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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保理的理性发展与行业监管

【浅谈】商业保理的理性发展与行业监管 贸易金融联盟
20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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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批准在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之后又开放了广州、深圳港澳服务提供者开展外资商业保理试点,除此之外,目前国内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区域还有: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州工业园区、北京石景山区、上海自贸区、上海黄浦区、上海青浦区、上海嘉定区、上海徐汇区、福建的厦门与泉州,同时又有更多的地区在申请商业保理试点。未正式批准但已有商业保理公司的地区包括:辽宁、河南、温州、杭州、宁波、珠海、成都等地。

  

  中茂保理法律研究中心近期对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公司总数量在500家左右,其中国企、上市、外资背景的商业保理公司占比20%不到,大概80%的商业保理公司属于民营企业背景。

  

  值得一提的是,从地区发展来看,目前国内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最多的是深圳,整体数量在200家左右,其中90%是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深圳为何能够快速发展出如此之多的商业保理公司?究其原因在于深圳较早实施公司商事登记改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在深圳实施的是“后置审批”而非“前置审批”规定。所谓的前置审批是指:根据商务部商业保理试点办法规定,拟设商业保理公司必须先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深圳的“后置审批”指的是:任何公司或个人可以在深圳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名字及经营范围包含“保理”、“商业保理”的“商业保理公司”,取得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在深圳设立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还须完成行政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我们注意到,目前深圳已设立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实施的是注册资金认缴制,认缴的注册资金最低的仅为人民币5万元,这另笔者想起天津在2012年以前注册了大量的保理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者为3万元。天津已经于2013年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试点前已设立的保理公司或者经营范围内包含保理项目的公司进行合规审核。对于深圳已设立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现在缺乏行业监管,将来如何统一,建议可借鉴天津的做法,以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如前所述,目前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规模是极为迅速的,但是真正开展业务的又极少数,按照总数量四五百家来算,目前已经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在10-15%左右。与整体规模严重不匹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制约商业保理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资金问题。目前真正在开展保理业务的以大型国企背景、上市公司的为主,主要原因是因为国企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较低的资金成本,同时又有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风险较低。而对于大量的民营企业背景的保理公司来讲,其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在目前基本无法从银行获得授信贷款的情况之下,保理公司除了自有资金之外,要扩大保理业务规模,只能从其他民间渠道融资。如P2P、基金等,成本更高。这两年,很多企业在探索应收账款证券化,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证券化本身法律方面是没有障碍的,不过现实问题是,通过该渠道获得的资金成本仍然是非常高。如果商业保理公司在较高资金成本前提下续作保理业务,那么风险系数更高,对于风控水平的要求更高。

  

  2、人才问题。随着商业保理公司规模的急剧扩大,保理行业人才成为各大猎头公司争相挖掘的对象。然而,毕竟保理行业发展时间极短,业内具有扎实保理业务基础并且有丰富保理行业经验的人才及其紧缺,而目前又很少有专业的培训机构可以提供培训,导致很多保理公司成立之后,苦于招不到合适的人员,较难顺利开展业务。

  

  3、风险把控问题。任何的生意都是利益导向,这几年整个中国经济处于下行趋势,银行坏账规模急剧增长,银行保理业务诉讼纠纷频发。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商业保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无法与银行相对比,加上自身团队保理业务及风控经验不足,很难把握保理业务的风险特点,难以较好的把控风险。对于很多民企背景的保理公司来讲,拿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去赚取微薄的利润,还要承担巨大的坏账风险,因此很多保理公司干脆注册后就不做业务。因此,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寻求转让。

  

  综上,笔者认为,让商业保理行业回归理性发展极为重要。首先,对于想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应该先对这个行业有个准确的认识,对于这个行业的风险与利润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哪些业务可做保理哪些业务不可做要有清醒的认识。目前,有很多小贷、第三方支付背景的商业保理公司在做的实际上就是小贷业务,甚至是高利贷业务。还有一些商业保理公司在做票据业务,交易结构没搭建好的话,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除此之外,还很多以保理名义在开展各种贷款、融资业务。

  

  其次,对于已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在目前银行授信较难的情况之下,建议还是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地根据自有资金好好做业务、锻炼团队,并且逐渐形成自己在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优势,打造出一支在某一个或两个领域的专业保理团队。随着行业的发展,将会有大量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保理公司进入这个市场,比如银行系的、大型外资财团背景的,届时这类专业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与资金雄厚的保理公司进行合作,以解决资金问题,实现双赢。

  

  再次,我们也呼吁中国的银行业可以逐渐改变思路,对保理业务及风控要点能够与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等业务分离,并且加强与专业的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共同做大保理业务市场。近期可探索合作的笔者认为主要是在“再保理”业务上面,商业银行可以挑选商业保理公司质量较好的应收账款,为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商业保理的行业发展虽然难免碰到各种坎坷,但是行业前景必然是一片光明的,作为银行来讲,早点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并且形成自己的产品、品牌优势,将来在保理领域或者贸易融资领域必定能够形成自己的优势。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存在比较盲目的状态,相信通过两三年的试点,整个行业的发展会逐渐回归理性。

  

  另外,对于商业保理的行业监管,我个人的建议是:放宽前期准入、加强后期监管。

  

  目前,已开展试点区域,商业保理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法人股东审计报告的要求。实际上是关注法人股东的营业收入、利润等,导致很多民营企业不符合设立要求。

  

  2、对法人股东经营背景的要求。要求法人股东必须有商业保理或者相关行业的经验,而且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实际上,商业保理的试点初衷应该是服务于中小企业。商业保理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情形。很多大型的贸易公司或者实业公司本身在行业内积累了大量的上下游客户资源,且有商业保理业务的需求。但是,往往由于这类公司没有商业保理或者相关的金融从业经验,而被拦在成立商业保理公司的门槛之外。主管部门提此要求的目的还是关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那么,这方面完全可以通过高管团队的经验和专业进行弥补。

  

  3、监管银行问题。目前,上海浦东、自贸区、北京等地都采取了监管银行制度。这样的制度对于监管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是比较有效的,不过另一方面却降低了商业保理公司续作保理业务的效率,而且让监管银行成了保理业务的审批部门,甚至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客户信息、商业机密等“了如指掌”,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商业银行与保理公司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这样的体制设计还会影响到商业保理公司与多家银行之间的合作,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建议取消该制度,而通过商务部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及各地方商委保理业务备案系统,及定期抽查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合理监管。

  

  新一届政府的政策以及中国的立法导向,应当是逐渐弱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而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力量,再构建公平的司法纠结机制,以确保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任何商业保理公司的商业行为,均应遵守市场规律,通过自己的资金与风控在市场上进行竞争,优胜劣汰。

  

  李克强总理说过: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保理法律研究)

  

  【本文作者:林思明律师,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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