.
ii. The PRC Law and Practice of Letters of Credit, Standby LC and Independent Guarantee: Case Analysis, Comments & Reports, to be published by an European or American publishing company in 2017-2018.
欧阳奕(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BC】

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199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粤商会员资深委员会委员、几内亚共和国工商贸发局驻亚太地区经济及商务专员,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
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汽车行业、知识产权、公司及股权并购、资产处置、民商事经济纠纷处理、诉讼与仲裁等。曾任跨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现担任三十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对象广泛分布于中国大陆以及瑞士、波兰、土耳其、马来西亚、黎巴嫩等国家,涵盖了房地产、汽车生产及贸易、服装出口、餐饮、教育等行业,诸如金利来集团及下属公司、斯巴鲁汽车华南总经销商、起亚汽车华南总经销商、正佳广场、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广东省丝纺集团、意大利萨克米集团旗下机械制造企业、摩托车出口企业至润公司、波兰摩托车销售企业ZIPP公司、瑞士化工原料企业独资企业广州渤龙化工公司、歌莉娅女性服饰、莱克斯顿男装、香港中大黄埔教育集团、半岛明珠酒家等。欧阳奕律师曾应邀参加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专栏、广东电台财经927《以案说法》专栏的制作和播出,英语流利。获奖情况:1、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5年度业务成果奖”.2、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执业20年贡献奖”。
钱列阳(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已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