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和不可抗力:最新中国法律、法院案例及部分国际规则解读和应对
(2020 年 6 月 11 日在 ICC CHINA组织有关新冠疫情和不可抗力视屏会议上讲话录音整理)
金赛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时长:75分钟
1,主持人介绍:喻敏(ICC CHINA)
我们接下来还是有请另外一名重量级嘉宾,我们的金赛波大律师为我们讲解不可抗力相关的一些案例,以及这样一些条款。金律师我们也是比较熟悉了,也是我们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的硕士,国际法学的博士,另外同时金律师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商业银行和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美国银行国际法律和实务协会IIBOP东亚委员会副主任,也是我们ICC专家,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信用证、保函和专家组成员。金律师曾参与了信用证司法解释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起草和修改,修订过程当中出具个人意见,也曾代理着境内外的客户处理了大量国内比较知名的一些跨国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并长期处理跨境复杂的商业和金融纠纷,仲裁和诉讼方面有丰富的经验。金律师也出版了大量的中英文出版物。别的不多说了,因为金律师之前也为我们做了很多的专业讲座。下面有请金律师为我们着重解读不可抗力相关的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内的一些重要法院案例,有请金律师。
2,讲座开始:金赛波
内容目录
1,主持人介绍:喻敏(ICC CHINA) 1
2,讲座开始:金赛波 1
2.1 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带来的金融商业交易困难和国际商业组织的迅速应对 3
2.2 中国法院过往受理或审理的有关疫情的案例不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 3
3, 讲座内容介绍 4
4,全国人大会议新通过的《民法典》上的不可抗力条款 5
4.1《民法典》总则上的不可抗力定义条款 5
4.2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6
5,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有关疫情的两个指导意见 6
5.1 指导意见的级别 7
5.2 指导意见(一)和不可抗力的证实和证明 7
5.3 不可抗力的证明和证书 8
5.4 当事人的协议条款或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本身就有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的约定 9
5.5 适用的国际惯例和业务规则里面的不可抗力条款 9
5.6不可抗力的通知 11
5.7合同履行艰难中的重新协商 11
5.8 政府补助资助时法院的自有裁量权 12
5.9 其他规定 12
5.10 指导意见(二) 13
5.11合同履行 13
5.12新冠疫情和金融案件审理 14
5.13新冠疫情和破产案件审理 16
6,中国法院审理的与瘟疫有关的案件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 16
6.1 中国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涉及瘟疫的案例 16
6.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30日) 16
6.1.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巨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龙天畜禽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5日) 17
6.1.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磁县巨杰养殖有限公司、石家庄环山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6日) 17
6.2中国法院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涉及瘟疫的案例 18
6.2.1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27日) 18
6.2.2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马氏养殖有限公司与阳定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28日) 20
6.2.3广西省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州市林业局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家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9月9日) 20
6.2.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东洲区哈达林场、吉林安鑫土特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17日) 21
6.2.5海南省海口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五指山市毛阳镇空联村民委员会空联村民小组与五指山红色都城民族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16日) 21
7,中国法院有关新冠疫情的最新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协广置业有限公司、焦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5月15日) 21
8.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立场和应对 23
8.1全球新冠疫情对 FCI规则及其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冲击 23
8.2 FCI官方法律文件Legal Circular 24:1(1996 年第一次颁布,2002 年最后修订)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后续文件 24
9,国际商会(ICC) 诸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官方意见和 ISP98的立场和解释 26
9.1国际商会(ICC) 诸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官方意见 26
9.2对UCP600第 35 条的可能误解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澄清 27
10,结语 27
2.1 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带来的金融商业交易困难和国际商业组织的迅速应对
各位上午好,刚才谢谢徐珺总那么详细地回顾了整个疫情期间ICC China 以及徐珺本人所做的巨量的工作,我也可以补充介绍一下另外一个国际组织就是我后面加入的这个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法律委员会,我也可以跟各位说从新冠疫情来的时候,其实我们FCI法律委员会,还有整个FCI组织,其实也是有天量的应对工作,因为我是加入ICC法律委员会不久,相对来说我担当的工作就比较少,其他资深的对这个FCI规则特别熟的人他们就做了特别多的工作,特别是一位土耳其的专家成员,还有一个英国的律师专家成员,还有一个意大利的专家成员,都是比较早的资深法律委员会成员,我是加入进去不久。看到他们来来回回的电子邮件,没完没了的写东西,我可以跟各位讲我的观感,我听了刚才徐珺总的讲话,加上我自己在FCI的感受,我就觉得的的确确这是天量的工作,而且新冠肺炎一来,国际贸易融资界,包括我们保理界的规则制定者也好,规则执行者也好,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也好,的确是面临巨大的履约困难,即使我们国内的交易,我们还没说国际的交易,就是国内疫情带来的问题,今年是新冠疫情,在此之前还有其他的疫情,比如我们待会儿会讲到的也是冠状病毒,那个是叫做“中东呼吸综合症”,其实也已经反映到法院的案子里来了。
2.2 中国法院过往受理或审理的有关疫情的案例不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
在过去中国法院受理和审理判决的关于疫情的案子也有不少,我们今天也会简单地回顾一下,比如说发生非洲猪瘟、禽流感时导致的纠纷,这些都属于跟瘟疫有关的案件和纠纷都反映到中国法院案例里面来了。我的团队把大概过去五六年以来有关不可抗力的案子收集起来,案例资料差不多有1400页,这些案例大部分跟瘟疫和疫情都是没有关系的,我专门以后会有一个专门的不可抗力的系列讲座。但是今天的讲座我们却会集中在新冠疫情上面,我们会来看,除了刚才徐珺总介绍的国际商会(ICC)所做的努力之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一些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起先在4月份时候是颁布了一个指导意见,在两三个星期之前又颁布了另一个指导意见(二)。而且我还告诉各位,新通过的《民法典》里面关于不可抗力部分也有两个条款。所以今天在我的时间,大概还有一个小时左右,也会介绍一下这个《民法典》里面的相关内容。
3, 讲座内容介绍
我会首先点评一下中国法上关于于不可抗力的法律主要是指《民法典》相关规定、包括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然后第二我会回顾一下那些法院过往的案子和我收集的最新的郑州中院关于新冠疫情的判决案例,这个跟刚才徐珺总提到的印度的案子有呼应。第三部分我补充介绍一下刚才徐珺总没讲到的FCI主要是国际保理规则上有关不可抗力的情形和应对。因为很多银行也做很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里面不可抗力的几个指引。第四个部分就是跟徐珺总的部分是大部分重合的。
因为时间的关系,肯定是点到为止,所以如果你或者你的同事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听到今天的讲座,我们也有一些线上的免费的录音录像的参考资料,第一个文字部分主要是微信公众号“金的文章”,比如说我以前写的不可抗力和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信用证纠纷保函,这是一篇老文章,是利比亚内战时候的一篇老文章,这个也都放在微信公众号上面了,你们可以去读那个文章。第二个我在部分保理商协会有关保理的论坛上面,我也做了一些讲座,这讲座因为时间只有几分钟,所以我后面又补做了一个讲座,就是新冠疫情和不可抗力和保理合同的履行,这个也放在“哔哩哔哩”上面叫“金赛波律师课堂”。“哔哩哔哩”上面还有一个是我前段时间在“教授加”的网站给一帮法律人讲的新冠疫情和不可抗力,跟今天的讲座也可以形成一个互补。还有一些文章我也转载到新浪网“金赛波的博客”上面,所以这些免费的资源你都可以通过扫描这些公众号的二维码,事后可以再去读或者推荐给你的同事去听或看或读。
4,全国人大会议新通过的《民法典》上的不可抗力条款
4.1《民法典》总则上的不可抗力定义条款
言归正传,我们来讲一下第一部分就是《民法典》上的不可抗力条款。《民法典》上的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因为《民法典》已经通过,明年生效,现在《民法典》上面主要的问题是说这个法律是已经全国人大通过了,但是是明年生效,请注意是明年才生效。《民法典》有一个《总则》,总则里面把原来的民法总则里面不可抗力条款给抄了一遍,就是今天的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你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刚才徐珺总讲到的ICC最新的《2020年的不可抗力条款》,里面都有一个“合理的(reasonable)”状语,前面都有“reasonable”这个词。但是民法总则就没有这个“合理的”状语,这个条款规定和国际商会的定义相比,就比较直截了当,“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这个规定就比较绝对。“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就留了一个活口。
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民法典》第180条第二款也写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理的”字样都是没有的,ICC的那个定义前面加上那个定语叫“合理的”,都是没有的。
4.2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们来看这个是很有意思的,到了《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的第三编就是“合同编”里面,第一分编是通则,后面有一个第四章,里面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的问题,又涉及到不可抗力,这个就是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你看它的定语就多起来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这个就跟刚才民法总则里面的生硬规定不一样了,这个就有很多前提条件,前提条件讲完了以后才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个条款跟刚才那个《民法典》的总则的条款上来就说“不承担责任”是不一样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面又留了更活的活口,你就可以看到“合同编”里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跟刚才民法总则里面生硬的规定就完全不一样,合同编里面合同履行相对来说条件立场要求是要灵活处理,加了很多前提条件,还讲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变更或解除,没有说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就应该要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所以第四章里面讲到合同的履行时就专门加了一个第533条。这个是原先老的《合同法》中来的规定。现在关于不可抗力问题,中国法基本上就这两条,一个是民法总则第180条,一个是《民法典》第一分编通则里面第四章“合同履行”加了这个第533条。
5,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有关疫情的两个指导意见
因为新冠疫情来了之后,当时《民法典》还没有通过,因为《民法典》是5月份才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就分别出了两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和(二),大家看这个是2000年4月20号的,我们通常是把它叫做(一),这是最高院“(发)2020(12)号”,我们通常把它叫做(一),因为我们待会儿还会讲到最高人民法院后面又发了一个(二),这个是2020年5月15号发的,是《民法典》还没有通过,因为《民法典》是5月底才通过的。5月15号最高人民法院就发了(二)。
5.1 指导意见的级别
请注意这个是“指导意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件有好多个层级的,最高的级别就是“司法解释”,像信用证的司法解释叫做《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司法解释。最高院还有各种各样的级别的文件,“指导意见”的级别相对来说比“司法解释”要低一级的那个文件,因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授权才有权制定“司法解释”,这个是全国人大授予的权力,但是如果写“指导意见”,当然在法院内部是要尊重“指导意见”的,但“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请注意这个是“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
5.2 指导意见(一)和不可抗力的证实和证明
我们来看4月20号的指导意见(一),就讲了针对新冠疫情,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我们可以看到第二条里面就讲到,“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80条”。根据老的《合同法》这个是当时的条款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来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实这个指导意见(一)啥也没细说,就说是要适用第180条,也就是当时老的《合同法》当时的第117条和到第118条的规定。
5.3 不可抗力的证明和证书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当时的《合同法》要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当事人提出这样抗辩的人要向对方举证证明的,所以徐珺总刚才提到了ICC China,其实是ICC China 给ICC China的会员,还有各地做商务金融贸易的人,出具了是几十亿上百亿的中国发生不可抗力的证书,这个证书在当时的法律上即中国法上是有作用的,就在当时我刚才讲到的老的《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如果当事人你主张你自己说我这边比如中国的卖方或者卖方,例如卖方当然交不了货,买方通常就是付不了款,说我这儿发生不可抗力,主张这个不可抗力的这一方当事人式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并且通知给对方的。
那么这个证明由谁来出呢?因为当事人他自己不能他自己去说我这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以有时候他们就会要求到当地的商会要求出具这个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事实的证明,这个证明一出,其实是在中国法上是有作用的,这个就是刚才徐珺总在讲课里面讲到的,为什么要出这个证明,对这个大部分企业的积极性是有的,因为卖方交不了货就想免责,买方因为一时三刻收不到货或者付不出钱,也想要免责,或者至少把我的付款责任或者交付责任往后推延一段时间才好。因此当事人是需要一个证明的,这个证明在中国法上也是有作用的,但是那样一来负面的作用就是徐珺总刚才讲到的,国际交易中,中方作为买方要免责,外国卖方他就会说可能就不能按时收到货款,反过来作为外国买方付不了款,中国的卖方他货都给你了,他收不到货款,当然就比较紧张。
所以早先中国是疫情比较严重的国家,相对比起来是外方会比较重视,外方他会比较紧张。后面现在是情势反转,中国现在没事了,反而现在中国这边就会觉得外方疫情那么严重,像意大利、西班牙疫情这么严重的,要跟中国做生意,中方跟你交易的人就会说货给你了我却拿不到钱,该拿货的拿不到货,就会面临对方主张不可抗力的问题。因为我是中国律师,所以我不能讲外国的不可抗力怎么样。
5.4 当事人的协议条款或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本身就有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一)里面又重新讲了,“要依法审理合同案件”,在合同案件里面不可抗力的问题怎么处理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一)里面我总结下来,(三)里面的(1)、(2)、(3),还有后面的第(4)、(5)、(6)、(7)、(8)、(9)、(10),一共是10条,里边第4是核心,总结起来就是要遵守 “个案原则case-by-case”原则,每个案件都要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要来灵活处理,第三条里面叫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讲到“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不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首先不可抗力条件是可以约定的,例如什么构成不可抗力,这个范围和内容是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的,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说什么是属于不可抗力,什么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当事人就可以约定:瘟疫就不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是可以约定的,至于后面政府认定这是或不是不可抗力,当然是另说,但当事人是自己可以约定什么是不可抗力的范围,什么是不可抗力的事件。
5.5 适用的国际惯例和业务规则里面的不可抗力条款
前面讲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还要考虑如果是跨境交易,还要看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到底是像我们信用证和保函那样,如果是适用UCP、URDG开立信用证或者保函的话,因为UCP整套规则里面里面本身就有不可抗力条款作出了约定的,URDG规则里面本身也有不可抗力条款作出了约定的,信用证的 UCP规则里面就有不可抗力条款,我待会儿讲到FCI规则里面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实际在 ISP98里面也是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如果信用证根据UCP600开立的,那就适用UCP600里面大家都同意约定适用的UCP600条款。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就要根据新加坡法来认定不可抗力条件。例如中国跟印度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合同约定要适用印度法、或者适用中国法,或者适用新加坡法,这个是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所以法院说“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是完全赞同的,比如说新冠疫情当初我们中国湖北、武汉受影响比较大,一开始比如说对浙江的影响比较大,浙江里面的乐清、台州、宁波又受影响比较大,对杭州的影响就没那么大。再后来西藏本身就没有几个案例,内蒙、西藏、甘肃一共每省也就几例或十来例甚至没有,当然疫情对不同地区的影响就不一样。不同行业,比如说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餐饮、酒店、航空公司、服务业的影响就比较大,可能对有的行业影响就比较小,例如很多机器生产的公司可能影响比较少,因为主要靠机器,不需要靠人力。还有不同案件里面的不同的当事人面临的新冠疫情影响也可能不一样。
所以指导意见说要准确把握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因为别的原因经营困难,履行不了合同,跟新冠疫情一点关系没有的,比如说春节本身就要放假的,新冠疫情可能对你影响也不是很大,什么都说是新冠疫情影响的,其实也是有问题的。所以指导意见(一)里面就讲到,“要根据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要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然后“当事人对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也有规则可适用,例如新冠疫情来了,因为你当事人也懒得去积极应对,这个扩大部分的损失要由当事人本身自己来承担的,因为扩大的损失部分要自己承担,新冠疫情能影响的,我这部分可以给你免掉一部分,但是你自己应该主动去减少损失,这个部分扩大的损失实际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该对方帮你承担责任。
5.6不可抗力的通知
这里面反复讲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这里面举证责任还是很重要的。我这边发生新冠疫情了,比如说湖北发生了,这是卖方,我本来要交货给甘肃或者西藏的买方的,湖北卖方的人说这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一),还要及时通知西藏和甘肃那边的人说我这边已经发生了新冠疫情,导致我现在不可能履行合同,所以这边的卖方当事人还要主张我已经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在老的《合同法》里面有及时通知的要求,新的《民法典》里面没有了,但是在过往的法院案例中,没有及时通知的,不能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所以《合同法》里面,大的原则就是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就应当履行,你要不履行要给对方好的理由,这里面不可抗力的问题就是要给对方通知。所以我们刚才讲到的贸促会给会员出的大量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在中国法上,在老的《合同法》下也都是有作用的。
现在再来看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第533条就没有这个通知要求了,他没有说我要给他一个证明,提交证据证明,或者给对方一个通知。所以新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跟老的《合同法》在不可抗力条款上面是做了一些改变的。
5.7合同履行艰难中的重新协商
指导意见(一)中,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还有第二个方案就可以重新协商。如果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调解,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这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说履行困难我就要解除合同,这个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且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这边可以说一个调解继续履行,第二个部分合同变更后继续履行的,到底应该怎么来变更,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已经变更了以后还要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就不能支持这个请求。最后一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最后一句话其实是核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以这里面一定是有一个政府行为,这个防控措施如果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强力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比如说我们浙江,这个是“战时命令”,那就没办法了,我们待会儿会讲到,如果是被联合国认定是全球重大疫情,也会影响到法院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5.8 政府补助资助时法院的自有裁量权
第三点,说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政府还给你补助资助,比如说发生非洲猪瘟的时候,当地政府命令说所有的猪有瘟疫的没瘟疫的,养猪场500头猪全部都要扑杀,或就地销毁或者异地销毁,政府可能给你两千万的补助。如果你已经拿到了政府的补贴、税费减免或者资助、或者补贴补助的,最高人民法院说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所以我看这三个是指导意见(一)核心问题。
5.9 其他规定
后面几个条款都是有关程序的问题,比如第6、7是关于诉讼时效终止的问题,因为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指导意见中导致说诉讼时效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时效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要求顺延诉讼期间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这个是在程序上面人民法院可以有一些灵活性处理。第10条他们意思就说各地法院不能你干你的,我干我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我们在全国将来在案件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时,要全国一盘棋,要全国统一。所以要加强全国各地法院审判监督委员会、审委会和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包括最高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加强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这个是指导意见(一)。
5.10 指导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大概觉得这个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太含糊了,所以又在今年5月5号颁布了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二)根据中央关于“六稳”、“六保”的任务,然后又做了一些部署。
5.11合同履行
第一条是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还是讲合同案件,“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说新冠疫情来了就请求解除合同,也不一定,都是可以的。所以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要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他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这个人民法院支持。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点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明显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这个主要是买方,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导致价格大跌是有可能的,有的东西就不买了,春节本来大家都吃年夜饭的,疫情一来,大家年夜饭都取消了,饭店订的鱼、虾、肉,预订了的货物可能没办法买了,买了也没地方放,可能就说原先的合同就不履行了,或者你价格降一点,法院说这个可以考虑,灵活处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格。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一个是卖方交不了货,一个是买方付不了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这个就是过30天,或20天,或疫情结束以后再付款。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给你调过了,继续还要叫人家承担责任,这个肯定是不行的。
第三,出卖人与买受人订了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政府依法调运或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东西都被政府作为防疫物资强制调用了,还要人家承担违约责任,就没法说了。
第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这个是商品房的),承租房屋,展览会议、庙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这个后面就是房屋租金的问题。第七是国际工程承包的问题。第八是线下培训合同的问题,第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游戏,这个是第九的问题。
5.12新冠疫情和金融案件审理
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二)是专门列了一节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第十条,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特别中小微企业,涉及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行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移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的标准合约一般都会有一个借款人或债务人一旦还不了钱则所有借款提前到期,或者银行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对方追讨欠款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这里明确说,如果是这样,人民法院直接就对银行的要求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按照国家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病毒治疗或者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这个我看影响比较大,因为就连按揭都可以调整,信用卡还贷都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法院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太大了。
第十一,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消除后再行处理。因为被执行人它的抵押的物资是拿来生产防疫物资的,要想把物资给拍卖变卖了,会影响到疫情,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那不行。
证券市场波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一些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的时候也需要考虑疫情的影响,这个是后边对于餐饮企业这些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影响的纠纷怎么处理,最高院这次指导意见(二)都有规定。第十五涉及医疗纠纷,第十六涉及医疗服务、保险机构。
5.13新冠疫情和破产案件审理
第三部分关于新冠疫情对破产案件审理的部分实际对金融企业也有影响,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展开了。因为这个PPT最后是要发给各位的,所以到时候把这个资料放在各个群里面,大家自己去看,因为太大了,放在某一个中转站在转给各位学员。
6,中国法院审理的与瘟疫有关的案件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
6.1 中国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涉及瘟疫的案例
6.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30日)
第二部分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有关疫情的,我们待会儿还会讲到最近的2020年最新的河南郑州中院的案例,也是一个有关新冠疫情的最新的法院案例。
先讲 2019 年河南郑州中院这个案子。这是有关非洲猪瘟的案子。法院判决说被告主张的2018年8月6号传入河南的非洲猪瘟疫情及其对永城产生不可预测的根本影响,这个是构成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当事人主张其无须承担合同履行责任。这个辩解,当事人主张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违约我无须承担责任,但是法院判决说当事人的主张不可抗力,这个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请注意,在这个案件中“非洲猪瘟”没有被法院采纳为构成不可抗力抗辩,请注意这个案例是非洲猪瘟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一方本身是主张非洲猪瘟构成不可抗力,但法院说这个是当事人自己这样认为,实际是没有事实依据,最后予以驳回了。你们看这个实际是一个融资租赁的案子,原告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请注意,因为租赁的当事人对方是个养猪户,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了物品,最后因为猪瘟导致租金付不出来,承租人就说因为非洲猪瘟导致我的猪都被扑杀了,当初的租赁物就用不上了,主张这是不可抗力,我没办法履行这合同。但法院说这个不可抗力抗力不予支持。
6.1.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巨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龙天畜禽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5日)
四川乐山中级法院这个案件,法院也认为是不可抗力这个抗辩不成立。这个里面也涉及到非洲猪瘟,法院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政府解除疫情封锁后仍有不可抗力情况存在。法院说当事人主张的养猪场附近别的地方还有非洲猪瘟,法院说你这个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这个是我们看到的两个关于非洲猪瘟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案例,法院都不予支持的两个案子。但是我们后面看到大量的案件是有关瘟疫的案件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法院予以支持的。
6.1.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磁县巨杰养殖有限公司、石家庄环山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6日)
这个是另外一个是石家庄中院2019 年的案例,这个案件是因瘟疫原因因政府要求扑杀生猪导致饲料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巨杰养殖公司主张猪瘟属不可抗力,同时王巨杰曾多次联系区域经理拉回饲料减少损失均未回应,故应免除金钱债务。法院认为,巨杰养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联系退货具体时间,且王巨杰主张在政府扑杀前及扑杀后要求退货,该饲料在猪瘟爆发期间是否被污染不能确定,故不适合解除饲料供货合同。2019年4月12日王巨杰为环山饲料公司确认欠款数为174,227元并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巨杰养殖公司饲养的生猪被政府捕杀后已支付其补偿款43万元,故该债务已实际发生,不因巨杰养殖公司主张的事由而免除。 这个案件是法院认定是属于不可抗力,但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当事人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6.2中国法院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涉及瘟疫的案例
6.2.1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27日)
我们看到这个宁夏中院的判决,大连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我们看到这个案件里面,银川中院说这个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成立的。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件涉及到大连南北航空有限公司跟那个旅行社签订了一个协议,因为国内旅行团到韩国去旅行,旅行的时候旅行社要买机票,旅行社跟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什么时间要包多少机票,他们有一个协议的,但是因为韩国发生了“中东呼吸综合症”,所以我们收集了早些案子里面,只有这一个案件是跟冠状病毒有关系的,因为中东呼吸综合症的疫情也是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但这个病毒是通过骆驼传播的,在中东发病比较厉害,有一段时间打这个官司之前,正好传染到韩国,韩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爆发,所以法院在判决里说,协议签订后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为中间有一段时间这个协议是已经履行了一部分的,正是因韩国爆发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因为这个疫情的蔓延引发中国国内赴韩旅游人群的恐慌,进而影响到宁夏国旅飞机客座销售,且三方在协议中也对这个不可抗力涉及的有关“客观条件”等约定在不可抗力的范畴内,所以你看当事人这个协议里面本身就有不可抗力的条款,这个不可抗力条款里面用了一个什么词呢?就叫“客观条件等”,当事人也主张,法院最后也同意了,韩国中东呼吸综合症就属于不可抗力条款里面的“客观条件等”的范围,故韩国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构成三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
而且法院在判决里面特别提到了2015年12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结束,法院判决在时间上倒推的意思就是说在结束之前那段时间里面肯定是疫情发生了,所以世界卫生组织是否宣布为疫情,最后的确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考量。在合同履行期间宁夏国旅和宁夏中旅考虑到涉案疫情影响,于2017年7月28号,就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已经及时告知对方,按照当时的《合同法》是要及时通知对方的,2015年7月28号宁夏国旅和宁夏中旅以函件形式,在疫情期间就以函件形式向大连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确提出三方签订的协议已经解除,大连航旅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所以法院原审认定三方签定协议已经解除,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协议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率,依据三方协议,宁夏国旅有权要求大连航旅支付其实际销售有关的政府补贴。
这个争议里面还有一层其实就是涉及受疫情影响这一方主张说,当时已经履行那个部分要把那个机票补贴支付给我。第二部分是主张自己已经支付给大连航旅的保证金偿还,因为履约的时候旅行社是交了履约保证金给航空公司的,因此旅行社要求把保证金退回,这两个请求宁夏中院最后都是支持了的,这里面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是什么呢?这是我们目前为止唯一看到了在过去在中国法院也就是2019年去年刚判的是发生在2015年的时候,他打官司判决的时候是到了2019年,但疫情发生的时候是2015年,我们就可以看到去年宁夏中院刚判的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中国法上的不可抗力这个抗辩因素,这是明确的一个案例。这个是我们收集到的有关冠状病毒的唯一的案例。注意这个是一个再审判决,是一个生效判决。
6.2.2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马氏养殖有限公司与阳定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28日)
我们之后又看到有不少涉及非洲猪瘟的案件。非洲猪瘟的案件主要是把疫区的猪给扑杀了以后,比如福建莆田的这个案子中显示当事人因为这个瘟疫,他就没办法履行他原来签订合同购买的给猪吃的东西,他的确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后认定说这个是不可抗力,因为这里面最关键的是政府宣布,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所以说养猪场的杨定修、熊进珠二位确实无法继续养殖生猪,导致杨定修、熊进珠和别人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为是政府强制要求他们把所有的猪都扑杀了,他签订的猪的食品的合同当然就没法履行了。莆田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定所以这个构成不可抗力。
6.2.3广西省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州市林业局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家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9月9日)
我们又看到广西贺州的2019年的案子,莆田那个案子也是2019年的,这个广西贺州中院的案件,涉及果树里面的疫病就是柑橘黄龙病,当事人主张这个也是不可抗力,因为在这个案件里面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富川城北镇政府、富川县水果办共同出具证明,证明说这个就是疫情,政府命令必须把当地所有的这类果树全部砍掉,法院说这个就是不可抗力。所以这个案件中,是政府下文件让他们把果树砍了,例如之前的莆田中院的阿宁城,政府是否有命令或文件,其实都是影响法院认定这是不是不可抗力的关键因素。
6.2.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东洲区哈达林场、吉林安鑫土特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17日)
这个案件涉及的是树木病虫害,这个是辽宁抚顺中院的二审判决书,这个当事人是种的松树,是产松籽的松树,但是因为这个种植的红松林得了病,所以没办法继续履行这个树林的承包合同,法院也认定这个是不可抗力。
6.2.5海南省海口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五指山市毛阳镇空联村民委员会空联村民小组与五指山红色都城民族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16日)
海南法院的这个案例涉及是禽流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个案件说因为遭遇天鹅疫病,这个是禽流感的一种,因这个疫病导致大规模禽类死亡,导致本案承包合同下的养殖地确实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整养护,导致原来水库承包荒地的那个合同承包人没办法履行了,这个法院最后也是认为这是不可抗力。
7,中国法院有关新冠疫情的最新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协广置业有限公司、焦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5月15日)
我们来讲一下最新的一个案子,这是一个中国法院判决涉及在中国发生新冠病毒疫情导致政府出台管控措施和发布管控文件,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的案例。这个案件好玩的地方在哪儿呢?这个涉及的是一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前双方就有纠纷和争论。大概是竣工验收时间没有赶上原来合同约定的时间,所以当时一开始一审诉讼程序中,承包商主张说他自己的履约遇有不可抗力,但是他当时提出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什么呢?他说是因为政府有命令,政府因扬尘管理的原因出现履约时间上的顺延。例如于2017年项目开工至2020年3月19号,因当地政府扬尘管控和大气污染治理封土令等政策性措施,导致停工延误共计662天,承包商在诉讼中最早的抗辩是这几个抗辩理由。
然后到了一审法院程序,一审法院显然没有支持承包商的意见,法院说你跟承包商有签订合同,这个合同必须严格履行,你讲的这些抗辩都没道理,不予支持。但是上诉人也就是承包商在一审法院输了诉讼案件以后,在上诉程序中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个新的证据三,就是到2000年3月份承包商和业主才有他们双方之间的竣工结算,但是上诉人提供了一个2020年1月25号的一个证据说,河南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通知,就是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一号,以及2020年3月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冠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的通告,以及上诉人即承包商向业主发出的疫情不可抗力告知函,以及邮寄该告知函的EMS回单记录,以证明新冠疫情对承包商额履约是有影响的,承包商主张自己至少从2020年1月25号到3月19号之间的全面停工,这段时间长达55天,导致他直到2020年3月15号才交付涉案房屋,承包商主张其受新冠疫情影响也有55天之久,这55天作为不可抗力在损失补偿方面请求法院给予调整。
这里承包商是已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向业主寄送了邮寄了书面疫情不可抗力告知函,他已经告诉你业主了,所以这个不可抗力应该提出来通知给对方。被上诉人也就是业主当然是不同意这个意见,业主说,你这个一审时主张的不可抗力利于主要是由于扬尘管控等政府命令,新冠疫情是二审诉讼时才提出的抗辩理由。应该不予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说,上诉人在上诉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三,跟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然后二审判决书说另查明:案涉房屋于2020年3月18号竣工验收合格,3月20号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3月27发出交房通知,焦南公司也就是业主认可3月28号收到交房通知,法院就说2020年这个事实是河南发生了因为新冠疫情的一级防控响应,到了2月1号新冠疫情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第4号通告,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号24时。到了2020年2月6号又发布第十号通告,对复工复产时间作出安排,其中建设工程在2月25号,重点民生工程要在哪天。3月6号一般民生工程,3月16号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所以受疫情影响的确是明显的,这是第一。
而且法院也说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以后,他说这个承包商也在积极努力,政府让你停工停产当然必须停工停产,所以法院说关于新冠疫情是否减少协广公司就是承包商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问题,法院说新冠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执行政府文件停工是当事人的义务,协广公司为了响应政府停工停产号召,在复工之前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在复工之前无法完成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协广公司复工后又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于2020年3月18号组织五大主体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在3月20号取得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考虑到合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停工,本院酌情减少协广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所以那个房屋违约金给他减下来这么多,至少把这50几天减掉,211天减掉45天。所以这个判决是2020年5月15号刚判下来的、热乎乎的案件,我昨天晚上就把这个放到PPT里头,这个案例是没有放在昨天我发给远子的PPT里边的。
8.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立场和应对
8.1全球新冠疫情对 FCI规则及其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冲击
最后还有大概花五分钟时间我来介绍一下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最新立场和应对。我告诉各位FCI也是新冠病毒来了以后做了大量的工作,跟徐珺总刚才讲的一样,大的应对原则也是一样。但是我仔细查了一下FCI的所有规则,我们发现FCI的规则和ICC的规则相比,FCI的规则中缺少的正是不可抗力条款。为什么呢?因为FCI我们查遍了它的规则里面,居然就没有不可抗力条款,UCP、URDG、URC那些个国际商会的规则之中,无一例外都是有不可抗力条款,但是FCI的规则,大的规则我们查遍了,FCI在它正规的规则里面居然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最新的关于反向保理的和伊斯兰金融的不中协议文本都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所以我们法律委员会开了一整天的网络会议,大概花了超过半天的时间都是来讨论不可抗力及其应对的事。
我告诉你我们也是跟ICC一样的,ICC现在相信一样面临着这个问题,不可抗力来了,ICC怎么来改规则,你那规则怎么来表决,当初ICC那个行事规则里面,银行委员会的那个表决规则里面,是怎么来表决的,视频会议投票是否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实FCI一样都有这问题。
而且FCI跟ICC还有个不一样的地方,在于ICC所有的规则里面并没有规定由ICC本身根据其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自己来仲裁,而FCI你只要加入FCI的会员,根据你签署的那个会员协议,如果是根据General Rules这个规则来行事,一旦发生纠纷,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规则section5、6,第7条,有个纠纷解决(disputes)那一节那个规定,案件是交给FCI进行内部仲裁的,你不能到外面法院或仲裁机构去诉讼,也不能到ICC去,除非当事人签协议的时候,你加入会员的时候除非把争议解决(disputes)这一节给删掉,或者不接受。当然这是不可能,因为你要成为FCI必须接受这个条款。假设有的会员比如说在罗马尼亚,他们本国也有保理协会,罗马尼亚的保理协会的会员加入罗马尼亚协会的时候,他约定适用的就是罗马尼亚的法律,而且由罗马尼亚的法院管辖,那些当事人当然不一定就是FCI的会员,他当然就不一定由FCI来对纠纷进行仲裁。
8.2 FCI官方法律文件Legal Circular 24:1(1996 年第一次颁布,2002 年最后修订)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后续文件
我们查遍了FCI的官方文件,我们就发现在1996年有一个legal circular 24:1,最早颁布在1996年10 月,最晚修订(Last Revised),2002年 6 月,这个里面就讲到“国别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Country Risk ,Forcc Majcure and Natural Disaster)。我们把这个legal circular从头到尾看了一遍,我们就发现这个后面讲的状况,那些个场景,case1、2、3、4、5 等,讲了这么多的,但是还是没有解决问题,特别是还是没有特别讲清楚不可抗力的问题。
所以我们发现这个其实是FCI规则一个急需要澄清的点,特别是将来FCI在新冠疫情面前到底怎么办?秘书长Peter就在中国最早发生新冠疫情的阶段就发了一个通告(Circular)给全球的会员,特别提出来对亚洲特别是中国这边表示支持,秘书长又在稍后的3月16号又发了一个通告,后面就是徐珺刚才讲到的雪花般问询和咨询发到FCI总部,包括发到我们法律委员会,FCI决定必须要给他一个答复。我们也跟ICC规则一样的,如果要有案子去打官司或者去仲裁,这是大原则,就是讲根据当事人所约定的适用的准据法和管辖权根据个案原则去处理,另外鼓励当事人之间根据诚信善意和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去灵活解决问题,要本着协商、善意解决问题的原则来处理。FCI在这个里面我们就没有办法一下子给出来一个特别清晰的那个事件是或不是不可抗力,所以在其中一个Circular 里面的这里面涉及问题和答复(Q and A)里面,FCI也是给了大量的像ICC一样的场景和问题,到底什么样的场景是什么样的一个答复,我们法律委员会也参与起草这些个文件,当然主要担当不是我,因为我对整个运行的规则也不是特别熟悉,我也在熟悉FCI各类规则,还有系统里各类细小的问题的运作。
ICC China其实在过往的几个月内,给会员出了很多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这个是央视的新闻报道,说ICC China贸促会已经出了将近7000件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涉及的合同金额有6900亿人民币之多,所以ICC China贸促会还是起了很好的作用。
9,国际商会(ICC) 诸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官方意见和 ISP98的立场和解释
9.1国际商会(ICC) 诸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官方意见
我原定的第四部分因为讲的是跟徐珺总的部分重复,我同意徐珺总的意见,这些资料全部都是我们引述的ICC的2003年的不可抗力标准条款版本和2020年最新不可抗力标准条款的版本,作为参考资料也发给大家。关于UCP600你可以去看我引述的关于不可抗力条款起草的时候,也有起草小组的评论,这个ICC China有中文翻译的书。实际 UCP500也有不可抗力规则,另外URDG458、URDG758都有不可抗力规则。
还有法国的Affaki博士关于URDGH758中有关不可抗力规定的解释都有引述在PPT里面,还有若干ICC的官方意见也有涉及到不可抗力的,也有刚才徐珺总刚讲到的当初的冰岛火山喷发事件,依照ICC的意见,也很有意思的,那个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银行没有“关门营业”。也有特别讲到ISP98里面关于“最晚营业日”的规定,因为任何原因关门导致的受益人无法交单的时候,备用证规则下面的,这个规则可能要比UCP好,因为UCP条款中广受人诟病的地方就UCP说如果在最晚交单期,或者交期内受益人的交单或单据不交来,开证行以及保兑行的责任就一风吹了,这个ISP98 规定相对来说对受益人就比较公平,UCP那个对受益人就比较不公平,所以很多人都不喜欢UCP、URDG中的不可抗力的条款,但是因为URDG、UCP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制定的,所以也不可能对你受益人有利。这个是徐珺总刚才讲到的部分,我们就不再说了。
9.2对UCP600第 35 条的可能误解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澄清
UCP600第35条是显示当初起草条款的时候起草小组误听某些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的建议,在该条当初的第一款后面加了一句话,现在新冠疫情来了,所以实际上现在看来是加错了。所以要在这里赶紧打一个“补丁”。银行委员会为什么要出这个文件呢?是因为Affaki博士当年领导的一家银行的一个信用证案件,在伦敦法院打官司的时候,那个法官说:ICC对其规则不清晰的地方,最好要出解释文件。所以这是为了吸取当年的案件的教训,Affaki博士所在的法律委员会提醒银行委员会,要尽早出一个解释说明,免得到时候英国法院适用UCP第35条的时候又理解错误。所以就特意提议写了这么一个文件。
我记得当年那个伦敦法院的案子就是判的什么是信用证下“正本单据”的那个案子,我记得是中国银行也有两个涉及相同问题的案件也在伦敦法院诉讼的,因为关于UCP下面什么叫做“正本单据”的问题,法官说ICC需要出文件。最后ICC果然是出了一个文件的,所以这次是Affaki博士是吸取了以前的教训,特意建议由ICC银行委员会里面起草了这么一个建议性的文件。其实是当时的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Gary当年误听了有的人错误意见,在第35条下面加了一句错误的话,这个错误的话到今天就可能在未来的案件中会导致那个法官误解,因为它是自相矛盾的,你看我对这个建议文本旁边的批注就知道了,这个矛盾其实是很致命的,我的批注都写在后边了,尤其是批注5,我是对第35条当初提了一个详细的修订意见,这个资料也放在旁边给大家参考。
10,结语
所以今天早上我差不多正好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把我的讲座讲完了。所以这个讲座的最后我是要放这一页《免责声明》的,我今天讲的是一个学术观点,不是我的律师意见,跟我事务所也没有关系,跟我所在的机构包括FCI都没有任何关系,跟ICC China也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我个人的学术意见。如果你要跟本人联系,本人有微信公众号,有微信号,你可以加,你也可以刚才讲到加哔哩哔哩网站,优酷网站,你可以扫描这些二维码去看这些免费的网站上的资源。如果你的同事对这个题目感兴趣,经过ICC China的同意,我可能也要把我讲座的部分,有关的录像资料,我们可能放在我那个哔哩哔哩网站,或者是放在优酷资源,哔哩哔哩比较容易掌控,比较受欢迎,叫“金赛波律师课堂”,优酷网站是“金赛波个人频道”,微信公众号就是“金的文章”,上面也有一些不可抗力的文章文件,还有将来要开的研讨会的一些通知,也希望跟ICC China合作我们将来希望组织更多的活动。谢谢各位的聆听,也谢谢ICC China的组织,谢谢喻敏部长主持,也谢谢徐珺总在前面的铺垫,也谢谢李远子详细的日程安排,也谢谢杜先生技术的协调。我的部分就讲到这里。谢谢。
【结束】
--------
---------------------------------------------------------------
免责和版权申明(Disclaimer & Copyright)
请在依赖本文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的进一步意见。本文作者不对任何人因依据或依赖本文内容而采取之行动或不行动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未经作者事先书面授权,本简报之任何部分不得被使用、复制、保存于任何检索系统中,或通过任何形式或任何电子、机械、影印等手段复制。
Further advice should be taken before relying onthe contents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will NOT responsible for any lossoccasioned to any person acting orrefraining from acting as a result of material contained in this article. No part of this newsletter maybe used,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by any means, electron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or otherwise without theprior permission of the author.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