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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终于相认。12月7日上午,孙海洋夫妻已带着孙卓登上返回湖北老家的列车,与想念孙子已久的家中老人团聚。
而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养父母按照法律程序,已被采取相应措施。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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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介绍,2007年,拐卖孙卓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打工,因其二哥家里只有两个女儿,一直想要个男孩,他便萌生了拐卖男孩的念头。
民警介绍,除了在10月份拐走孙卓后,犯罪嫌疑人还因自己大哥家的侄子也想要男孩,在同年12月又拐走了另一个孩子符建涛。
如今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此外,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建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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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找到了,但面临的情况仍非常复杂。
孙卓被拐走时只有4岁,十余年来,他以为养父母就是亲生父母,与其感情深厚。亲生父母问养父母对他怎么样,他坚定回答道:“非常好。”而此次被解救的另一个孩子符建涛,则主动为养父母求情。
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可能面临怎么样的处罚?孙卓和符建涛对养父母的感情会影响到量刑吗?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应该如何兼顾情理法理,从而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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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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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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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被拐的儿童,后续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数罪并罚。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本案中涉案养父母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当时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有着一个“免责条款”,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已于2015年被删除,改为现在的“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这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最多只能适当从轻处罚。”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实务理论部主任洪凌啸律师表示,从轻处罚不等于不处罚,也不等于不追究刑责,这意味着,“网开一面”转变为“一律入罪”。他认为从立法的意图而言,之前的“网开一面”是为了鼓励收买被拐卖儿童家庭配合解救,而现在的“一律入罪”是为了遏制“买方市场”,同时也是考虑了买方和卖方之间刑罚不匹配所带来的争议。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洪凌啸进一步阐释,所谓“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属于共同对向犯,因为所对向的双方都被规定为犯罪。
洪凌啸指出,2020年,有法院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媒体以“山西男子寻子十年:人贩子被判十年,‘养父’被判两年”为题进行了报道,可以说,这种典型案例的出现,起到了“杀鸡儆猴”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孙卓养父母的收买行为发生于2007年,即《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那么是否可以适用刑法上“从旧兼从轻”之原则呢?洪凌啸表示,由于孙卓养父母的收买行为一直延续至了2021年,是一个持续性的状态,根据1998年12月2日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持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因此,孙卓养父母或许依然要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而被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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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科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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