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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农
商
银
行
关于批量调整
存量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的公告
尊敬的辽宁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我行拟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批量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0月25日(不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
(一)贷款利率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进行加点(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方式,且约定利率水平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贷款,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
(二)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定价且执行利率水平高于最近一个月公布的LPR-30BP的贷款,须于2024年10月23日(含)前,使用“手机银行-个人贷款-LPR调整”功能转换为采用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后,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
(三)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且执行利率水平高于最近一个月公布的LPR-30BP的贷款,可于2024年10月25日(含)起,通过我行“手机银行-个人贷款-房贷利率调整”功能转换为采用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符合调整条件的,按照规则随到随调,新的利率自调整日生效,不溯及既往。
(一)纳入本次批量调整的浮动利率贷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统一进行批量调整,统一将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批量调整为-30BP,新的利率即日生效,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的便捷性需求。
(二)纳入本次批量调整的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客户须于2024年10月23日(含)前,使用我行“手机银行-个人贷款-LPR调整”功能转换为采用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后,我行将按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浮动利率贷款的规则,进行本次批量调整。
(三)纳入本次调整的采用固定利率定价的贷款,可于2024年10月25日(含)起,使用“手机银行-个人贷款-房贷利率调整”功能转换为采用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符合调整条件的,按照规则随到随调,新的利率自调整日生效,不溯及既往。
办理本行“LPR调整”、“房贷利率调整”业务时,客户需与我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利率转换为在LPR基础上加点(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方式,LPR取最近一个月LPR值。客户成功办理后,在剩余贷款期限内,不能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贷款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但不同意调整的客户,可于2024年10月23日(含)前,联系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不同意调整的书面申请。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三)2024年10月25日(含)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个人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还款计划。
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起,向完成本次利率调整的客户,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
本次批量调整采取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的方式实现。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积极做好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相关客户服务工作。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或者拨打024-96888客服热线咨询。衷心感谢长期以来对我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