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现
问
题
面对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应该坚守契约继续施工还是建议违约止损?
反过来说,若材料价格暴跌,发包方应坚守契约还是违约获利?
以下实例会为您进行讲解
Career In Business
因主要材料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承包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发包方认为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要求继续施工。
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发包方提起诉讼。
发包方:鑫*公司
承包方:辰*公司
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淮安中院(2018)苏08民终103号
再审法院:江苏高院(2020)苏民再8号
2016年,发包单位就“再造梗丝验证生产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对外招标。
2016年8月29日,承包单位投标并中标,中标价格为1414378.71元。
2016年9月22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414378.71元。
(合同第3.7条履约保证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交纳了14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2017年3月19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称钢材市场价格较签订合同时上涨了2倍多,要求发包单位将合同价格调整为2957394.99元,然后承包单位开始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单位退还保证金142000元,愿意接受10000元的罚款。
2017年3月21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称因市场钢材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无法履行合同,通知发包单位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2017年3月22日,发包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承包单位发函,称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材料价格上涨是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并要求承包单位确保2017年4月1日进场施工。
2017年3月24日,律师事务所再次向承包单位发函,称承包单位强行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发包单位无法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违约造成发包单位的损失。
2017年3月27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请求解除施工合同,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单位未能履行上述合同,发包单位就涉案工程再次招标,2017年5月25日,涿州蓝*网架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105698.34元,后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3
法院判决
1.解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江苏鑫*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再造梗丝验证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2.承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违约损失142000元(履约保证金冲抵)。
3.驳回发包单位其他诉讼请求。
04
灵魂拷问
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巨亏,到底是鼓励坚守契约还是建议违约止损?反过来讲,若材料价格暴跌,是鼓励发包方坚守契约还是提倡违约获利?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文字:杨苗苗
运营:许宇航
图片:网络
责编:郭家豪
审核: 刘祥
监制: 陈艳红
来源: 老铁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